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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18 毫秒
1.
随着我国大力推动"人工智能+"建设,大数据收集及智能化信息处理在法庭裁判中的运用也逐步发展.智能裁判需仰赖大量数据采集及使用,其中包含了案件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数据采集.人工智能在后台数据进行学习、分析的过程,不可避免地涉及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并由此引发新的问题——隐私风险和算法歧视风险.需要从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联合对个人信息进行保障,并重视人本身在科技运用中的价值,使人工智能更好地发挥其社会效能.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大力推动"人工智能+"建设,大数据收集及智能化信息处理在法庭裁判中的运用也逐步发展.智能裁判需仰赖大量数据采集及使用,其中包含了案件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数据采集.人工智能在后台数据进行学习、分析的过程,不可避免地涉及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并由此引发新的问题——隐私风险和算法歧视风险.需要从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联合对个人信息进行保障,并重视人本身在科技运用中的价值,使人工智能更好地发挥其社会效能.  相似文献   

3.
“场景完整性理论”重视纠纷化解的个性化、差异化应对,强调以动态的规范模型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框架,在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多。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司法裁判中,不乏在个人信息认定、判定同意规则的合理使用和利益平衡等问题上运用该理论化解争议,司法实践暗含着可归纳的理论应用规则,同时也暴露出舶来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用的不适应性。一方面,既要从已有的个人信息纠纷裁判中归纳总结该理论在司法应用上的实践经验与共性,提取纠纷化解的公因式;另一方面,对该理论也要做出符合我国实践需要的适当改进和创新,在理论基础上设计出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更契合的司法评价方案,回应个人信息保护实践关切。  相似文献   

4.
从司法活动的信息化、司法裁判的智能辅助到案件的人工智能裁判反映了智能司法模式的形成路径。司法活动的信息化只是传统"粗放式"司法向"精细式"司法的转型;司法裁判的智能辅助是现阶段学界和实务对司法人工智能的定位;人工智能对司法的实质性改变则应表现在强司法人工智能。假使如此,智能司法模式将呈现数字案件、在线审判、模拟裁判、同问题同判、虚拟法院、极速司法、法官中心的未来图景。对于司法人工智能及其作用下的智能司法模式,带有怀疑和实用色彩的保守主义立场的局限性明显;相比之下,可以提倡更具理论预见性和包容性的乐观主义立场。  相似文献   

5.
随着信息社会中各种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大量发生,传统民事法律将个人信息置于隐私权之下的保护模式已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对个人信息利益保护的要求。个人信息侵权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因此,应将个人信息权确立为一种新的民事权利,而且应在遵循合法原则、告知原则、安全和完整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基础上完善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建立包括辅助侵害责任和代理责任制度和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内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6.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权意识薄弱,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不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活动不规范,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力度不够。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必须增强个人信息的权利意识,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和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执法活动。  相似文献   

7.
在中国,隐私权的产生和发展一直都依赖司法裁判的推动。近十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司法裁判中隐私侵权案件攀升,出现诸多隐私纠纷的新类型。其中,空间隐私纠纷、个人信息纠纷、网络言论侵权纠纷是此类案件中争议较大、较有代表性的类型。通过对案例样本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这些新兴隐私权在实践中都遭遇了不同层面的利益冲突,且在立法中尚未确立统一的救济标准。立法的缺位、模糊和冲突,使司法有了更多自由裁量的空间;法官在充分审视情理、政策、社会利益后所做的判决,意图调适法律确定性和开放性之间的冲突,实则是对现实社会需要的"回应"。  相似文献   

8.
从法律适用的理论来看,司法裁判的形成是一个规则与法官共同作用的结果。裁判形成的基本框架为司法三段论模型,但实际上裁判的形成过程却具有多层的复杂结构。法律适用的理论脉络打开了人工智能在司法中形式推理和非单调推理的思路。然而,基于数据和算法的人工智能无论从小前提的形成、大前提的建构,还是裁判结论的获致,都无法像法官一样思考。因此,人工智能在裁判形成过程中的意义十分有限,它在目前仅能为法官裁判提供辅助功能,并在未来对司法的介入亦不应呈扩张趋势。  相似文献   

9.
如何拓宽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路径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国家从公益保护角度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创新性方式之一,正在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尚不完备融贯,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角色定位、起诉顺位、调查取证以及胜诉利益分配等问题上仍存在较大争议,这不仅不利于司法实践工作的规范开展,更阻碍了我国个人信息司法保护体系的建成。就未来的立法与司法完善进路而言,一方面,应当及时细化规则,厘清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与诉讼权利,平衡两造地位,达致诉讼公平;另一方面,应考虑引入并重视外部专家意见以助力案件庭审实质化,并在明确胜诉利益的归属及用途的同时,鼓励起诉主体多元化。  相似文献   

10.
2007年10月28日,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其中对再审程序进行的一系列重大修改,可以极大地改变民事诉讼法修改前由于民事再审程序的滥用而造成的裁判效力不稳定的弊病,增强民事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体现了立法者以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监督纠正裁判不公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宗旨,努力在判决的既判力和个案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之间进行平衡的司法理念。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诉讼公正,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1.
试论中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了使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法可依,运用实证分析法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立法价值进行深入分析,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不可等同,法律应该保护以各种形态存在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体现在保障基本人权实现、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健康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等方面;中国应该采取以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导,同时发挥企业自律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法律保护应体现八项原则.  相似文献   

