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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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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实现减少和消除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人的目的,立法者应当对下列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认定与释明:家庭暴力的区分界线与类型、主体与空间范围,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及干预原则,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性质、立法模式。家庭暴力通常是指发生在亲属之间的较严重不当对待行为,提议引入"关联人"概念,将具有特定亲密关系人之间发生的暴力纳入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有边界的,按一个理性人的判断,能够区分家庭暴力与家庭成员处理矛盾的合理行为之界线。为保护个体的人权,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公权力责无旁贷。家庭暴力防治法应明确积极干预、程序正当等原则。为克服现行法因欠缺防范家庭暴力和救助受害人的具体措施而难有成效之局限,我国应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制定单独的、综合性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相似文献   

2.
儿童家庭暴力无论是特征和表现形式都有其特殊性。目前防治的难点主要在于转变传统的家庭教育观念难、儿童家庭暴力案件起诉和立案难、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难三个方面;不足之处体现为:对儿童家庭暴力的定义没有清晰界定、缺少一套完善的监护监督制度和一个独立的专司未成年人保护的政府机构、公权力介入不足,对施暴人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太弱。建议立法明确规定儿童家庭暴力的定义;完善监护监督制度,明确最后的监护责任主体;转变传统家庭教育观念,建立强制举报制度;加大公权力介入,强化公权力机关的职责和对施暴者的责任追究力度。  相似文献   

3.
家庭暴力概念中对主体范围及其行为类型的界定,体现了立法者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定位以及对受害者的保护范围及保护力度。国际社会对于家庭暴力主要有限定性规定、扩大性规定、延展性规定三种立法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概念中的主体范围及其行为类型的规定偏于狭窄,应适当扩大。对我国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不仅应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考虑中国国情,而且还要顺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充分借鉴国外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经验。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有的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从规制家庭暴力侵权行为的角度进行的立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利规定也仅限于一般的权利保护方式,并未从法律主体的角度对其进行保护。这主要是因为传统的理论认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是一种与普通侵权行为受害人一样的法律主体,未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性的、需要法律特殊保护的法律主体来对待。传统的理论只是建立在形式平等原则、功利主义原则基础之上的。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当从人权法角度,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倾斜保护,使反家庭暴力立法成为一部人权保护法,而非简单的侵权特别法或者婚姻特别法。  相似文献   

5.
对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的必要性和科学性是值得反思的。学界对我国家暴状况的判断是有偏差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缺少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事实上,我国的反家庭暴力问题,不是立法问题,而是执法问题。就立法者的立场而言,在我国仍存在诸多远比反家庭暴力更为紧迫的立法任务的情况下,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不具有紧迫性;从方法论的观点而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不但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甚至可能导致公权力对私权利粗暴干预的负面效果;从立法的科学性而言,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关键是促进家庭内部的幸福与和谐,家庭暴力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亲情伦理关系,应着眼于采用适应亲情伦理关系的特殊手段来化解。相比而言,制定《家庭和谐促进法》可能是比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更为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6.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并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这不利于保护家庭暴力之受害人。为了更好地惩治家庭暴力,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完善的家庭暴力之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7.
儿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立法的关注,目前许多国家制定法律、政策,以有效地防治家庭中针对儿童的暴力现象,但各国对儿童家庭暴力的干预机制规定不尽一致.因此,有必要从立法高度加以系统规制.研究分析了中国儿童家庭暴力的现状、产生原因及严重后果,系统阐释了现有法律制度在干预儿童家庭暴力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强调从儿童人权视角出发,从以下方面建构干预儿童家庭暴力模式:第一,建立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第二,推动《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第三,启动儿童人身保护令;第四,改革与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第五,设立处理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在梳理反家庭暴力相应法律规定与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应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梳理与规范儿童家庭暴力防治与处理系统,从而在我国建立有效的儿童家庭暴力干预模式.  相似文献   

8.
民事保护令制度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了更为快捷有效的救济与保护,降低了受害人再度遭受暴力的可能性,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工具。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和惩罚机制较为完善,但缺乏事前和事中救济措施。民事保护令制度恰是法院发布的对受害人进行临时性或终局性人身与财产保护的制度。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确立这一制度有其法理基础。我国应从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两方面确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具体可对民事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种类及内容、申请、核发、执行,以及违反民事保护令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实现"事先预防为主、事后惩罚为辅"的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9.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以新的思路加以多管齐下,综合治理。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制定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扩大家庭暴力及其保护对象的范围,明确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救助方式、救助程序、制裁机构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其次要进一步明确公安、司法机关、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组织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职责,强化“司法介入”力度,建立系统的社会救助制度,以形成各方面联手合作,相互配合的有效机制。  相似文献   

