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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朝晖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0(4):95-99
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缺乏科学性,给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惩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带来诸多不便。为弥补这种缺陷,应当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在刑法条文中独立犯罪化,制定交通肇事逃逸罪。 相似文献
2.
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罪数形态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大磊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2):50-53
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是一种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及国家商标管理制度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过程中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行为人明知某种商品属于伪劣商品,且明知该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仍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认定为法条竞合犯,依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断。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获取非法利润的,属于吸收犯的一种类型,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人非法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又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的标识的行为之间存在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吸收关系,符合吸收犯的特征。 相似文献
3.
张丽平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3):89-92
应该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增设新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或者将一些具体的危害行为犯罪化以丰富现有犯罪的内涵;在入罪的门槛方面,应设定科学的、规范的入罪标准;缩小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一般侵犯财产犯罪的入罪门槛差异;将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增设没收财产刑;增设资格刑:对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在定罪与处刑上适用基本相同的标准。 相似文献
4.
酒后驾车行为犯罪化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光君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5)
我国对于酒后驾车不仅认定标准过于宽松,而且处罚标准也过于宽纵.在酒后驾车的严重现实危害面前,确有必要将本属于行政处罚范围的酒后驾车行为有选择性地予以犯罪化,其刑事政策上的根据在于治理酒后驾车的国际趋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本土背景,其刑法法理上的根据在于风险社会理论和法律父爱主义.建议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将酒后驾车中的醉酒驾车行为以及5年之内因为饮酒驾车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饮酒驾车的行为规定为酒后驾车罪,并设置两年以下的自由刑和相关资格刑. 相似文献
5.
王春林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3):87-90
商标权刑法保护已越来越受到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重视,而刑事法律中有关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刑法规定明显影响商标权保护力度。但二者相较,两岸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特点和罪名、犯罪构成、以及刑事处罚上各有千秋。通过比较,大陆应借鉴和吸收台湾地区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先进之处,以便加大对商标权的刑法保护,完善有关治理侵犯商标权犯罪刑事法律。 相似文献
6.
黄晓亮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9):73-77
对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特殊犯罪形态,刑法理论上探讨的不是很多,但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一定的疑难问题。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法条竞合,应着重分析该罪与诈骗罪的竞合问题,应按照“重罪优于轻罪”原则处理。关于该罪的共同犯罪,须特别注意受委托制造行为的性质。而关于该罪的犯罪停止形态,需要结合该罪的行为形态进行分析。关于该罪的罪数形态,则要注意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牵连犯等问题。 相似文献
7.
袁韬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1):77-83
醉驾行为的非犯罪化固然有节约司法资源的成效,但也存在刑法震慑功能削弱、道路交通危险系数升高、司法认同感降低的治理风险,因此亟需构建相应的风险防范制度,避免醉驾行为非犯罪化引起的负面效应。研究认为:首先,对于被非犯罪化的醉驾行为人,交管部门应构建驾驶记录报告制度,以实现对其驾驶行为的切实监管。另外,考虑到现实中仍会有部分醉驾者最终被定罪处罚,为了有效助力其回归社会,提倡构建前科消灭制度。其次,基于立体刑法学启示,寻求刑法与行政法联动,构建行刑衔接制度,优化醉驾日常的行政执法模式。最后,基于犯罪学视野下醉驾行为预防立场,探索构建醉驾情境、心理学与医学上的预防制度,以达到醉驾行为事前治理和源头治理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周莉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163-166
虚拟财产是计算机网络发展下的新生产物,其现实的社会价值一直存在争议,从虚拟财产自身的特性和价值的认定上来确定虚拟财产的实际价值,以适用传统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对侵犯虚拟财产入罪进行合理性论证,有利于更好地应对网络环境下虚拟财产对传统财产罪对象理论的挑战。 相似文献
9.
