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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检察监督改造论——以检察权的性质为视域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熊跃敏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3(5):507-511
各国检察机构的设置均与本国特定的历史传统、诉讼文化及现实条件相适应。近年来各国检察制度改革的趋势表现为检察官的独立性增强,检察机关在行使职务时更多地体现了公益代表人的性质,且一般法律监督权得到确认。在我国,检察权兼具司法权、行政权的特征,行使法律监督的职能,同时它又具有独立价值。检察权的性质决定了在民事审判领域,民事检察监督必须凭借法定程序的保障加以完善,而就公益案件提起民事诉讼也是检察权性质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2.
陈爱武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2):52-56
陪审制度蕴涵着深厚的理念价值 ,即民主、人权和公正价值。陪审制度意味着人民通过参与审判分享部分司法权、监督司法权 ;陪审制度是保护公民或者司法弱者人身权利的一道护身符 ;陪审制度通过陪审员对案件的参与 ,体现法律维护社会正义之精神。重新审视陪审制度的内在价值 ,并在这一价值的指引下来认识我国陪审制度在现实中的命运具有重要意义。当前 ,应着力完善陪审制度的立法 ,增强陪审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并把它放在审判方式改革、司法改革、乃至司法现代化这一大背景下进行。 相似文献
3.
现代司法理念下中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光明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7(12):83-87
选择从现代司法理念的视角解读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检讨我国民事审判模式、审判主体、审判程序和审判证据等,不仅是为了解决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了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等现代司法理念的民事审判制度,解决我国民事审判的现行制度与现代司法理念的矛盾冲突,早日实现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4.
陈新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8(1)
民事案件缺席审判是弥补一方缺席而导致的非常态化审理模式的有益补充.缺席审判的功能在于保障审判权正常行使,实现诉讼制度所追求的公正与效益两大价值内核.现阶段,缺席审判遭遇诸多困境,制约了缺席审判制度功效之发挥.实践中,需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缺席审判,从程序与实体方面入手,确保缺席审判的正当性、公正性、高效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5.
蔡辉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9(1):5-11
审判公开是司法改革中关乎追求审判公正、树立审判权威的重要举措。审判公开包含审判主体、审判过程、审判结果、裁判理由说明等形式和实质的多重公开。审判委员会在行使审判权力时也应遵循审判公开这一基本要求,因而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应当呼应和吻合审判公开的基本要求,做到审判委员会成员公开、审理案件庭审化,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承担制度。 相似文献
6.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认证制度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理的民事认证制度能够使当事人的诉权和法官的审判权受到公开制衡,形成互动关系,有助于实现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我国目前的民事认证制度存在立法不明,司法散乱,现有制度的证据原则不能适应民事诉讼的发展和客观需要等缺陷。需要全面系统地研究和运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理论和证据理论,建立科学、完善、实用的民事认证体系,大力推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进程。 相似文献
7.
郑淑娟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4):16-19,25
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日益凸显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价值,同时由于自由裁量权本身固有的“自由”裁断属性,裁量权的行使者偏离法律规定和公正原则而引发的公正失范现象不免存在。解决此问题的方法,我们主张不应简单限制或剔除自由裁量权,理性的方法是在制度之外辅以责任伦理,确保这种裁量自由以一种符合民主、公正要求的负责任的方式行使。 相似文献
8.
检察机关量刑监督制度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刑事审判中的量刑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内容。然而,司法实践中的检察量刑监督制度受到了来自我国现行立法、检察机关自身以及司法审判机关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严重削弱了量刑监督的法律效果。故检察机关有必要对现有的量刑监督制度予以改革并完善,以实现量刑公正的终极目的。 相似文献
9.
李邦军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5(9):135-137
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之分离有坚实的理论基础 ,即 :分权制衡理论、程序正义理论和司法效率理论。审判与司法行政之分离的立论根本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 ,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的职能分工不明 ,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司法审判的本质是判断。实现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 ,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因此 ,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进行改革 ,将法院的司法鉴定业务、裁判文书的强制执行权和法院内部的其他司法行政事务分离出去 ,主要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以便法院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相似文献
10.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结合的诉讼模式——试评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应确定基本的方向。采用完全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不可取的。职权主义诉 讼模式虽有不足,但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只有从国情出发,紧随世界各国民事审判方武改革的潮流,实行当事人主 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才能揭示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正确方向。 相似文献
11.
