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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探望权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储小青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了关于探望权的几个问题,但有些规定并不尽如人意,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实施。本文试图从探望权的产生原因和价值基础出发探讨探望权的性质、探望权的主体、探望权的行使等关于探望权的几个基本问题,并对我国现行立法加以检讨。 相似文献
2.
郭纯江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04,(z1):22
新婚姻法将原先的"子女探视权"改为"子女探望权"."探望"的提法更具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或母交往、沟通的渴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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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东辉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3):237-240
针对《婚姻法》探望权制度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采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中国探望权制度的主体、中止和强制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评析,提出了如下立法建议:规定探望权主体行使探望权利的指导原则即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明确探望权中止的情形;规定探望权执行的基本原则;增加探望权的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6.
探望权主体范围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红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8(4):32-34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协助义务人单指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该条款对探望权主体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这既违背了探望权的立法宗旨,又不符合我国国情。 相似文献
7.
郭纯江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04,(12):22-22,24
新婚姻法将原先的“子女探视权”改为“子女探望权”。“探望”的提法更具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或母交往、沟通的渴望。 相似文献
8.
浦纯钰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6,(6):36-42
随着司法实践中个案的出现,“隔代探望权”制度给我国的家事立法提出了新的思考.隔代探望权应该属于法定的亲权范畴,并非是单纯的道德权和亲权的衍生品.这种亲权还应受到“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限制.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我国的立法宜在独生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背景下,赋予和孙(外孙)子女建立实质关系的祖(外祖)父母以隔代探望权,并在隔代探望权制度中确立以子女为本位的立法原则,兼顾保护相关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9.
北京的李女士来电咨询:我与丈夫于2000年离婚,当时由于我们的女儿不满一周岁,法院判女儿归我抚养,我丈夫每月付抚养费。后来他因为另行组成了家庭,所以很少来看望女儿。当女儿看到别的小朋友每天都快乐地和爸爸妈妈在一起时,非常羡慕。后来我与前夫取得了联系,约定每周六前夫来看望女儿一次。就这样女儿就像盼星星盼月亮一样盼望着爸爸每周六的到来。但随时间的推移,我前夫来看女儿的次数越来越少。请问我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来看望女儿? 相似文献
10.
由于社会实况和传统差异,世界各国关于探望权制度的规定各有不同,具体表现在探望权的性质、探望权人的范围、探望权的限制以及探望权的实现等方面。当前,我国《民法典》仍大致沿用现已废止的《婚姻法》中关于探望权的规定,随着社会发展已显得不合时宜。我国探望权制度改革,应当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置于首位,确立子女在探望中的主动地位。探望子女不能仅被认为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更应是一种义务。鉴于隔代探望运行中的难度和阻力,继续保持父母为探望权主体而不进一步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是较为审慎的做法。在具体实务中,法院可从保障子女最佳利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子女意愿、父母实际情况,对怠于探望子女的一方进行督促和教育,同时切忌滥用中止探望。 相似文献
11.
集体财产大量存在于农村之中,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势必产生集体所有权的转移和改变,以及其主体的变更和消失。因此,规范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规范其行使方式,是良好推进城镇化、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基础。中国《物权法》明确了本集体成员是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只要清楚了特殊集体的集体成员资格,清楚了集体成员的群体性及其外在表现,清楚了集体组织与集体成员在行使集体所有权时所应遵守的规则,就能明确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相似文献
12.
意思表示错误或简称错误是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我国民事立法上只规定了重大误解制度,并没有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定,且理论上对错误的研究还很薄弱。因意思表示错误而订立的合同称为错误合同,错误合同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的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做出明确的规定,更未对错误合同撤销权行使主体做出规定。该民事立法上的欠缺已经对现实生活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从而影响到司法的解决,建立与完善错误合同撤销权制度已迫在眉睫。文章分析了错误合同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并认为错误合同撤销权应仅由错误表意人行使。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司法界中探望权的执行存在着一定的难度。由于探望权执行表现为一种需要长期反复的行为,其执行的对象又是特定的相对人,并且需要多方配合才能实现,这就增加了执行的难度。要完善这一立法,应从其性质入手,深入分析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法,并借鉴他国经验,从而完善我国探望权的执行。 相似文献
14.
中日探望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丽萍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6):115-119
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为对方行使探望权提供便利。探望权的行使应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当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应中止探望权。探望权中止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支付抚育费的义务。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婚姻法增补探望权的必要性及其不足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王明霞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6(1):97-100
本文对我国新婚姻法增补探望权的规定进行了阐述,从司法实践的需要及与世界各国立法精神相吻合等角度揭示了其必要性,同时也探讨了如何完善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李小宇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Z1):38-40
《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填补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空白。但在实践操作中对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从代位权行使范围的立法规定入手,对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从而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进行了界定,以期有利于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7.
国有股权的公权本质与私法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燕春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7(1):27-30
国有股权是国家所有权在公司法人制度下的转化形式。国有股权来源上的公法性、运行目的的公益性、意志形成过程中的公法性决定其本质上属于国家公权范畴,但在公司法人的内部运行过程与市场环境中,国有股权应当保持股权的一般私法特征。明确国有股权的本质属性与其私法运行方式对于完善国家所有权制度与国企公司治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设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合同法确立撤销权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交易的安全等。本文拟就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法律效力谈谈如何行使撤销权 相似文献
19.
石磊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09,9(5):48-50
对多重著作权的权利尽可能准确的度量定位,对于该权利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多重著作权一般是指创造性地利用他人作品后产生新作品或者其他成果(主要表现为涉及邻接权),由有关作者或其他主体分别享有著作权或邻接权的现象。分析侵权作品能否产生多重著作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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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家长教育权利是教育法研究中的主要范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承认政府不能随意剥夺家长的教育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及公立学校质量问题的出现,家长表现出要为孩子寻求一个良好的读书与成长环境的强烈愿望,并且开始注意到自己应当具有的教育权利,比如现今我们熟知的择校权利就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目前美国家长已经普遍意识到教育权利的行使对孩子成长的重要作用,并且国家也有较完善的法律保障家长教育权利的行使。相对而言,我国家长还没有充分意识到应享有的对子女教育的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