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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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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章剑生 《求是学刊》2023,(4):89-101
行政争议诉前调解是最高人民法院借鉴民事诉讼“先行调解”的解纷方式,通过发布司法文件推动行政诉讼制度的一次变革。从弥补判决不足、减少官民对立和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等角度分析,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具有可接受性。通过法解释方法,可以得到行政争议诉前调解的规范基础;从诉源治理、法院现状和原告诉求等面向,可以找到行政争议诉前调解的事实基础。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制度的构造要义可以从范围、程序和终结方式等方面证成。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多元化是国家治理策略的一种必然趋势,而权利保护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则是这一趋势过程中不可缺失的两个基本点。  相似文献   

2.
中国法院的调解制度在解决当事人纠纷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对其进行完善.完善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比较和借鉴美国的ADR制度.在全面分析和比较中国法院调解制度和美国ADR制度的基础上,借鉴美国ADR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在法院调解中实行严格的调审分离,完成从法院职权主义调解向当事人主义调解的转变,并进一步做好调解主体从法官的单一化向多元化的过渡工作.  相似文献   

3.
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琼 《社科纵横》2007,22(6):88-90
法院调解,也称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就民事权益的争议,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针对这些弊端学者提出了各种改革的措施。本文首先反思了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接着评析了学者们的理论观点,最后笔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4.
《社科纵横》2019,(10):98-103
家事纠纷诉讼调解转介机制是法院将已经受理的家事纠纷由法官调解转介给特定的调解组织或人员调解的审判工作机制,其制度内涵有三点:转介主体、转介范围和转介程序。该机制是审判工作机制而非调解的一个类型,因此与委托调解、强制前置调解和协助调解不同。家事纠纷诉讼调解转介机制属于司法调解权的分化,既是对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文明建设的要求,也是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婚姻家庭法变革的需要,更契合民事诉讼社会化的趋势。作为家事审判领域的制度创新,诉讼调解转介机制是民事诉讼"调审分离"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其最终趋势是实现调解与审判的全面分离。就家事纠纷解决而言,未来时期内该机制的实效发挥倚赖于专门的调解机构与专业的调解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5.
《探求》2015,(5)
诉前联调是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的有益探索与有效途径。2014年以来,广州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加强宣传引导、创新联调方式、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司法确认等措施,诉前联调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物质保障不足、"案多人少"矛盾、调解工作技能不高、成员单位协调合作不够等困难和问题,建议从加大投入力度、发挥法院主导作用、重视与综治三级平台的对接、建立稳定联调队伍、健全联动工作机制等方面促进和完善广州诉前联调工作。  相似文献   

6.
邓和军 《社科纵横》2011,26(5):60-63,67
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程序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发展过程,现状喜中含忧。中国民事诉讼应以程序保障为理念,采取以下措施充实调解程序:法院推动而不直接主持诉前调解;民事诉讼调解分层且反对以调解率作为法官硬性考核指标;加强民事诉讼调解的程序构建;构建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7.
法国的调解(médiation):比较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调解(médiation)是法国立法者振兴调解和发展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其 特征是引入独立的第三人即民间调解员(médiateur),由他们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帮助纠纷协商解决的有偿服务.该制度意味着法国调解发展的新开端,因为它改变了以往调解依赖无偿而取胜的经济特征,而是把调解产生的“灰色”结果特征推至首位.调解(médiation)在法国诉讼程序中的运用类似于中国的委托调解,但两者在性质上存在区别.法国的委托调解强调调解员的客观和中立,中国的委托调解制度则欠缺此特征,体现的是对法院的依附性.法国调解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对当事人合意的保护,他们唯恐产生强制调解,而这对于中国调解改革的中心即保护当事人的合意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8.
目前有关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成为了民事诉讼中的热点问题之一,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建立和完善调解型程序、裁判型程序有着突出的地位,二者是社会纠纷解决最主要的两种程序,二者在成本、效益、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从民事诉讼目的理论出发,通过分析其间的各自优势,提出了在完善诉讼制度的同时着重加快调解型程序的制度改革的建议,其对于推进中国现阶段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机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环境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中,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在我国,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主要有环境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三种方式。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我国一般规定为不可诉的行政调解行为,而对于自然资源纠纷的行政处理,则规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行为。这种法律规定的差异不仅导致了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法律体系存在混乱和冲突,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利于环境纠纷的解决。  相似文献   

