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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加强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和约束,维护中小股东及公司的利益意义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中首次规定了该制度.根据我国实践的发展,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例,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规范并不断完善该制度,是促进公司制度日臻完善的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2.
更加自由的“投资人主义”是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对《公司法》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所作的重大修改。但这一修改不但没有减少法律实践中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认的困难,反而有可能使实践中问题的解决更具复杂性、争议性。公司股东、董事长、公司外第三人、公司登记机关、人民法院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确立中的地位、依据的认识分歧仍会相当严重。本文认为,在确认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过分强调“投资人主义”、“公章主义”、“负责人主义”的“一本主义”均有悖于我国关于公司规定的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3.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人公司这一特殊的公司形式。我国目前的公司立法也对一人公司作了一些规定,但很不完善。文章从一人公司的涵义和特征,介绍世界主要国家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最后着重介绍了我国有关一人公司的立法现状,并对如何完善一人公司制度提出了几点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4.
何政泉 《理论界》2009,(5):237-238
新公司法规定总经理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这种模式下,总经理既是法定代表人,又是高级管理人员.如何构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治理,是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在分析总经理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地位的基础上,阐释了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利弊,提出了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享有决定公司生存发展的带根本性的权力;董事会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监事会专司监督职能,以强有力的监督去制衡董事会的强权;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同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经营管理执行权.  相似文献   

5.
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的协调架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廖斌 《天府新论》2003,(5):72-75
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与操作上存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的重叠与交叉.对独立董事职能的架构,要从立法层面、行业层面和公司层面由实体到程序进行完善;对监事会职能的架构,要重点解决监事会的财务检查权、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公司代表权、对独立董事的提案权等制度的完善与补充.对于这两者的结合,还需要完善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建立良好的外部法制环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各自的优势和不足决定了两者的有机结合是我国未来公司监管模式发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6.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加强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和约束,维护中小股东及公司的利益意义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中首次规定了该制度。根据我国实践的发展,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例,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规范并不断完善该制度,是促进公司制度日臻完善的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7.
王明中  王建平 《学术界》2007,13(1):180-186
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世界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已经建立了善意取得制度,故对此制度的立法路径选择的研讨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国外各种立法例的考察,立足于我国目前的国情和现有的相关立法规定,分析了我国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现状,提出了设立和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构想,以期裨益于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和研究。  相似文献   

8.
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在我国公司法立法史上确立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然而,该制度还存在着许多缺陷:缺少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未从根本上解决实质上一人公司问题;缺少一人公司股东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了较高的注册资本,却未规定资本充实与资本维持制度;缺少一人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与制衡机制;对一人公司的财会报告和审计条款做出了重复规定,也没有对该条款做出特别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9.
李莉  李惠平 《兰州学刊》2005,(5):181-182,219
营利法人应具有一般民事权利能力,但目前由于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法律对他们作出的限制亦不同,这是一种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营利法人目的范围限制适合于董事的代表权限制,这是营利法人制度的发展趋势.文章据此对我国民法典中法人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发达国家工会代表权立法及其借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诚 《学术界》2006,(5):275-281
工会代表权是指法律确认的工会作为会员和职工利益代表的资格、权利和义务。发达国家有关工会代表权的立法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关于团结权的确认和代表权的获得方面的立法,二是代表权的行使方面的立法,三是代表权的保护方面的立法。我国在工会立法方面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健全和完善工会代表权立法,一是出台基层工会直接选举方面的立法;二是制定产业级集体谈判方面的立法,三是加强不当劳动行为方面的立法、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四是进行确认代表诉讼权方面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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