10.
家庭暴力犯罪是我国社会所面临的最普遍、最复杂、冲突最激烈、同时也是最为隐蔽的一个社会问题.遗憾的是,我国不仅缺乏规制家庭暴力犯罪的专门立法,而且现有的诸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处罚法>等这些相关法律条款对家庭暴力犯罪规定得也比较笼统、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无法为反家庭暴力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从而使得家庭暴力犯罪始终处于"超越我们的控制"状态之外.因此,应当制定打击、防范家庭暴力犯罪的综合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设立"家庭暴力罪";规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采取优势证据原则;引进外国的保护令制度.切实加强对处于暴力威胁状态下的妇女的保护;实施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强制中止制度,使对受暴妇女的救济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11.
家庭暴力是针对合法家庭中的成员实施的暴力,相对于施暴者而言,受害人通常是家庭中的弱者,并且这种弱势地位具有持续性。对家庭暴力犯罪的认定,应当将精神伤害与身体伤害两者综合考虑,具备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犯罪。由于受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弱势地位,使之具有难以靠自身的力量摆脱施暴者的特征,因此,应当建立有专门机构的保护和司法机关主动介入的制度,同时,规定施暴者在一定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2.
目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家庭暴力问题已愈来愈严重,但是由于传统原因相关法律法规却未对家庭暴力作出有效规制,尤其是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济措施规定寥寥.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台湾地区立法例将英美国家中普遍存在之民事保护令制度引入立法,从而强化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之保护.本文着重介绍了英美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对民事保护令制度之规定并检讨了我国引进该制度之必要性以及可行性,以期对我国立法与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家庭暴力的内涵是反家庭暴力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由于各国国情、社会意识形态以及学者价值观的不同,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往往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以各自的价值取向进行界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如果单纯在概念上纠缠,并希望寻求一个包罗万象的"万能"概念,不仅不切合实际,而且容易误入歧途。只有对家庭暴力进行类型化分析,才能了解不同类型家庭暴力之内涵,并为反家庭暴力立法提供新的路径。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立法模式,应当根据自己的国情界定家庭暴力的内涵。  相似文献   

14.
齐云峰 《宿州学院学报》2004,19(2):29-31,72
文章论证了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必要性、可行性,指出反家庭暴力法的地位、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 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反家庭暴力法应有的内容,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家庭暴力是我国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中最复杂、同时也是最为隐蔽的一个社会问题,因此,需要作深入的研究和思考.预防家庭力的根本在于实现男女性别平等,应积极推进"社会性别主流"战略;消除家庭暴力的关键在于提高妇女自身的素质,应深化"女性素质工程",建设和完善以国民教育为主体、以社会教育和妇联教育培训为依托的"一体两翼"的全国妇女教育培训体系;防治家庭暴力的核心在创设以政府为主导、多机构参与的反家庭暴力综合机制,以形成各参与机构相互配合的受害妇女救治网络;规制家庭暴力还必须有健全的法律机制作保证,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防治家庭暴力的综合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16.
关于家庭暴力立法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文章分析了国内外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指出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7.
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家庭暴力是对人权的粗暴践踏,它的主要受害者是妇女。反对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呈现出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执法和司法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社会化支持网络日趋完善等六个方面的特点。但由于封建残余思想影响、家庭经济地位不平等、社会不良因素影响等原因,我国家庭暴力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以暴抗暴”和对儿童、老人的暴力现象值得关注。为切实遏制家庭暴力,应当从加强宣传教育、完善立法、强化政府干预、推进多部门合作、健全救助服务体系、深化社区工作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  相似文献   

18.
家庭暴力法是保障生活在婚姻家庭等亲密关系中的人们免遭暴力侵害,平等相处,充分享有人格尊严权、健康权、生命权、性自主权等基本权利的"诸法合体式"立法。家庭暴力法属于社会保护法范畴,它并不是一般性地保障所有家庭成员的权利,而是对受害人权利给予倾斜性保护与救济。作为保障受害人权利的特别法,家庭暴力法与其他法律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规定并不冲突,在法律适用上,它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救助功能是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功能。家庭暴力法平等保护所有受害人(无论性别、年龄、健康等因素)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给予特殊保护或优先保护。  相似文献   

19.
在司法实践中,人身保护令是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立法对策之一,但在制止家庭暴力及其执法方面却面临着诸多困境,如缺乏综合、协调性立法系统,未建立有效的干预机制,举证责任制度构建困难等.因此,实施人身保护令应从建立制止家庭暴力合议庭,规范立法研究机制与合理的评估指标,完善人身保护令操作模式等方面突破障碍、改进对策,在立法与执法中,只有充分导入多元研究因素才能有效地推进人身保护令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20.
社会性别分析是女性主义法学解构传统法律制度及建构性别公正法律制度的有力分析工具,运用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将发现直接或间接歧视女性的法律规定。我国在制定家庭暴力防治立法时,应纳入社会性别的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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