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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再犯的处罚原则“从重处罚”应当修改为“可以从重处罚”;毒品再犯与毒品累犯竞合时应直接适用刑法第356条规定的毒品再犯条款,而不再援引刑法第65条规定的累犯条款;对毒品再犯不能适用缓刑、假释。  相似文献   

2.
毒品犯罪的累犯构成要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而毒品犯罪的再犯规定是刑法分则的专门规定,主要限制了前罪的范围,这两种都属法定的刑罚裁量情节.当行为既符合一般累犯的条件,又符合毒品犯罪的再犯要求,该怎样援引和处罚,在理论上有特别累犯说、再犯说、惯犯说、法条竞合说等各种争论.实务对此的处理方式并不统一,有的只援引再犯规定,有的只说明从重处罚,还有的认为同时构成累犯和再犯.法条竞合说反映了规定之间的逻辑关系,综合选用但只从重处罚一次也并非重复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体现了两种规定的协调.  相似文献   

3.
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1997年刑法为严厉惩处毒品犯罪,在第356条中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之罪的,从重处罚。”文章从对该条文的学理争议入手,在论述毒品再犯的构成条件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其与一般累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联系和区别,认为它是有别于刑法总则规定累犯制度的一种毒品再犯制度,具有其独特的内涵和价值。对在毒品再犯制度适用中出现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4.
由于刑法第65条规定的一般累犯与第356条规定的毒品再犯成立条件存在重合之处,以至于理论与实务界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二者竞合的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存在不同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法律适用前后也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事实上,两者竞合的案件,单独适用毒品再犯抑或是两者同时适用都缺乏合理性。对此类案件,法官裁判应当援引刑法第356条从重处罚,同时对一般累犯情节也应予以确认。  相似文献   

5.
王文华 《南都学坛》2014,34(6):66-72
定罪量刑日益重视人身危险性,是刑法发展既重视"行为",也重视"行为人"的必然结果。然而究竟什么是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之间的关系,人身危险性对定罪量刑的实然、应然影响及其法律根据,目前在理论上并不清晰,在实践中标准也不尽一致。人身危险性可从不同方面体现出来,例如初犯可能性与再犯可能性、主观的再犯可能性与客观的再犯可能性、违法的人身危险性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在"后劳教"时代,是否需要将原属于劳动教养法规所规定的一些危害行为规定进入刑法,人身危险性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重要因素。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避免过分关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忽略其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累犯制度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主要包括一般累犯主体条件的修改和特别累犯范围上的扩大。为消除理解上的歧义,本文主张一般累犯排除的未成年人只要求其为前罪时是未成年人,而为后罪时是否成年在所不问;特殊累犯的适用不应排除未成年人。基于对《修正案》若干不足的思考,本文建议特别累犯的前罪与后罪应限定为相同种类的犯罪;累犯应排除老年人,应取消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累犯的减刑限制;应将毒品再犯纳入特别累犯的范围中。  相似文献   

7.
在2004年末的刑法改革中,日本将维持了近百年之久的有期刑上限,分别从单罪15年提高至20年,并合罪、再犯加重从20年提高至30年.这一改革也引发了相关的凶恶、重大犯罪法定刑的变化及其论争.此次刑法改革中涉及的诸如人均寿命的提高、有期刑与无期刑之间差距的缩小、"通过严罚化以抑止凶恶犯罪"的"重重轻轻"刑事政策等问题,对同处东亚地区的我国刑法有期徒刑上限修改具有重要的意义.借鉴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状况和司法实践,我国刑法有期徒刑上限宜提高为单罪20年,数罪并罚最高30年.  相似文献   

8.
从业禁止在入刑之前,刑罚预防再犯的功能屡受质疑.从业禁止在入刑之后,其性质受到广泛争议,以非属资格刑的意见居多.从业禁止通过剥夺犯罪人从业资格来预防犯罪人再犯是从业禁止入刑的一种立法考量.在未来可能将从业禁止增设为资格刑的背景下,需要思考诸多的逻辑问题.刑法的保障性更多体现在评价体系和刑罚报应功能上,而刑罚预防再犯的功能却未必能够为其他部门法律提供最终的保障.由此可以理顺资格刑在预防再犯功能的合理形式:资格刑只适宜被规定为附加刑且立法形式可更加灵活,资格刑预防再犯功能的实现不能仅依靠针对资格刑的立法,还需其他方面的配合.  相似文献   

