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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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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认为:我国受贿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其他(包括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也可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在认定受贿罪主体时,应注意掌握两个条件,即特定身份和特定职务。国家工作人员配偶或家庭成员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军职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  相似文献   

2.
文章从一起典型案例的分析入手,提出国家机关不应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对其不应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原因进行了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的分析,并建议立法机关以特别法的形式修改刑法第三十条.  相似文献   

3.
就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家属能否成为职务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即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及单位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提出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4.
单位受贿罪由于实施主体的特殊性,在实践中查获的案件很少,但是社会危害性却很大。单位非法向内部职工收取各种集资、摊派费用。国有单位如学校、企业等利用其垄断地位乱收费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司法机关对单位受贿罪的认定标准过于严苛,对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的犯罪成立数额做了相差悬殊的界定,违背法益侵害这一犯罪本质,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相似文献   

5.
记者的采访或报道具有公务特点,应当归入"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而记者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记者索贿案件是按敲诈勒索罪定罪判刑的。当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记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向被批评报道的单位索取财物,更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对冒充记者而索贿的,则可以界定为敲诈勒索罪。"非国有事业单位"与"企业法人"中的记者受贿、索贿,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6.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主体,但却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记者、人大代表及其“假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归入刑法第93条“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而能够构成受贿罪主体,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  相似文献   

7.
版面费行为在学术界一直存在巨大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应将其列入单位受贿罪的规制范畴.但如果我们从单位受贿罪法益的视角来看,版面费行为只不过是一种相关单位秉公办理的正常管理活动,它并未侵害单位受贿罪的法益,也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版面费问题的实质不过是一个学术规范的构建与完善问题.  相似文献   

8.
受贿罪作为典型的身份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受贿罪共犯认定的困难,非国家工作人员当然可以成为共同受贿罪中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但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共同受贿罪中的共同实行犯仍有待商榷.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基本组成部分,对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通过对现行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之"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贿赂"、"主观"等构成要件要素立法运行效果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受贿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规制能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为扩大中国刑法受贿罪罪刑法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有必要对受贿罪罪刑规范进行五个方面的立法完善:一是简化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二是明确职务行为的内涵,三是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四是扩大受贿罪行为对象的范围,五是明确受贿罪犯罪主观要件的内涵,以整体提高我国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  相似文献   

10.
论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受贿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 ,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受贿罪共同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无论在犯罪主体上、共同行为上、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上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均有其特点。本文着重探讨了理论界争议较大的问题 ,诸如国家工作人员教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 ,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定性问题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之机直接收受贿赂或索取贿赂的行为的定性问题 ,以及共同受贿人受贿数额的认定及其刑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11.
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是指实际上影响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不是指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实际关系“密切”.“关系密切的人”与受贿罪共犯中的“特定关系人”适用的场合不同,抽象地比较两者之间的关系没有意义.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成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2.
从"理性人"与"经济人"的人性假设出发,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受贿罪的交换等价式。针对这些法律经济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建议。扩大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把非物质性利益纳入受贿罪的犯罪对象,降低受贿罪的成立标准,并完善受贿罪的刑种设置。  相似文献   

13.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它与职务犯罪——受贿罪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文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客观构成要件、犯罪客体和与受贿罪的区别等几个方面论述了该罪的内涵和外延。  相似文献   

1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其中第7条对刑法第163条作了修改: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大解释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针对裴显鼎先生关于“这一修正案的施行,为国有医院的普通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按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定企业人员受贿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的解释,笔者认为,普通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既不能构成受贿罪,也不构成企业人员受贿罪;裴显鼎先生的观点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是自相矛盾的,违背了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不适用类推的原则。  相似文献   

15.
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其主观要件或是客观要件都不合适。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公职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的,即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当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可以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16.
本文对广义的商业贿赂犯罪和狭义的商业贿赂进行了研析,认为应确立狭义的商业贿赂概念,以区别于公职贿赂犯罪概念.我国现行商业贿赂罪包括商业行贿罪和商业受贿罪,其中"贿赂"的范围以财产性利益说为基准,但应扩及部分非财产性利益;其犯罪构成的"谋取利益要件"必须予以保留;回扣、手续费行为,不管其主体如何,应定性为商业受贿罪;医生收受"红包"应当以职业道德规范去调整,不应定为受贿罪或者商业受贿罪.本文还就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
以数额为中心对受贿罪定罪量刑已是通行的惯例,但这与受贿罪的渎职特性不相一致,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应提高其他情节,如受贿人的主体、违背职务的程度等在受贿罪定罪量刑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18.
本文拟就受贿罪几个在实践上较有争议的问题,参照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作进一步的探讨,以就教于法学界同仁。一、关于受贿罪的主体根据《补充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19.
随着治理商业贿赂的开展,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但仍存在一些疑难问题,特别是其主体的界定。文章全面分析了此罪主体,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20.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与受贿罪是两个截然独立的罪名,又不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但在程序上却归人民检察院专属管辖。从身份犯的视角考察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同时不以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情为必要条件。而在对向犯的基点上,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向行为犯罪化既符合对向犯的基本理论,又顺应我国当前的反腐需求,并有利于保持贿赂犯罪立法体系的均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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