12.
人工智能技术更新迭代,但人工智能司法在运行中仍面临内生、外来的困境和质疑。人工智能司法开发技术的功能障碍、类案类判技术尚未发挥其应然功能、算法黑箱与法律决策透明性的天然冲突、人工智能不是“人”等窘境是人工智能司法运行中需直面的难题。要素式审判是指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抽取出该类案件的共同事实要素,围绕案件的基本要素进行庭审并制作裁判文书的一种略式审理方法。引入要素式审判方法有助于缓解人工智能技术升级的压力、提升类案类判的准确性和针对性、提高裁判文书说理以及心证公开的程度、增加“人情味”,从而提升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运行的效能。  相似文献   

13.
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和"海洋经济""海洋强国"等重大国家战略的实施,我国海事活动日益频繁,海洋经济发展迅猛,由此引发的涉外涉海案件呈现出上升的势头。涉外海事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其是否能够及时、公正地处理关系到我国国际形象。涉外海事案件裁判文书恰恰是我国司法精神和对外形象的法律宣示,要制作格式规范,论证充分的涉外海事裁判文书,不仅要跨越国界,还需跨越人文、语言、法律等障碍,只有以强烈的主权意识和开阔的国际视野,加强海事裁判文书中事实表述,说理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方可最大程度地发挥我国涉外海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平正义,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强国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相似文献   

14.
人工智能与刑事司法的"制度联姻"使司法格局呈现出合理但意外的变动趋向,为刑事司法权力配置描绘出崭新蓝图。基于"诉讼爆炸"的现实基础与"司法体制改革"的体制基础,刑事司法制度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将人工智能引入刑事审判具备现实必要性。但囿于大数据技术天然的固有缺陷,人工智能技术功能之合理性亟待进一步论证,人工智能介入亦可能对法律解释、证据审查乃至司法裁判之公信公正有所减损。为趋利避害,发挥人工智能在司法改革蓝图中应有之功效,须恪守程序法定之原则,对人工智能辅助刑事司法程序予以层次化构建。  相似文献   

15.
用户画像技术在学术期刊智能化应用中为用户提供精准知识服务,但用户画像中个人信息的大规模应用加剧了用户信息收集、用户标签侵权以及算法歧视、算法偏见等风险,本文基于法律视角剖析学术期刊用户画像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界定、个人信息主体权利认定、算法自动化决策透明度与可解释性的实现、个人信息处理者特殊保护义务的规定、个人信息跨境交流管理等,提出了学术期刊用户画像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策略。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我国司法数据开放成就斐然,但司法数据开放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尚未引起实务界和学术界的重视。司法数据开放与保护个人信息都有着内在正当性,但司法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着逻辑悖论与实践困境。在司法数据开放中,应当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范,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范围,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组织机构,构建保护个人信息的技术处理标准,完善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权利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7.
构建了由本体问题层面、价值目的层面、认识规律层面和方法体系层面所构成的社会工程哲学研究范式,并运用该研究范式创建了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工程。在此社会工程的本体问题层面指出,伴随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个人信息侵权问题有加剧的趋势;在价值目的层面,提出保护个人信息所要维护的价值包括个体人本价值和社会公益价值;在认识规律层面,从科技客体分别与科技主体认知及科技主体价值观相互融合的两个方面分析了个人信息侵权问题的成因;在方法体系层面,论述了从源头上进行治理的方法论原则、自然技术方法体系、伦理和法律协同治理的社会技术体系和私法与公法相结合的法律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18.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全面数据化成为日趋明显的现象,个人信息的数据价值,特别是商业价值的比重骤增,如何协调并处理相关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冲突和数据权力的扩张,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数据安全成为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的重要问题。个人信息的法治规范虽已基本成型,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仍要求加强相关法律保障和救济,需要我国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的构建。这些机制应包括:通过做好数据溯源概念的延伸和拓展,强化数据溯源技术引导;借鉴西方的数据信托模式,建立静态与动态的个人信息数据信任“防火墙”;规范权力边界以破解数据权力的垄断,同时,用规范和机制的全面覆盖来筑牢个人信息数据链条的“安全屏障”,即我国应从多层次、多领域、多阶段为个人信息提供综合性法治规范,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以实现对其协调、保护和促进之目的。  相似文献   

19.
人工智能在参与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常被认为是辅助法官的工具,这是新兴技术之工具理性与司法制度之价值理性博弈的结果,也是在弱人工智能情境下的法学共识,即人工智能处于辅助审判的定位。如今,ChatGPT作为人工智能的新应用,在智性上有显著提升,甚至具有产生算法意识的可能。ChatGPT的技术特征与算法逻辑使其具有更高的智能水平,但其仍受到法律的限制,无法具有法官能力。同时,ChatGPT目前仍无法具有心性与灵性,无法通过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检验,不具备公正司法的能力,并不能替代人类法官。例如,ChatGPT无法满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也无法替代当事人的意思自治。ChatGPT确实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并保障法院与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却无法确保公正司法,无法替代当事人处分实体利益。在这个角度,ChatGPT更大的作用是促进司法效率,而非保障司法公正,法官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处分权仍是其应用的禁区。技术革新并不足以颠覆人工智能在司法应用中辅助审判的基本原则,人工智能需对程序性事务与实体性事务区别对待,慎入诉讼后阶段的审判权行使活动,以此保障人类法官公正、独立、自由地进行司法裁判。  相似文献   

20.
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在信息技术和商业利益驱动的双重作用下大量发生。以新刑事诉讼法条文为基础,论题从积极保护与消极保护相结合、概括保护与具体保护相结合、一般保护与特殊保护相结合、刑事诉讼四阶段保护相结合等四个层面对刑事诉讼保护个人信息进行了规范性分析和归纳。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具体设计的疏漏、公权力对个人信息权界限仍不明晰、个人信息保护与司法公开之张力以及责任追究的缺位等是检讨所在。文章试图以刑事诉讼法中存在个人信息权利为基点来提供刑事诉讼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简要模式与注意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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