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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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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轨制"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构建既有回应司法实践需要的现实考量,又有实现证券群体纠纷诉讼程序从法院职权主导的"示范诉讼"模式向现代型群体性诉讼程序转型的正当性基础。"市场化"与"科层化"证券群体诉讼模式各有其优势与不足之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实际上分属两种不同的证券群体诉讼模式,因此可以按照"私益救济"优先、"公益救济"监督的体系性解释进路阶段化地重构"双轨制"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内部逻辑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促使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解决证券群体纠纷中的诉讼地位向公益性机构定位回归,使之符合实质性程序保障法理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由于环境侵权纠纷中受侵害对象的不特定及涉及人数众多的特点,环境侵权纠纷容易形成群体性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就是专门处理群体诉讼的一种诉讼程序,对解决群体性纠纷有着重要作用,但由于该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法院对其相对拒斥的态度,导致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遭受到冷落。因此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并在群体诉讼处理机制中进行团体诉讼、示范诉讼及建立联动机制的探索,对及时妥善解决群体性诉讼案件、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3.
我国群体诉讼制度构建的法经济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解决群体性纠纷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但由于人们在对群体诉讼的价值和功能的理解上存在许多误区,导致大部分法院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代表人诉讼程序来处理群体性纠纷,而是采用传统的诉讼方式分别处理,这一做法不仅违背立法宗旨,也与群体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基于诉讼经济和司法统一的目的)严重背离。因此,探究群体诉讼制度创设的价值功能与其所期达到的目的,对深化我国群体诉讼的理论研究、指导群体诉讼的司法实践及推动相应制度变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群体纠纷的解决与法院的现代功能紧密联系,法院的司法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代表人诉讼的程序效果。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运作中出现的群体形成困难、群体诉讼的容量狭小、法院对诉讼的控制力低下等弊端,与我国法院司法不完全独立、法院内部考核体系不尽合理以及消极性司法等因素息息相关。制度环境决定了阶段性发展是代表人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过程,试验性诉讼作为群体纠纷解决的过渡、替代手段,是改造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5.
群体纠纷是当代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而各国选择群体诉讼制度的设计和实践却千差万别,显示出多元化的趋势.本文着重分析了美国集团诉讼、德国团体诉讼、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选定当事人诉讼的特点和差别,并与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进行了比较,指出了我国代表人制度存在的不足和原因,提出应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经验和做法,以一种多元化的思路和举措来解决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对群体性纠纷解决的实际需求.  相似文献   

6.
出于公益维护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证券诉讼规定》时,为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添加了许多公益色彩。“公益目标”和“私益内核”的双重影响,使得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性质不明,不仅导致投保机构的诉讼地位和权利界限不清,还导致特别代表人诉讼和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关系紧张。以民事诉讼学界对“公共利益”“私益诉讼维护公益”的研究为依据,可论证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性质是私益诉讼。在此基础上,一方面,结合任意诉讼担当理论,可准确界定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法院、投保机构和投资者的关系,厘清投保机构的诉讼地位和权利界限,并重新解释《证券诉讼规定》第21条和第22条。另一方面,结合普通共同诉讼理论,可重新界定并消除特别代表人诉讼和普通代表人诉讼的紧张关系,并重新解释《证券诉讼规定》第32条。  相似文献   

7.
作为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件,康美药业案为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开辟了新道路。然而,由于缺乏体系性的立法框架及精细化的实践指南,该案反映出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原告主体资格方面,“投保机构主导程序”与“明示退出模式”的核心特征使得特别代表人诉讼与其他群体诉讼区分开来。特别代表人诉讼本质上属于团体诉讼,投保机构诉讼实施权来源于法定的任意诉讼担当。被告责任司法认定方面,在实体性维度,该案中独董责任承担扩张化的现象值得省思;在程序性维度,证券群体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与防止矛盾裁判之司法目标需要理性衡平。投保机构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唯一性原告”,投保机构选案程序的妥当性、公正性是必须正视的问题。此外,为稳步推进证券集体诉讼的渐进式发展,还需以程序法理为据对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予以结构性优化,即厘清投保机构创新职能与传统职能的关系、明晰投资者退出诉讼的阶段、反思诉讼费用的缴纳及分担。  相似文献   

8.
解决环境侵权群体纠纷,美国规定有集团诉讼制度,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了选定当事人诉讼制度,而内地采取的是代表人诉讼制度,这三种群体诉讼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面对不断出现的环境侵权群体纠纷,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9.
在环境公害领域,群体诉讼是解决环境公害纠纷、保护环境权最重要的法律手段。然而,我国的群体诉讼模式却正遭遇“搭便车”问题的困扰。其原因在于,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判决对未登记参与诉讼的权利人具有间接的扩展效力,这样一来,如果某些权利人不愿为参与诉讼而付出成本,他可以在其他人发动诉讼并胜诉后再行起诉,以便获得法院关于适用原判决的裁定。如果所有人都采取这一行为方式,结果是谁也无法免费搭别人的便车。对此,可以考虑判令环境侵权人向参与代表人诉讼的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而对“搭便车”的权利人则仅进行普通损害赔偿,以此来激励权利人积极参与代表人诉讼,从而解决“搭便车”问题。  相似文献   

10.
由过去的团体诉讼主导到现在的团体诉讼、行政性救济与群体性和解并行,荷兰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代表了这一领域的古老"欧洲传统"与最新"制度试验"的结合.通过考察荷兰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我们不仅看到了团体诉讼的功能缺陷,理解了行政性救济的特殊价值,发现了ADR对于群体性纠纷解决可能做出的贡献,而且获得了一种对待集团诉讼的辩证眼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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