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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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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意义】第四方支付洗钱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类案不同判等问题,需要对其定罪逻辑进行重新梳理。【设计/方法】通过对44起第四方支付洗钱行为的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实践中缺乏推定行为人与上游犯罪存在意思联络的标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扩张适用,以及想象竞合等罪数形态被忽略,上述因素导致第四方支付洗钱行为的罪名认定参差不齐。【结论/发现】第四方支付洗钱犯罪的刑法规制,应当分流程分阶段判断。首先从实质上分析行为人与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关系,区分平台参与者与管理者;其次再判断平台管理者与上游犯罪的关系,对不构成共同正犯或狭义共犯的管理者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罪名分别讨论,最后判断平台建立过程中是否构成其他罪名,讨论数罪并罚等罪数问题。  相似文献   

2.
设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初衷是强化国家对信息网络行为的管控,以形成更为良好的虚拟空间秩序。从立法的宗旨能够看出,构成此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主要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危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不能是传统意义上的一般性中立帮助行为;从犯罪主观方面看,罪犯不必认识到其所帮助的活动已经构成了犯罪,仅需认识到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即可。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坚持罪名的独立化,尽可能通过轻刑化和职业禁止、禁止令等制度来实现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刑法治理。  相似文献   

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量刑规则说对正犯化说的批判是在共犯论层面的曲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的技术帮助行为从属于正犯的实行行为,将其作为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理解适用,能够最大限度从实质上对法益进行保护,且符合网络时代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预防性理念与积极刑法观。在行为人对他人利用其技术服务实施犯罪具有明知时,应以其行为是否违背正当业务规范、是否超出正常业务行为范畴作为实质标准限制其入罪。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新型信息网络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网络服务商民事侵权连带责任的上升化、刑事化;设置“责令改正”行政前置程序,是考虑平衡互联网技术创新保护与网络安全维护而限制刑法处罚范围,因而具有合理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预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未遂犯的既遂犯化;不应将“违法犯罪”限缩解释为“犯罪”;利用“伪基站”发布诈骗信息,因未必已经着手实行了诈骗犯罪,故简单根据发布诈骗信息的数量认定成立诈骗罪未遂的实践做法是错误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或者帮助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成立该罪,以被帮助对象着手实行了信息网络犯罪为前提,但不要求达到罪量程度;该罪并非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与帮助,也未必就是中立帮助行为。  相似文献   

5.
互联网时代,网络技术带来的红利和风险并存,传统刑法理论已疲于应对互联网时代各种不确定的风险。《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从消极的一般预防到积极的一般预防的转型。该罪的立法性质既非量刑规则也非帮助行为正犯化,更不是不作为犯,而是为弥补传统帮助犯不足的补充性立法,体现的是积极主义刑法观“严而不厉”的思想。有必要合理确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传统帮助犯之间的界限,为此应当采取类型化的方法对各种情形逐一进行讨论。为厘清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应当合理划定被容许风险的边界。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而为对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信息网络技术帮助的行为配置了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开启了信息网络犯罪之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进程。成立该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客观上要求情节严重。由于信息网络服务行为具有中立性特征,从而使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中立帮助行为、帮助行为与帮助犯不是同一概念,中立帮助行为入罪条件的设定应采取限制处罚说。帮助行为的相对正犯化不仅要考察相关联的正犯行为,也要考察帮助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只有当帮助行为被承认为正犯时,才按刑法分则的规定单独定罪判刑,否则仍然作为正犯的帮助行为,按《刑法》总则有关从犯的规定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7.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为遏制网络犯罪高发态势而设立的,该罪的主观要素立法上规定模糊,司法上逐渐扩张适用。为避免过度刑法化的隐患,有必要对该罪的主观明知予以理论反思。本罪“明知”内容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此处的“犯罪”特指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不涉及有责性。“明知”程度应采取“确切知道”的判断标准。已确立的“推定明知”规则存在推定明知出罪情形缺失、被告人反驳标准不明、推定或然性风险较大等问题。鉴于此,推定明知应以一般人的认识为基础,结合特定行为人的认识能力,以客观的多项基础事实为根据判定。推定明知不得进行“二次推定”以降低推定的或然性,对于被指控者的反驳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时,即应当重新考虑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推定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8.
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是刑法的基本精神,但两者始终处于紧张关系之中,中立的帮助行为可罚性更加凸显这一难题。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正是立法者在风险社会之下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的产物,《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具体的外在表现。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从必要性分析,宽严相济要求和量刑均衡均存在颇多反思之处。我国处罚中立帮助行为基于片面帮助犯的理论根基不足;中立帮助行为因其具有中立无害的外观,促进法益侵害行为的客观表现,应当限定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范围;立足于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从理念、制度、技术三个层面限定其处罚范围较为妥当。  相似文献   

