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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时效制度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是直接关系到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能否得到法律有效救济的制度,因而特别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来讲,显得更为重要.《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对仲裁申诉时效规定的甚为简略,难以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实中,许多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其申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占尽了道理,却赢不了官司,为什么?只因时间的流失,其维权请求超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而使自己得不到法律救济.此种现象与《劳动法》立法宗旨相矛盾,仲裁申诉时效制度反而成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羁绊.为此,笔者针对劳动仲裁申诉时效的起算点、中止、中断、延长制度等立法不足及完善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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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不适用仲裁时效.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系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限制.如果劳动关系确认适用仲裁时效规定则会造成当事人部分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救济.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确认劳动关系应当适用仲裁时效,如果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则不应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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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刊近日刊出《该起工伤赔偿争议案应否中止审理》一文,介绍了劳动者熊某因工作过程中负伤,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熊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该用人单位以工伤认定尚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效内未生效为由,申请劳动仲裁部门中止本案审理。究竟该不该中止本案的审理?笔者认为,不应该中止审理。理由之一: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是认定工伤的法定职能部门,其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22条规定:“在仲裁活动中,遇有需要勘验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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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保护的权利.因此,如何正确理解申诉时效问题对于权利人行使权利以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维护权利人的权益非常重要.本文结合民事诉讼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浅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中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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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不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等问题的一些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这样一个案例:安徽省某市一家国企改制过程中,由于拖欠职工下岗期间生活费、欠缴社会保险费,以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一律为3年为由而拒绝老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等问题,职工张某等30多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张某等30多人又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张某等30多人的申诉并未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但根据安徽省高级法院于今年3月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3条、第4条的规定,认为张某等30多人关于补发下岗期间生活费、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请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亦裁定不予受理;对张某等30多人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请,根据<意见>第15条的规定,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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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制度设计进行了改革和创新,在探索新时期调解仲裁运行机制上迈出了极为关键的一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施行和国务院大部制改革,推动了新时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朝着法律适用统一、办案机构统一、办案规则统一的方向发展。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贯彻实施该法,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并且正在抓紧制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各地仲裁、司法部门也在不断地总结经验,采取积极措施,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海、广东、江苏等地已经针对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出台了指导意见和办法。应该说,一年以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得到了稳妥的贯彻实施,对有效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明确,比如,仲裁机构和队伍的建设、仲裁和诉讼的衔接、多层次争议化解体系的建设,等等。在该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本刊邀请仲裁员、法官、专家学者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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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诉讼时效,即指在法定时期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申诉时效,是指在劳动争议发生后,争议当事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则丧失通过仲裁程序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法律制度。申诉时效,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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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程序是在借鉴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产生和完善的,与法院民事审判程序密切相联,司法审判动态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影响作用巨大.高法<征求意见稿>无论是对法院还是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就<征求意见稿>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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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四川劳动保障》第5期刊登的《仲裁申请时效超过了吗》一文,笔者认为:仲裁驳回申诉人诉求的处理是适当的。首先,本案案情适用《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认定申诉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以黄某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其监护人应负没履行监护义务、承担超时效期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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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05年第5期刊登了山东省招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张俊强、董文松同志撰写的<此案是否属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文章,笔者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针对几个争议焦点,提出如下观点,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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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全国部分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座谈会在甘肃省兰州市召开。会议主题是研究影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突出问题,并讨论修改《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组织规则》以及《劳动仲裁员管理暂行办法》,并就“十佳仲裁委”和“百佳仲裁员”的评比标准进行论证。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广西、河南、湖南、安徽、陕西、甘肃、青岛、重庆等12个省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劳动争议处理处处长郭晓宪主持。现将讨论内容整理如下。一、关于劳动仲裁体制改革问题与会同志一致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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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7日公布并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在很多方面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了细化规定,对仲裁实务操作起到了一定的规范引领作用。但同时要承认,《办案规则》如能引进《民事诉讼法》中比较成熟的一些规定,将更加有利于仲裁案件的程序处理,有利于劳动关系中双方权益的维护,便利民众申请仲裁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应对《办案规则》中立案条件及部分程序问题作出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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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中国劳动>杂志2000年第9期刊登的题为<此案应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例,笔者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关于"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之规定处理,是完全能够行得通且无可非议的.但是第17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这就表明<条例>对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并非一成不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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