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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住权的物权法保护——微观与宏观之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陆民法中作为物权类型的居住权在我国物权法中的缺失,并不意味着有关制度探索在我国的终结。在各种新类型社会居住利益类型化保护需求日益显著的今天,以有效调整物之利用关系为基本功能的物权法有必要发展传统居住权制度,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针对新兴居住利益的微观居住权与宏观居住权的搭配保护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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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凡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7(4):1-6
《民法典》的“物权编”在对《物权法》总体继承的基础上又有所增益,农地经营权的构建、建设用地的规范、居住权的设计等都体现了当代用益物权的价值功能:“利用”、“受益”与“归属”三者的协调统一,其中从利用到单纯的“受益”体现了用益物权财产化的趋向,更加规范的登记确权体系体现了对于权利“归属”的重视。从“地役权”的入律到《民法典》中“居住权”的法律构造,我国用益物权类型正在以一种更加开放与务实的姿态呈现出来,而一些关于增扩物权类型的建议则应置于尊重现实需要、稳定法律关系的角度审慎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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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通过。"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的创设成为《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居住权的设定保障了特定群体的住房权益,充分发挥了房屋的利用价值,满足了司法裁判的需要。但是,《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如设定方式局限、主体范围不明确、转让方式绝对化以及权利救济缺失,这些问题都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从而引起居住权纠纷。因此,本文从居住权的性质和功能出发分析并探究其出现的问题,从增设法定居住权、明确主体范围、适当允许转让以及对居住权人和所有权人进行规制等方面对居住权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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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居住权制度,保障了与所有权人有特定关系的人的生存权。在现代社会,出现了符合现代商品经济要求的收益性居住权。在物权法修订过程中,我国学者对于是否在物权法中规定居住权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物权法最终舍弃了居住权制度。这种选择是否符合我国现实需要,本文欲在总结正反观点的基础上就居住权制度的取舍阐述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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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卫星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61(3):51-61
近二十年,居住权终于入典,意义重大.不过,《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既有模糊之处,又有规范缺失,有必要在解释论上加以澄清,便于法律适用的同时,尽可能拓展其制度体系和适用场景.在系统讨论并扩展了居住权的主体、客体、权能的同时分析居住权的设立、伴随债之关系、移转和消灭等法律适用问题.借此使得作为一种新类型用益物权的居住权制度,从纸面规定变成现实中人们利用财产的一种新形式,并借助实践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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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立法不具有可行性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尽管许多国家的民法都规定了居住权,但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缺乏可行性,因为从居住权的立法结构来看,居住权不能脱离人役权的框架独立构建,而我国<物权法(草案)>并未规定人役权;从居住权产生的社会基础来看,居住权设计的初衷大多与家庭无法解决的养老问题有关,而我国养老问题大多由家庭解决;从居住权的功能来看,其功能与物权法的功能相违背,且可以为其他制度所取代;从居住权的存在价值来看,我国没有设置居住权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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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恒舒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3(4):93-94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以及其他附着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制度确有一定的价值和社会意义,但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立居住权制度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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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这部法律承载着全国人民的期盼和众多法学家的心血,它标志着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与和谐,促进了民法典的制定。《物权法》在第四编担保物权部分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这是对我国担保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条文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尤其是关于设定人的规定最为致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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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亲属法律制度涉及的六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亲属法目前主要表现为《婚姻法》和《收养法》。在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过程中,必定要将其收回到民法典中,作为中国民法典的亲属法编或者婚姻家庭法编。因此,应当以完善亲属法的基本制度为基本目标。除了应明确亲属法改革的基本方向之外,还应着重完善我国亲属法的亲属制度、规定身份权、确立亲属法律行为、补充具体的亲属法律制度,以及建立与物权法相适应的亲属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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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与判例法:双重调整机制中的民法典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典是建构和生成的统一,它需要大量的单行法、习惯法和判例的支撑。司法不仅是民法法典化的前提条件,而且是民法法典能够维持和发展的基本保障手段。中国民法的法典化是必须的,但同时也是有限度的。当下的中国应该建立有自己特色的判例制度,运用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双重调整机制,发挥司法造法的作用,继续完善民事单行法律,在成文法和判例法的互动、协调的过程中不断地确认和发展民事权利,及时回应民事关系调整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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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是民法财产体系中的两大财产权。