9.
我国特别刑法一经诞生,就以其崭新的姿态,与普通刑法紧密配合,在维护社会的安定、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方面,充分地发挥了刑法的规律机能、保护机能以及保障机能的作用。特别刑法,就特别之时、地、人、事予以特别规范,往往产生特别之功效,它明显地强化了刑法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力度。本文拟就特别刑法的概念、范畴、存在理由、运作、效力、解释等若干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10.
我国特别刑法一经诞生,就以其崭新的姿态,与普通刑法紧密配合,在维护社会的安定、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方面,充分地发挥了刑法的规律机能、保护机能以及保障机能的作用.特别刑法,就特别之时、地、人、事予以特别规范,往往产生特别之功效,它明显地强化了刑法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力度.本文拟就特别刑法的概念、范畴、存在理由、运作、效力、解释等若干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11.
我国新旧刑法规定,一般累犯构成的刑度条件是:前罪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文章认为,该规定及我国刑法理论对此的解释存在片面、牵强和不合理之处,建议取消我国刑法对一般累犯前后罪的刑度条件限制。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关于累犯的认定及处罚,至少存在两个较大误区:第一,违反刑法规定,逆向操作;第二,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有利被告原则,对轻刑事犯罪以构成累犯为由从重处罚。刑罚的惩罚性是基于“恶有恶报”的天然正当性,然而“恶报”亦应有度,预防犯罪更是刑罚的终极目的。擅自逾越刑法规定轻罪重罚,在加大了刑罚成本的同时也为犯罪预防带来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13.
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普通累犯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作为统一的多法域国家,港澳台地区的累犯制度和内地的普通累犯制度各有特色。这种差异不仅反映在普通累犯的立法模式上,而且在普通累犯成立条件的罪量、罪质、时间间隔、主体、跨法域犯罪、法律后果等方面也存在很大不同。我国内地刑法普通累犯制度应该定位于人身危险性的根基之上,以"行为人累犯"为中心,单位主体和过失犯罪可以有限成立普通累犯;普通累犯的处罚原则应该以人身危险性为变动曲线,有条件地适用假释。  相似文献   

14.
累犯构成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庆华 《南都学坛》2008,28(5):76-80
行为人所实施的前后两罪均为过失犯罪能够构成累犯,但是,当行为人在犯前罪追诉时效完成后又犯新罪、前罪被外国判处并执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再犯罪、前罪刑罚执行过程中再犯新罪与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等情形下,则都不能构成累犯。  相似文献   

15.
行为刑法已经出现危机,表现为犯罪圈不断扩大、司法资源浪费严重、刑罚效能低下、重新犯罪率不断提高等。危机原因在于理论根基不牢、不考虑犯罪人格。应将单一犯罪行为本位的行为刑法,逐步转向以犯罪人为规制对象,以犯罪危险性人格为核心的人格刑法。  相似文献   

16.
单位累犯是新刑法把单位确立为犯罪主体以来刑法理论上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在分析各种观点以后得出新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累犯,进而主张增设单位累犯,并对单位累犯的构成要件及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讨论,这对于研究我国单位犯罪及现行累犯制度的发展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7.
澳门刑法有关累犯的规定具有鲜明的大陆法系刑法累犯规定的特征,将大陆与澳门地区累犯制度作比较有助于我们清晰地认识两地累犯制度的历史由来、特征和优缺点,对完善两地、尤其是我国大陆地区刑法的累犯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8.
文章从刑法学的角度对“严打”进行了准确定位。认为“严打”是我国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殊刑事政策。作者对“严打”与社会主义法治、“严打”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打”与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科学地探讨与分析 ,见解精辟独到 ,对消除学术界和司法界存在的争议和模糊认识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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