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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效婚姻是不具备合法的婚姻成立要件因而不产生失妻权利义务的“婚姻”。我国现阶段无交婚姻仍然普遍存在,对当前人,家庭和社会都产生了极不利的负面影响。新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比较无效婚姻的立法,应注重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2.
黄黎玲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6):73-75
婚姻的有效与无效是建立在婚姻成立的基础上,由于我国婚姻法未能区分婚姻的成立要件与婚姻的有效要件,以致关于婚姻效力的立法存在着不少缺陷,尤其是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一些人把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等理解为不存在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再行同他人结婚亦不构成重婚。实质上,这种说法混淆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婚姻的效力制度进一步完善,严格区分无效婚姻和无婚,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相似文献
3.
刘世萍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无效婚姻制度是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确认其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这对建立健全结婚制度,加强我国婚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无效婚姻涉及到认定的事由、宣告的机关与相关注意的问题及其法律后果,这些内容构成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4.
侯凤仁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3)
一无效婚姻,又称为婚姻的无效,是指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不合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当今世界各国为确保结婚要件的实施,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一般在婚姻立法中均设有无效婚姻制度。此项立法经验值得我国借 相似文献
5.
周鑫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4):49-52
在婚姻法中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我国于2001年通过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正案,正式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无效婚姻制度中婚姻无效的事由不能涵盖现实生活中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各种情形,也未区分无效婚姻中有过错当事人与无过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且对婚姻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别对待。应该从解决这些问题入手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梁继红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9(3)
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首次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这促使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趋于完善,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其仍在学界引起诸多争议,具体说来,该无效婚姻制度在以下五个方面存在瑕疵: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划分:婚姻登记机关亦可宣告婚姻无效;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自始无效原则造成非常不公平的后果;未具体规定对当事人子女的特别保护;时无效婚姻效力确认的"一裁终局"程序.因此,我国法律尚需结合国情针对以上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7.
郭乐平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5)
无效婚姻制度是一项主要的婚姻法律制度 ,它作为婚姻法律制度中结婚制度的一部分 ,是保证婚姻成立要件的贯彻执行 ,促进合法婚姻建立的重要手段 ,在目前我国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的情况下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借鉴国外婚姻立法和我国香港特区婚姻立法的经验 ,从我国国情出发 ,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无效婚姻制度加以论述 ,特别是对无效婚姻请求权的时效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8.
钱泳宏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1):79-82
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新增设的一项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是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从分析无效婚姻的概念、历史沿革入手,对导致无效婚姻的法律事由、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以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若干建议,以期望促进无效婚姻制度的深入探究。 相似文献
9.
陈洁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9(Z1)
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其对于无效婚姻制度的设计未臻完善,立法上仍有待改进。在坚持婚姻无效与撤销并行的双轨制同时,应明确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界限,重构我国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法定事由;并加强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10.
徐华丽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05,(3):38-40
作为结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无效婚姻制度与结婚的各项要件相辅相成,起着规范自然人结婚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子女利益的功效.但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划分却不尽合理,存在一些不足. 相似文献
11.
吴芮凌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113-117
由于在法律渊源上的庞杂以及立法态度的摇摆导致我国对违法婚姻问题存在诸多观点。本文在对违法婚姻本质属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分析了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的构成要件、立法态度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2.
13.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立法一举废除了仪式婚,改采登记婚。但由于民间传统习俗的影响和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仪式婚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仪式婚的形成与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因素,因此,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待仪式婚效力的态度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但在目前形势下,对仪式婚进行法律保护仍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其合理方法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即在某种情况下将仪式婚纳入法律轨道,实行婚姻法上的"一法二制"。 相似文献
14.
新<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律救济制度存着严重的缺失,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为了保护善意,制裁恶意,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在无效婚姻的效力上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法律救助.具体措施如下:1、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无过错方生活困难有权求对方给与经济上的帮助;2、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确保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得到合理的补偿;3、应赋予无效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4、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5.
金伟峰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4(2):54-59
无效行政行为因具有重大和明显的违法情形而自始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除了可以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通过申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外,有权无视其存在,拒绝履行义务,必要时甚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鉴于我国有关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抵抗权的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应该在今后的行政程序立法中,进一步确立和完善相对人抵抗权制度,并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问题:(1)明确无效行政行为的确认标准;(2)增加对侵益性无效行政行为的防卫规范;(3)建立确认无效的特别程序;(4)改革现行强制执行的司法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16.
白佩君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94-96
确立无效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发展的必然。虽然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但在具体设计上仍存在漏洞。本文通过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现实情况的分析,就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