9.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的急剧扩张,反映了其入罪标准的模糊和竞合处断的混乱。该罪法律性质为帮助行为正犯化,同时具有独立性限度。应从因果关系归责的实体因应和追究犯罪的程序困境纾解把握其立法意旨,立足规制对象的类型化、处罚范围的有限性和法益保护的必要性,合理设定入罪门槛。可将信息网络帮助行为类型化,并以中立帮助行为理论限制其处罚范围,进而转向竞合考察,以“深度参与性”标准来区分帮信罪与共犯,且遵循法条竞合择一重处断原则。基于帮信罪的独立性质和法益保护范畴,其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成立想象竞合。通过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阶梯式分流模式,可以厘清帮信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而科学限定其成立范围,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0.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并非中立帮助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以刑事立法的形式予以正犯化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网络犯罪;对于相关行为刑事责任的认定应从主客观两个层面进行考虑。主观上,应当明确界定条文中"明知"的含义以及"明知"的内容;客观上,应当从客观归责的角度出发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1.
针对寻衅滋事罪的不断口袋化,在司法层面的应对方案不能只是局限于构成要件的限缩解释与法益内容的一般界定,而应当对寻衅滋事罪在解释论层面予以体系性的分析与构建,包括有针对性地强调在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解释中格外遵循罪刑法定的刑法解释基本原则,以刑法解释基本原则来限缩该罪的不合理扩张。在明确该罪法益内容包括社会秩序与个体权利的基础上,对法益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作出说明,进而以法益关系来制约该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成立范围。为了避免该罪的适用经常存在类推解释的嫌疑,应当具体明确有利于限缩该罪成立范围的主要刑法解释方法,禁止类推解释以及尽量避免容易导向类推解释的扩张解释,以解释方法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予以合理控制。注重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有效协同,遵循谦抑原则,将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置于整个治理体系中予以观察,坚持刑法作为保障法的规范地位。  相似文献   

12.
考察司法实践中的裁判逻辑,可发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传统犯罪之间界分、处断的司法适用现状较为混乱,这一现象在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产生竞合时体现尤甚。应当明确两罪名之间为想象竞合关系,而非法条竞合关系。当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出租、出售银行卡,实施转移资金等行为,主观上对于上游的犯罪活动以及转移支付的资金性质呈明知态度时,同时触犯两罪名,此时应当以“择一重”为原则论处,即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宣告刑较重的罪名。  相似文献   

13.
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现有法律监管手段规制力度的不足“催生”刑法规制的必要。无论是援引技术中立原则还是“避风港原则”均无法合理证立恶意搜索引擎竞价排名行为的正当性。事实上,数字时代的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已异化为网络犯罪的“帮手”。对于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刑法规制,关键前提在于确立其广告服务及信息检索服务的双重属性。核心关键可依据正犯归责的路径,在实定法的基础上以虚假广告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中的重罪论处。若存在与搜索引擎企业刑事责任不相适应的情形,则宜采取共犯归责的路径,并通过将竞价排名限缩至与人身法益相关的领域以及援引“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理论等来合理限缩竞价排名企业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面对轻罪时代的到来,晚近的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在治理犯罪的理念方面进行了调整。但目前针对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袭警罪等轻罪,大量适用短期自由刑的治理策略并不合适。国内外的大量研究充分揭示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对此,需要根据刑罚的基本理念,结合犯罪发生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并不依靠短期自由刑就能够实现有效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及时对轻罪的基本治理策略进行重大调整。对于大量轻罪,可以由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对于进入审判环节的案件,尽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除此之外,可以通过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来处理轻罪案件,从而大幅度减少对罪犯的监禁,在轻罪治理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5.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系现行刑法增设的新罪名。刑法学界就该罪名中“帮助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等基本概念存在较多歧义。本文就有关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概念、客观方面、主体以及适用上的若干较存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划定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和刑事责任边界,应当转变一刀切、等同化的认知模式,采取类型化、个别化的处置模式.依据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程度,可以将其帮助犯罪的行为划分为对犯罪行为的单纯不作为帮助、对犯罪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帮助、对犯罪行为的作为帮助三种类型.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澄清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与具体边界.虽然,在刑事责任形态上,网络直播平台单纯不作为帮助行为应当承担所帮助犯罪的共犯责任;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的帮助行为,应当承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正犯责任;网络直播平台作为帮助行为,原则上应当承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责任,例外的应承担所帮助犯罪的共犯责任.但是,在刑事责任追究上,如果网络直播平台的单纯不作为帮助行为成立中性业务行为的,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帮助行为在正常运营上缺乏义务履行可能性或者在技术上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以及作为帮助行为符合不追诉条件的,应当阻却对网络直播平台的刑法处罚.  相似文献   

17.
《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的解释长期与《著作权法》和《刑法》其他条文存在冲突与争议。选取128份“复制发行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判决书,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发行”行为存在必然选择性、现有司法解释事实上导致了罪名的混同、侵犯著作权罪中罪刑失衡问题严重。在刑民交叉视阈下对侵犯著作权罪进行检视,应肯定《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与《著作权法》在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上的协调,并应加强《刑法》中“复制发行”内涵与《著作权法》衔接,细化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标准,以规范侵犯著作权罪的适用,形成更完善的著作权刑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8.
由于我国已经构建虐待儿童的刑法规制体系,从立法上增设虐待儿童罪、扩大虐待罪的适用主体或对象的主张不能证成,司法如何适用虐待儿童刑法规制体系成为关键点。为此,必须重构适用对象从孤立到体系、适用原则从扩张到谦抑、适用过程从演绎到类推、适用方法从单一到整体的“四位一体”适用机制。  相似文献   

19.
认定寻衅滋事罪的根本在于是否侵犯社会秩序法益。寻衅滋事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司法行为的界定模糊、对“公共场所”的解释不一致等问题。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在刑法条文的框架下合理解释口袋罪名,规范适用目的解释方法,适度限制实质解释和扩张解释的冲动。  相似文献   

20.
2013年《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主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有《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过于抽象的规定,增强了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然而,在对以2018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主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文本进行深入解析的基础上,可以发现这些司法解释文本仍旧存在信息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多次"的表述过于抽象、"凶器"缺乏明确界定等问题。因此,可以从明确信息网络空间一般不属于"公共场所"、不同类型的寻衅滋事行为一并计算,以及对"凶器"的定义和范围进行特别说明等层面,促进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科学规范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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