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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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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所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已经或将要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有效的债权,使其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这一行为也可以做另一种理解,即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与无效合同制度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了重合.但是,债权人撤销权和无效合同制度的准确适用及其法理基础,尚有若干问题有待阐明.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与否是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区分的界限,也是正确区分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的标准.  相似文献   

2.
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体现了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交易;同时也节约交易成本和资源,并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这是《合同法》的重大进步。但《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该款中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规定为无效,有待进一步修正。一、合同无效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74条后半部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  相似文献   

3.
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无效合同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一定问题,逐渐暴露出制度设计缺陷.在阐释无效合同制度自身的问题和影响的基础上,从理论和理念层面分别对无效合同制度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包括区分相对无效与绝对无效的概念、区分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以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界限划分.针对上述问题,从立法理念的进步、相对无效概念的引入、区分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以及无效合同制度建设等不同方面,为我国无效合同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4.
论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聪 《理论界》2010,(1):88-90
无权处分所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一直是民法理论界争议焦点。确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这既是从立法价值选择、当事人利益保护、合同本质等方面得出的结论,也是基于《物权法》确定的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以及正确认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两个概念的区分基础上得出的逻辑推演的必然结果。《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中的"该合同有效"为处分行为有效,因为买卖合同与处分权无关。相对人善意情形下,买卖合同有效应属无异议,但相对人恶意下,买卖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恶意性质的不同来区分买卖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5.
立足本国,借鉴国外立法体例,我国民事立法中对相对无效合同的定位可采取“无效范围说”,通过合同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将合同关系进行“二元”划分.同时,相对无效合同应在合同效力类型中取得应有的独立地位,区分为公共政策贯彻型、经济效率促进型以及交易安全维护型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   

6.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两种特殊合同形式。在经济活动中 ,人们往往由于对这两种合同认识不清 ,而不能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力 ,以至丧失应有的经济利益。本文拟根据《合同法》规定 ,对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从含义、确认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加以分析和区分 ,以期加深人们对这两种合同的认识  相似文献   

7.
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于子女离婚时要求返还的,理论和实践中有借名买房、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双方赠与三种进路。第一种进路因欠缺借名买房合意而不成立,或因背俗、恶意串通而无效;第二种进路有悖于程序法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且偏离了实体法上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功能;第三种进路完全忽视父母的利益,亦未发挥民法典的内外部体系效应,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予以采纳。通过《民法典》合同编与总则编规则的类型化适用,可以消解夫妻双方赠与进路的不足。若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父母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请求返还。若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子女之配偶存在忘恩行为时,父母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请求返还;不存在忘恩行为时,父母对子女之配偶的赠与可视为附默示解除条件的赠与。该解除条件不存在无效事由,且仅在因子女之配偶对婚姻关系消灭具有可归责性时方能成就。  相似文献   

8.
一、虚假诉讼是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合法途径虚假诉讼的本质是双方当事人原本并不存在利益纠纷,却恶意串通捏造民事纠纷,并借助于合法的诉讼形式掩饰不正当利益的真意,这就与一方当事人的恶意诉讼截然有别。虚假诉讼的典型特征是双方当事人的恶意串通,具体表现为伪造、变造协议,利用法院调解来实现转移财产的目的行为;利用离婚调解协议,逃避履行合同的义务;变造、伪造代理手续,通过提交虚假材料  相似文献   

9.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及其适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的义务,造成对方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及被撤销几种情形。在实践中应注意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相区分,正确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恶意诉讼行为呈高发态势,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普遍担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三条对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诉讼作出了相应的规制,实乃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然而,为了更好地遏制恶意诉讼,为权益遭受侵害的第三人提供救济,还应在民事实体法中探索建立恶意诉讼之侵权责任制度,从而对恶意诉讼形成双重的、系统的规制。  相似文献   

11.
通常,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是,由于强制性规范可分为管理性强制规范和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违反不同的强制规范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违反了强制性规范的合同即为无效合同,应具体分析,分别对待,严格区分强制规定的不同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2.
严安 《学术论坛》2005,(10):127-131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中两种不同的制度,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普遍的问题。然而我国目前现行民法和合同法均未作严格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合同成立与生效、不成立与无效相混淆,虽然法学界对此曾作过一些探讨,但研究仍停留在一般的描述上,故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从研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入手,论述合同的生效及在实践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期将对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研究引向深入。  相似文献   