在近代责任自负的法律理念影响下,我国抛弃了对知情不报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传统。现有的反贪污贿赂机制的缺陷使反贪污贿赂工作耗费巨大却收效甚微。在借鉴古代及域外对知情不报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提出对国家工作人员知晓他人贪污贿赂行为而不报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职务犯罪立法,进而为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陈万江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
股权债权化现象是股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对我国股份经济的影响就是要求资本结构要合理化,即普通股、优先股,公司债等筹资方式要各得其所,各自发挥作用,这又为微观的资本经营活动奠定了一个市场化的基础。 相似文献
11.
中外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方面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中外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方面立法的比较研究,指出了中国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立法的弊端及犯罪目的立法的不足,并对此方面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2.
张翔飞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2,15(3):122-125
侵犯著作权犯罪包括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个具体犯罪,两罪侵犯的客体系复杂客体,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具体行为多样,其中的出版行为和制作行为有特定的含义,刑法第217条规定构成该罪的复制和发行、制作和出售行为应该分别同时具备. 相似文献
13.
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翔飞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3,16(2):135-138
刑法在规定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范围上应加以必要的限制。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明确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制裁该犯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该立法规定存在诸多缺陷。为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建议将侵犯商业秘密罪限定在非法使用和非法泄露的故意犯罪,并适当降低该罪的法定最高刑。 相似文献
14.
中国刑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谦信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3(1):136-138
从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概念入手,探讨新时期下我国刑法的犯罪化的任务和非犯罪化的使命,指出未来刑法将循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双向思路进行. 相似文献
15.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90-97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并非中立帮助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以刑事立法的形式予以正犯化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网络犯罪;对于相关行为刑事责任的认定应从主客观两个层面进行考虑。主观上,应当明确界定条文中"明知"的含义以及"明知"的内容;客观上,应当从客观归责的角度出发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6.
关于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和盗窃罪,司法实践所产生的困惑和理论界的竞合论都使得两罪的关系模糊。从构成要件上分析,尽管商业秘密具有财产属性可以作为盗窃的对象,但两罪分属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不同使得其适用应具有明确界限。此外,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与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不同,因而不可能构成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只能为互斥关系。而刑法对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的态度应有所区别,经济领域中利益与责任同在,生活领域中基本权利的保护应平等,因而刑法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本就不应与盗窃罪一致。 相似文献
17.
论刑事证人拒证行为的犯罪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连峻峰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3)
本文针对我国司法机关刑事证人拒证行为犯罪化的呼声日高,而法学理论界相应的研究不足且意见不一的现状,在广泛深入的作证情况调查和中外作证制度分析比较的基础上,从必要性、法律依据、前提以及拒证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原则四方面,对刑事证人拒证行为的犯罪化问题作了论述,提出了加强拒证行为刑事立法是解决拒证问题的最佳对策选择,拒证行为犯罪化必须以证人的范围、权利保护、作证损失补偿等问题经由立法明定作为必要前提等主张 相似文献
18.
考试舞弊行为由于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的考试制度,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影响到学风乃至社会风气。考试舞弊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符合犯罪的本质属性,用刑法对其加以规制符合刑法谦抑性,且与我国古代和其他国家的立法例相符合,因此将之予以犯罪化不仅在理论上行得通,在实践中也是可操作的。 相似文献
19.
对滥用毒品行为非犯罪化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滥用毒品行为属于“无被害人犯罪”,从刑法谦抑性的理论视角出发,我国不应将其犯罪化。文章通过对我国滥用毒品现状的调查及对此行为的犯罪化主张的分析,思考非犯罪化研究的重大现实意义,进而探索相关司法实践路径及刑事替代措施。 相似文献
20.
张红艳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4):93-96
不同法系对犯罪的评价不同,导致实质的犯罪概念存在着一些差别。法益侵害说作为犯罪的本质具有限制刑法调控范围的积极意义,它可以涵盖所有的犯罪。只有在探讨犯罪本质的同时,引入量化因素进入实质的犯罪概念之中,才能使立法者在决定犯罪的界限时有可以参考的基本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