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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静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5(5):53-54,79
我国《公司法》中存在一些有利于"一股独大"的不合理规定.应修改《公司法》的这些规定,限制上市公司无节度地配股增资,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以利于经济金融市场稳定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2.
吴婧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2):57-58,16
介绍了公司治理的概念,指出以美国为代表的外部监控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内部监控模式以及以东南亚国家为代表的家族监控模式各有的利弊;一个完整的公司治理必须包括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内部机构分权制衡机制,以及由法律规定的、公司外部环境影响制衡机制两个组成部分。针对我国公司治理机制中现存的诸如股权结构畸形化、公司内部缺乏制衡机制、经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合理等问题从法学的角度进行了探讨,指出改变“一股独大”现象、优化内部制衡机制、建立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必要措施。 相似文献
3.
赵忠奎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3,(1):66-71
我国现行《公司法》将公司社会责任考虑在内,是一大进步。然而,由于现行《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规定比较抽象,不利于公司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践行,也使得司法实践中与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的案件陷入困境。参考国外公司社会责任之发展,结合我国文化及制度背景,对公司社会责任之内涵作出层次性界定有益于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4.
陈芳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6(4):55-57
新《公司法》第106条增加了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本文立足于该制度之立法宗旨和运作原理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股东投票权行使过程中的经济抉择以及我国上市公司的具体实践效果的分析,指出累积投票制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实现股东平等方面的内在缺陷及实际运行中的不足。 相似文献
5.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6.
毛卫民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27(1)
作为偏见与误解的产物,我国<公司法>第64条虽然有利于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却对一人公司的股东严重不公,甚至堪称歧视.该条规定不仅违背我国<公司法>确立一人公司的初衷,而且违反公司法的一般原理.它的存在与施行不仅是对一人公司的否定,而且是对公司基本制度的颠覆.<公司法>第64条应当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7.
刘素芝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2(2):61-63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人公司这一特殊的公司形式.我国目前的公司立法也对一人公司作了一些规定,但很不完善.本文分析了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现状及其不足,并对如何完善一人公司制度提出了几点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8.
朱炎生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40-47
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物出资不实的民事法律责任,实际上包括出资不实股东的补缴差额责任,以及其他股东的连带差额填补责任.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设立过滥及虚假出资.然而,由于该责任设计本身存在的瑕疵,该条规定实际上非但不能满足立法目的的需要,而且给善意当事人带来损害.因此,未来<公司法>修订时应当根据资本充实原则及过失责任原则对之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9.
公司机会理论及新《公司法》第149条之适用疑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前伦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1):50-54
公司机会认定标准包括利益或期待标准、经营范围标准以及公平性标准,适用时宜综合运用.在法定条件下,应允许公司董事利用原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适用新<公司法>第149条之相关规定时应明确公司机会理论之内涵,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利用公司机会,并认可董事会亦可作为董事利用公司机会之同意机关. 相似文献
10.
吴建斌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997,(4)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法人财产权”的提出,对于国有企业两权分离思路是一个进步,而对于民法通则即已确认的其它企业(包括公司)法人所有权制度是一个倒退。现行规定势必破坏我国公司统一的财产基础,使公司的产权关系混同于合伙中的共有制,也为同股同权设置法律障碍。摒弃法人财产权,确认公司法人所有权,从根本上突破我国所有权理论和制度的局限,迫在眉睫。国家与其它投资者投入公司的资产,无疑同样全部转归公司所有,全体投资者取得相应的股权。公司以财产所有人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并承受其行为结果,而公司的利益即是全体股东的利益,由国家与其它股东一样扶持股比例分享。国有资产所有权股权化后,国家不能既当股东,又仍以“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自居。这并不损害国有资产的权益,在当前还会起到盘活资产存量,积聚财政资金,有效配置资源等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1.
蒋大兴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1,38(4)
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是关乎股东利益的大问题 ,但我国公司法理论并未对此给予足够的关注 ,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亦极为简略 ,存在颇多缺陷。故应借此次《公司法》修改之机 ,从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人、通知期限、通知方式、通知对象、通知内容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累积投票制作为一种投票机制,其在立法上的确立有助于提高中小股东选出代表其利益的董事或监事的可能性,从而有效制衡控股股东的滥权行为.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的提高,并不意味着必然选出代表中小股东利益之董事和监事.而要实现该制度的价值和可能性的提高,有待于完善股东参与机制,引导股权适度分散,吸引股东积极参与选举管理者的投票,从而提高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管理者的可能性,实现中小股东对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层面的制衡. 相似文献
13.
程金洪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4):54-57,61
《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范性质存在差异,但两者是从不同的层面来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并不存在矛盾之处;第39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比第40条更为合理和科学,适用性更强,因而在认定格式条款的效力时应将两者相结合来考量,避免草率地得出否定性结论。 相似文献
14.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原则之一,这一点已为我国行政法学界所公认。界定此原则应侧重“一事”为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以此明确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关系,避免出现执法中的相互推诿。同时,也会防止某一行政机关徇私对一违法事实作过轻处罚,又以“一事不再罚”原则拒绝其他机关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15.
华忆昕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
对赌协议是我国私募市场中一种常见的新型投资工具,其旨在通过估值调整机制维护投资人的经济利益。然而,由于我国《公司法》、《合同法》对于对赌协议规定的缺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对赌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展开了广泛的争论。以《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规范为切入点,来分析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效力,以求在现行法下调和立法和实践的冲突,并寻求对赌协议的合法化路径。 相似文献
16.
股份自由转让权是股东的一项初始权利,在法律未禁止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以之与股份公司交易,由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从而形成新的更有效率的权利安排。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应以提高效率为目的,并应具有合理界限。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份转让方面的规定存在结构性的缺陷,应遵循经济逻辑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石纪虎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3(3):34-37
公司独立法律人格是针对公司外部人员而不是针对公司股东而言的。在公司内部,只存在着公司股东之间或者公司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股东作为公司内部成员,不可能与公司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公司股东可以分为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控制股东控制着公司股东大会和公司董事会,其意思和利益常常以公司的意思和利益的面目出现。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公司非控制股东和控制股东之间利益关系的反映。 相似文献
18.
《侵权责任法》第20条并非某一单纯的请求权基础,而是将侵权损害赔偿和获利返还请求权杂糅规定在同一条文之中。获利返还请求权融合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违法性与过错的归责要件和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构成新的独立的请求权类型。未来立法中应当将获利返还请求权单独作统一规定。 相似文献
19.
史本军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29-33
近些年来,影视作品权利人权利被侵害案件不断增多,因为影视作品署名的多样性与授权关系的复杂性致使部分权利人的权利救济遇到很多的困惑,由此不断涌现新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实践案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演变,在影视作品部分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遇到作品被侵害时,权利人之一或被委托人可以就侵权行为主张经济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20.
在母子公司中,当子公司发生违法行为而母、子公司均怠于提起诉讼时,母公司股东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88条规定,允许全资母子公司中的母公司股东通过追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法行为责任以实现损害救济,但该条文内容过于笼统和狭隘。在今后的立法中还需对双重代表诉讼制度中母子公司的判断标准、母公司股东的资格要件、被告范围的确立、前置程序的设置、滥用诉讼的防范以及诉讼费用的改革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