13.
虚假诉讼中恶意调解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浩 《江海学刊》2012,(1):136-143
虚假诉讼日渐猖獗是我国当下民事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虚假诉讼案件常常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恶意串通达成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缺乏诚信,违法行为付出的成本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受到质疑,法官对调解率的追求,是恶意调解频发的主要原因。法官在调解中保持高度的警惕,注重对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是防范此类恶意调解的主要措施。对于恶意调解形成的生效的调解书,应当设立检察机关抗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4.
合同无效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蒯化平 《理论界》2006,(2):86-88
我国大陆通说认为,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欠缺法律行为实质性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法律行为。因此,作为法律行为下位概念的合同一旦无效,也就永远地、不可挽回地发生法律效力,不会因任何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得有效,纵使合同当事人有补救的意愿。笔者认为,对有些未违背公共利益而只是事关私法自治原则的合同,我们仍然坚持认为如果它们是确定的、当然的无效,而不给予特定当事人以任何补救机会的话,有违私法自治原则,合同无效概念应区分为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  相似文献   

15.
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夫妻共同债务能否清楚界定对于债权人与婚姻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就夫妻共同债务而言,现实生活中一般存在两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一种是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另一种是夫妻一方与第三入串通损害对方配偶的利益。防止这两种违法情形的发生。应实行夫妻共同债务的“双重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国家利益的合理表达及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被理论界所忽视。《民法典》中的国家利益可以区分为市场利益、管制利益与抽象的国家利益三种基本的利益形态,不宜将国有资产等同于国家利益;管制利益是一种秩序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为了维护主权权威性,需要谨防管制利益过度侵蚀私法自治;当抽象的国家利益面临侵害之虞,由于公权力主体的缺位,需要加强合同监管与法院的职权审查。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利益存在利益关联,但是仍有区分的必要,尤其需谨防以国家利益之名行行政利益之实。在规范效果上,通常应对《民法典》第153条的“公序良俗”进行目的性扩张,从而将国家利益纳入公共秩序的范畴。但是,损害《民法典》中的国家利益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未生效也有适用空间。在行政许可审批影响合同效力时,应当优先认定合同未生效而非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17.
赵昭 《理论界》2008,(11):86-87
《合同法》中对于无效合同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没有做出相应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也是争论不休,本文从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何确定诉讼时效以及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产生的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适用三个方面进行理解和分析,有望对无效合同的处理起到一些作用。  相似文献   

18.
我国新《合同法》的颁布 ,正式区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不同概念。但受传统合同法理论的影响 ,对二者之间的效力 ,学者们仍存有歧异 ,大多数学者坚持了区分原则 ,也有少数学者坚持两者的效力同一性的观点。本文在坚持区分原则的基础上 ,主要探讨合同成立后至合同生效期间的效力 ,并涉及有关合同生效与成立的认定。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界定  合同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历史的角度看 ,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界定源于罗马法中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在罗马法中 ,除特殊的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外 ,法律行为在原则上只要有当事人…  相似文献   

19.
《江西社会科学》2015,(7):193-199
2015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首次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提起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带来的损害可以提起诉讼以寻求救济的权利。这是我国首次从立法的角度承认对恶意诉讼行为可通过另诉的形式进行救济。恶意诉讼行为是基于故意的主观内容,恶意地利用纠纷解决机制,追求诉讼请求或诉讼请求外其他目的的诉讼行为。我国应汲取国外经验,对恶意诉讼行为既从实体法角度规制,围绕实质损害进行救济,也从程序法角度调整,依托当前的立案登记民革完善撤诉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的合同法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 ,逐渐认识与区分了合同的成立与有效 ,但对于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却未作严格的区分 ,更未区分合同未成立与未生效的法律后果 ,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上述问题的混淆。本文较详细地提出合同成立、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区别之处的个人看法 ,以此与法学界的同行探讨 ,并以引起司法实践在适用法律上的谨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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