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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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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阐述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存在诸多的限制,分析了在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确定时要考虑到司法能力和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现状等因素。提出应当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考虑因素出发来思考解决问题的思路,为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提供了的新视角。  相似文献   

2.
文章从特别权力关系的理论入手,探讨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其完善,以期为特别权力关系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行政权是我国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时考量的重要因素.现代行政民主化、法治化的要求,导致行政权多元化与非专属性的加强,行政权的发展变化导致行政主体多元化,行政主体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其多元化的趋势意味着行政行为的范围的扩大,部分公共行政行为也将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视野下的会议纪要概念在目前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中并不明确,因此确立一个具有行政法效果的会议纪要之界限至关重要。在确定会议纪要的可诉性时,不应当仅从某个行为的主体方面和外在表现形式上来考虑,而要从其实施后果和社会危害性方面来分析。法理上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有侵害必有救济”,行政诉讼也是如此,只要一个行政行为有可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就应当将它纳入其受案范围。从这个角度讲,我国法律需要尽快确立将会议纪要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和原则,以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之目的。  相似文献   

5.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通过增加肯定式列举内容、撤销判决、对行政行为概念的解释、增加判决类型和规章确定的行政主体等方式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遗憾的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的低级错误仍然存在,部分内容是对原有法律制度的重复,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意义,内部行政行为依然游离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行政合同原本就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事项,行政事实行为,准行政行为仍未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样的修改不能达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目的,不能全面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使行政诉讼法在其他方面的修改意义不大。有必要通过修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定方式、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行政法院、缩小否定式列举范围和明确判例法等方式来完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6.
受案范围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前提性问题,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在规定受案范围时采用“概括式规定+肯定式列举+否定式排除”的立法模式,这一立法模式是造成受案范围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的重要因素,因此,重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首先选择正确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的受案制度制约着行政案件的起诉与受理,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犯时能否实现司法救济,直接关系到行政行为能否有效的接受司法监督,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司法审查能否与WTO切实接轨,因此,应当借鉴西方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在这方面成熟的经验,修改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制度,使其更加符合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的目标。  相似文献   

8.
目前法学界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从规范实证的角度研究,根据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文义解释、结构解释方法,应当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是限定性规定而非示范性列举,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能超出《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限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受案范围的司法解释含义不清,且有越权之嫌。  相似文献   

9.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民主化程度的进一步增强 ,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已落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 ,有必要扩大其受案范围 ,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以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  相似文献   

10.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一致表现出有三大类案件不能纳入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导致部分行政权不能得到有效的司法监督。导致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是立法技术上的缺陷,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长期的行政权的膨胀。然而依法治国方略意味着控权制度和权力制衡原则被遵守,所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就应当一方面保障行政复议制度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监督权力,实现保障公民权利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1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研究的重要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确立模式、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及行政终局行为的可诉性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应取消肯定列举式的规定,而采用由肯定的概括、否定的列举及例外三个部分结合构成的立法模式;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以及涉及公务员基本权利的内部行政行为都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有必要取消行政最终裁决,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2.
为了使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更好地满足现实的需要,应当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文将通过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英、法两国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揭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值得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负面清单模式体现了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理念,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充分保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归根到底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公民行政诉权的性质,理应以符合权利属性的方式来表述.当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虽不断扩大可诉范围,但其设计模式存在问题,难以实现对公民权利充分保护的目的,必须引入负面清单模式进行重新设计.先以肯定的方式对受案范围作概括性规定,然后将不予受案的各类事项以排除方式明确列举,而未予排除的其他所有符合概括性规定的行政案件,均在应受理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4.
行政诉讼撤诉制度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制度,但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得过于简单、原则,撤诉制度未成体系,缺少原告申请撤诉的条件,没有考虑撤诉对被告的影响等。针对我国行政诉讼撤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应对撤诉申请规定有限审查原则,规定被告在诉讼中对被诉行政行为行使处分权的条件,进一步明确法院对被告行使裁量权的审查范围和审查原则,规定原告申请撤诉的条件,明确再审案件的撤诉权,对原告撤诉后再起诉的行为应当予以限制,应当考虑撤诉对时效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民可以告官”的法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保障、维护、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改进和提高行政工作,加强廉政建设,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就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行政诉讼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但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全国尚不统一,随着行政诉讼活动的日趋繁多,就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进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6.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执行难"等问题积极地做了回应。但该法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所作的改进,相较于理论界近十年的探索来说,明显有些保守和踟蹰。受困于现行的政治体制、合法性依据的匮乏和相应配套制度未及时跟进等因素,新《行政诉讼法》在解决"三难问题"上略显踟蹰,制度设置上也乏善可陈。欲真正实现行政审判独立,真正解决"执行难",行政法院的设立势在必行。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分步骤、有计划地建立起从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专门行政审判组织是可行之举。  相似文献   

17.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张如果立论基础无法脱逸于传统的权利义务视角,就无法真正在理论上突破现有的藩篱。学界应从宪法层面的基本权利入手,通过对基本权利双重性质的分析,来重新审视我国立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探寻其立法理念,进而从宏观上重新建构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8.
将规章以下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研究论文繁多,但是,这些研究对该制度实施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估计不足。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点是个体性的,其影响面相对较小;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基本特点是群体性的,影响较大。抽象行政行为被撤消后,行政机关在善后处理群体赔偿时,由于公众证据错综复杂,可能面临巨大的问题,很容易陷入混乱,甚至引起更大的群体性事件。在行政诉讼法中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其审查范围之前,必须有配套的措施保障这些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19.
行政诉讼以权利保障与权利制约为目的,而在我国学界,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权限界定模糊,出现了二者不和谐的现象,直接影响了行政诉讼功能的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正是试图协调二者的关系,以期实现行政诉讼应有职能。本文探讨司法变更权的积极价值,希冀对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确立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其不利后果表现为:不能全方位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实现程序经济、不利于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矛盾的解决。我国学术界对于建立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有着多种观点与学说,其中,以“诉讼请求的内容”为划分标准的“三类说”最为可取。以“诉讼请求的内容”为划分标准,可将行政诉讼划分为:行政撤销诉讼、行政给付诉讼和行政确认诉讼三种基本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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