在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首要解决的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分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民法典日后物权编的修订,更多的是关系到物权法体系的构建。物权与债权相伴而存,虽有紧密的联系,但在性质、客体、内容、设定、期限上又体现出来及其差异化的特点。本文重点对这两类权利进行比较以及讨论物权债权化或债权物权化之优化的问题。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与融合,有助于我们正确对两者进行类型化整理,有助于立法的完善和民法学研究中复杂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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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 ,无论是货物买卖还是技术转让 ,都非常强调对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问题 ,这是使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之一。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 ,中国将进一步从立法和司法上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国际贸易中强调对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 ,这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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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健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8-33
平等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宪法权利,具有丰富的宪法内涵。在美国和欧陆,无论是从权力制衡出发,还是从自然权利出发,抑或是从人权保障出发,都指向一个共同的结论,立法应受平等权的拘束。从我国的宪法文本规范和立法主体权限这2个方面来看,全国人大原则上并不能制定违反平等原则的法律,如果全国人大确实制定了涉嫌违反平等原则的法律,尽管从目前违宪审查的角度没有救济的可能,但仍然要承担一定的政治风险和道德责任。但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违反平等原则的法律,很显然,是存在被全国人大推翻的可能性。以选举权平等的路径为例,可以进一步分析,平等权的宪法内涵究竟是什么,在实践中又是如何展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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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公布的350个案件的研究显示:虚拟财产认定标准不明确;类型划分不清晰;价值评估方法选择机制不合理;格式条款对网络用户权利的限制过多;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专业技术人士的配合;对重点罪名研究不足;配套法规不完善,给保护工作带来了实际困难.其背后既有技术层面的原因,也与司法结构层面未予重视和配套措施不到位等相关.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要调整思路,以价值和价值实现方式的抽象性作为认定虚拟财产的重要标准;区分网络和非网络虚拟财产;强化对部分案件的双向教导功能;构建价值评估方法的合理选择机制;减少格式条款对网络用户权利的限制;引进有专门知识的人士参与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加强对重点罪名的预防和研究;尽快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配套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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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晓华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3(3):74-79
在当今社会,著作权与物权的区分并不十分的显著,传统民法在物权变动方面的理论完全可以运用于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转让中的物权合意乃是客观的存在,著作权转让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我国著作权转让变动模式应当采用“形式主义”模式,著作权变动之公示效力应适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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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罗马法诞生以来,世界各国的民法就对遗失物拾取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立法的体例和具体的内容各有不同.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也作了规定.由于我国民法中有关遗失物的规定过于简略,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本文将在对大陆法系的各国立法例对遗失物拾取的法律效力进行详述的基础上,为我国拾取遗失物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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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程序选择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李静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7(2):20-26
程序选择权本质上属于程序人权,理论依据为程序人权保障理念、程序主体性原则及处分权主义,内容包括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对诉讼程序的选择权与对诉讼手段的选择权。程序选择权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适应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发展趋势、实现民事诉讼目的、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程序效益和实现司法公正等实践价值。在我国立法中,程序选择权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因此,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立法;增设某些程序选择权;明确法官的阐明与告知义务;明确律师的正确建议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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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自由不能承受之忧——从3Q大战看网络用户民事权益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刁胜先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3(2):44-51
3Q大战使网络用户的民事权益再次被凸显热议,具体涉及免费软件产品上的信息财产权益、网络服务中的消费者权益、隐私与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网络格式合同权益等问题。要加强和完善网络用户民事权益的保护,应着重注意:新增和完善相关立法,为网络用户提供权利基础和法律依据;强化司法规制、加强执法力度,为网络用户权益提供事后保障;增加网络信息法的课题投入与理论研究,为制度建设争取学术支持;加强信息法制宣传、培养网络法律意识,实现网络用户的自我防护;发挥行政政策的灵活功能,及时实施监督管理;培育网络伦理规范、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运用社会力量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