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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双方当事人在订约过程中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下的先合同义务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虽然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但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与合同尚有一定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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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对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主要集中在:第一,关于行为的主观要件的分歧;第二,关于缔约过程界定的分歧;第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分歧。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定义: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因过错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契约义务而给相对方合理信赖利益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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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是合同生效前缔约双方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所负的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是一种法定义务。在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变更、撤销的,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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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我国合同法对此也作了规定。它是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的理论基础应是诚实信用原则。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调整范围以外的先合同义务的漏洞。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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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缔约责任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蓝蓝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6):21-27
缔约责任理论中有三个基本问题需要着重探讨。一、关于缔约责任的定义。当前学界对缔约责任下的定义大多存在不足之处 ,本文认为 :缔约责任就是在合同尚未生效的缔约阶段 ,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关于缔约责任的构成。本文持四要件构成说 ,即 :缔约过错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三、关于缔约责任概念与相关概念的比较。本文通过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允诺禁反言制度及附随义务的比较 ,揭示了它们之间的区别 ,阐明了缔约责任概念的外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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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宏 《中国人文科学研究》2004,1(1):50-51,32
作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补充,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其赔偿范围以受害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为限,以赔偿损失为主要责任形式。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旨在以法定责任形式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存在前契约义务的漏洞,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持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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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过论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情形,重点论述了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三个构成要件:( 一) 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 二) 一方当事人违背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三) 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害,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说明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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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随义务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关附随义务的规定首次出现在我国合同法中,对保护交易安全、更新合同观念、完善债法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但什么是附随义务,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等问题,理论界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在司法界,附随义务更是一个陌生的课题。本文试从附随义务的意义、概念、特征、形态以及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一、附随义务的界定广义的附随义务是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其中在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如照顾、保护缔约对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称为先合同义务;契约关系终止后,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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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及其适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的义务,造成对方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及被撤销几种情形。在实践中应注意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相区分,正确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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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前及合同无效时缔约双方当事人所负的附随义务。始于德国法学家耶林(VonJhering)提出的"缔约上过失"的先合同义务理论,虽然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发展各不相同,但两大法系都注意到合同订立前的预备性协议阶段,认为基于信赖应该赋予当事人一定的义务,即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理论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说正好反映了合同法本身的根本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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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领域内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立对于明晰合同缔结阶段当事人的权义,解决由此产生的权益纠纷提供了规范支持。然而,按照现行法律制度,在劳动合同领域面临相同的缔约责任问题时却无法寻求直接的规范指引。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将缔约过失责任引入劳动合同法成为一种必要和趋势。从而考量劳动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关系、劳动合同如何具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也成为必须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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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对《民法典》第495条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作出三方面解释。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达成的初步协议,只有满足两项条件,即须有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约定与约定在内容上须具有确定性,才能构成预约合同。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拒绝履行预约合同义务与履行预约合同义务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本约合同未能订立。由预约合同产生的义务一般属于一种方式性义务。违背诚信导致本约合同未能订立是指债务人未遵循诚信原则尽最大努力履行义务,造成本约合同未成立的客观事实。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是损失赔偿,不包括继续履行。该损失赔偿可理解为一种缔约机会损失赔偿,赔偿额应依缔约机会的期待可能性,在订立、履行预约合同付出的信赖利益与本约成立所可能产生的履行利益之间进行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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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上过失责任论 总被引:28,自引:0,他引:28
崔建远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2,(3)
缔约上过失责任,系缔约阶段因缔约人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它在我国合同法上应成为一般原则,这既反映了有计划商品经济在交换方式上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要求,又符合在法结构上完善合同法内部制度相互衔接和配合的需要,缔约阶段的信赖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只有赔偿方式,而无合同解除形式,其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