10.
随着现代社会发展,传统以公平优先、效率次之的司法纠纷解决机制愈发呈现出疲于应付的态势,准此,就需要建立一种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准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相较于我国的行政调解制度而言,日本的行政调解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通过借鉴日本经验,逐步推动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在家事纠纷调解方面的不足包括:立法不完善;专门机构缺失;专业人员缺位以及调解机制不健全等.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之家事纠纷调解的经验值得借鉴.建议我国增补专门的立法、设立专门的"家事纠纷调解中心",实现调解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并规定对所有婚姻家庭案件除婚姻无效案件等不能调解外,人民法院均应指定当事人须到"家事纠纷调解中心"进行咨询、调解.应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且建立多机构联合调解家事纠纷的社会调解网络,构建家事纠纷的人民调解新机制,以及时、妥善地解决家事纠纷,减少诉讼,促进我国平安家庭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12.
关于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的对策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调解作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制度内容之一,其规范有序的运作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由于传统权力行政的深度影响,我国的行政调解制度建设很不完善.应当通过加强立法、适当扩大行政调解范围、整合行政调解组织、完善行政调解程序和明确行政调解效力等环节,构建规范的行政调解制度,发挥该制度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潘牧天 《求是学刊》2001,28(2):72-74
文章在分析法院调解的基本属性的基础上 ,强调指出 ,一定程度上人们对法院调解的认识已陷入误区。认为这是目前影响法院调解立法与实践操作的关键因素。笔者以此为切入点 ,主张对法院调解不可轻易言废 ,进而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4.
迈向社会自治的人民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纠纷解决能力较低等严重问题,这既有制度本身的缺陷,也有体制方面的深层原因.即人民调解是一种外生型和政府控制型调解,缺乏民间调解制度本应具有的内在活力.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方向是迈向社会自治型的人民调解,实现从外生型调解向内生型调解的转变,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民间调解机构.  相似文献   

15.
赵宝华 《社科纵横》2007,22(11):92-94
为了解决目前劳动争议机制中存在的弊端,在现代司法理念指导下,基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一般理论,参考国外立法例,应当借鉴ADR机制的核心价值,以"本土化"为具体原则进行制度重构。首先要完善法制,建立完备的劳动标准;其次要建立灵活应用ADR的要义,建立法院附设劳动争议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实现其便捷性、独立性、公正性和自愿性,改善劳动仲裁与法院附设ADR的衔接。  相似文献   

16.
一直以来,人们对管辖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往往是从法院的角度进行的.由于民事纠纷的私权性质,决定了当事人应当对权利的行使有足够的自由.因此,我国地域管辖制度应当以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为基本原则.这不仅是指在地理位置上管辖法院的设置要方便当事人诉讼,更为重要的是,要在整个地域管辖制度的设置上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方便,当事人的合意将在管辖法院的选择上得到全面尊重,重新设置合意管辖制度;要求在我国确立应诉管辖制度,当然应诉管辖制度的建立,还有待于相关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7.
李兴林 《创新》2013,(2):107-109
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依法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治安调解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治安调解以自愿为原则,倡导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能够有效化解矛盾,解决纠纷,预防犯罪和突发事件,公安机关应当对治安调解进行科学定位,充分发挥治安调解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8.
蔡霞 《创新》2011,5(5):90-93
委托调解不仅有助于“诉调对接”与“大调解”机制的有效实现,而且也是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借助社会力量调处民事纠纷的一项创造性规定。委托调解在实践中有三种类型,对其应以“准司法性”进行定位。实践中委托调解制度的实行存在着困境,如何找到出路是委托调解制度功能发挥最大化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19.
人民调解制度的再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调解在中国日益增多的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正在弱化,并没有完全发挥其所应承担的社会功能.人民调解不能适应解决社会纠纷需要的直接原因在于人民调解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体现为调解组织体系的僵化、调解员素质的参差不齐、调解保障工作的落后、调解程序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等,而根本原因则是人民调解的体制性障碍.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具有浓厚的法律编纂性质,保守有余,创新不足.传统的人民调解不会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制定、实施而实现根本性的变革.人民调解不应向行政化方向发展,其发展趋势应是高度的社会化和完全的自治性.除了体制变革,人民调解制度还需要借鉴一些成熟的调解规则从而使这一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相似文献   

20.
和谐社会背景下民事调解制度的构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比诉讼和仲裁,调解因其具有的主体的民主参与性、高效性、和平性等优势而在化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当前的民事调解制度尚未形成一个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有机整体,法院调解中仍存在着调审合一、调解的强制性色彩过于浓重等突出弊端;人民调解中存在着诸如调解过程随意、调解协议效力不够明确等问题,这些缺陷使得民事调解制度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当对已有的调解制度进行创造性的转化:一方面,完善现行人民调解制度。扩大人民调解的概念,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建设,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和队伍建设,明确人民调解的效力,作好与诉讼的衔接。同时,积极探索和发展新型非讼调解制度。另一方面,改革和完善法院调解制度,强化调解的自愿性原则,严格实行审前调解和调审分离,实行调解不公开原则。使民事调解制度成为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有力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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