民间规范的性质及其司法适用逻辑分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贾焕银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
民间法不仅是解决纠纷的重要工具,而且也得以各种形式纳入司法过程而助益于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民间法多面性决定着民间规范司法适用的可能空间.共识撑持基础上的制度设计与民间规范的发现、规范性与事实性间的互渡和事实性思维构成了民间规范司法适用逻辑的三个普遍性问题.司法实践中各种实质性因素的考量必须坚持按照法理出牌,否则民间规范的司法适用就可能成为法治发展的阻碍而不是一个活化因素. 相似文献
12.
王千华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4(2):81-84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审判籍与取证问题往往具有牵连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原告通过“取证”地点的选择“创制”管辖联系因素人为地建立审判籍的可能,在实体正义和程序诚信两种价值之间产生冲突。有必要建立诚实信用原则来平衡相互冲突的基本法律价值,使得民事诉讼法能够按照立法目的公正地实施。 相似文献
13.
郝建志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7(4):64-66
在我国 ,由于民事立法不发达 ,不仅没有建立完整的时效制度 ,而且《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也过于笼统 缺乏可操作性。因此 ,有必要对诉讼时效制度中的重大理论及影响司法实践的基本问题予以重新反思 ,以期推动民事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14.
李云波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51-57
在我国,虽然立法上未明确规定容忍义务,但已有运用容忍义务规则处理不可量物排放纠纷的司法判决。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多有在其民法典相邻关系部分明确规定容忍义务的条文,这为我国一些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所借鉴。司法上,判断容忍义务限度的根本标准是"妨害轻微",判断妨害轻微的最重要的客观标准是"公法上的排放标准或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容忍限度的标准可能会被其他因素如排放行为的社会效用等所修正。 相似文献
15.
朱福勇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5):45-49
在司法政策引领下,民事司法能动性日益凸显。民事司法能动性是我国民事法官依法所享有的对个案进行合理解释、平衡、选择法律适用和填补法律缺漏的能力和权力。它既不同于公法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又与司法能动主义有着本质区别,并在主体、对象、方法、依据和目标具有显性特质。为确保民事司法能动性的规范、合理运作,应当从民事司法能动性的原则论、目标论、限度论、方法论和保障论着手,架构民事司法能动性的科学体系。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对我国司法解释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在法学界日渐高涨,但一直没能在实践中有所突破。《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中的统一司法见解制度融合了两大法系在适用法律方面的制度优势。它专门为统一法官对法律的不同解释而设立,在功能上与司法解释类似;又由于该制度根植于个案之中,对我国目前“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现象有很好的遏制作用;且该制度符合我国目前的制度构架和司法技艺:值得我国在司法解释制度改革中予以借鉴。 相似文献
17.
况继明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5):87-94
本文回顾了建国以来司法实践中的民事程序法治建设与程序公正、民事实体法治建设与实体公正,论述了司法随意的失误和司法规范的成功;针对人民法院如何实现司法公正,提出并论证了审级制度、抗诉制度、判例法制度、法院设置和法院体制等方面的改革构想。 相似文献
18.
肖秀娟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6(4):117-119
清末民初,中国通过学习和借鉴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完成了法律近代化,确立了包括律师制度在内的近代司法制度,与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的司法制度有许多相似之处,从而使大陆法系对中国近代的律师业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唐东楚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0(2):193-197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民事再审与审判监督的关系被立法的"监督情结"和国家本位主义扭曲,呈现出审判监督权的过度发达和再审诉权的缺失,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规律.修订立法时,应当辨正二者之关系,取消由法院内部职权发动再审的"审判监督",将检察院的抗诉监督地位界定为当事人申诉案件中的"公权发动再审者"和公益再审抗诉案件中的"中请人或原告",在制度上区分当事人"再审诉权"性质的"中请再审"和"检举控告裁判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性质的"申诉",以期解决现实中"再审无限"和信访成堆的难题. 相似文献
20.
张永辉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2):83-86
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各种诉讼途径对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或者制裁,从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恢复行使或者得到等价补偿或赔偿。由于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采取"依据法律的保障"方式,即通过普通法的诉讼来完成,就使得相当多的已被我国宪法规定而没有被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下位阶法所具体化和细化的基本权利,在现有的司法体系下不能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通过对宪法司法化内涵进行界定,分析了公民基本权利司法救济问题的解决方案的设计与选择,并对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提出了一些初步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