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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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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法在规定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范围上应加以必要的限制。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明确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制裁该犯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该立法规定存在诸多缺陷。为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建议将侵犯商业秘密罪限定在非法使用和非法泄露的故意犯罪,并适当降低该罪的法定最高刑。  相似文献   

2.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探讨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犯及其可罚性,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与合法行为的界限,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旨在明晰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定。  相似文献   

3.
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新刑法增设的罪名。如何理解该罪的构成要件,是近年来很有争议的问题。文章首先研究了该罪的犯罪对象。从刑法的角度看,特定的商业秘密只能部分地具有新颖性;新颖性需要权利人证明;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使经营信息丧失新颖性的机会增加。权利人必须采取具体、合理的措施,才能要求相对人保守商业秘密。其次,全面分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实行行为。最后,作者讨论了损害结果对定罪的决定性影响。  相似文献   

4.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呈上升趋势。虽然新刑法设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规定过于原则,有必要结合司法实践和立法宗旨进行探讨。本文论述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特征和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中外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方面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中外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方面立法的比较研究,指出了中国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立法的弊端及犯罪目的立法的不足,并对此方面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6.
继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作出规定以来,1997年《刑法》明确地设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利用刑罚保护商业秘密。同时在经济活动中,我们应当弱化刑法干预度,严格入罪标准,缩小犯罪圈。侵犯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经济失范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理应受到制裁;但这当中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时,才进入刑法的调整领域。  相似文献   

7.
关于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和盗窃罪,司法实践所产生的困惑和理论界的竞合论都使得两罪的关系模糊。从构成要件上分析,尽管商业秘密具有财产属性可以作为盗窃的对象,但两罪分属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不同使得其适用应具有明确界限。此外,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与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不同,因而不可能构成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只能为互斥关系。而刑法对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的态度应有所区别,经济领域中利益与责任同在,生活领域中基本权利的保护应平等,因而刑法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本就不应与盗窃罪一致。  相似文献   

8.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我国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结果犯,并且对“损害后果”规定不明。提出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为行为犯、“损害后果”的认定方法和因素。  相似文献   

9.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秘密的商品化,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开始引人注目。1997年修改的刑法典第219条新设了一个罪名,即侵犯商业秘密罪。自此,我国刑法实现了对商业秘密的正式保护,这对于打击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保护  相似文献   

10.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当代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主要从刑事法律方面探讨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全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商业秘密的确认,揭示商业秘密的真实面貌和属性;第二部分具体阐述我国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第三部分论述司法实践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执行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与司法完善的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11.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不宜也不应当只通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而主要应当通过民事法律来保护,即采用私法保护模式.在充分论证商业秘密民法保护的可行性的基础上,从理论模式和制度模式两方面探寻商业秘密最恰当的民法保护模式,提出主要应当选择财产权理论作为商业秘密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商业秘密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物权相并列.  相似文献   

12.
持有型犯罪概念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持有是指主体对物品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它与占有并无本质区别。民法上的占有具占有和占有权两种含义,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含义是一样的,但与民法上的占有权则有区别。持有是主客观的统一体,它要求时间上的延续性但不要求空间上的紧密性。持有型犯罪是指以持有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国家秘密、巨额非法所得以及因持有其他管制物品、危险物品而危及公共安全为主要特征的一类犯罪。  相似文献   

13.
论衍生类型犯罪所得的没收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衍生类型的犯罪所得,指的是已经通过掩饰、流转,不再保持取得时的“原貌”,或者在“原貌”基础上衍生出新的财产性收益的犯罪所得.其包括替代所得、混合所得以及增值所得三种子类型.对于增值所得:若利用犯罪所得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本身具有违法性乃至犯罪性,则一律予以没收;反之,只能没收犯罪所得的直接收益.对于混合所得:如果是出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目的把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相混合,则应当连同合法财产部分一并没收;反之,应当扣除其中的合法财产部分.由于原始或事后的原因导致犯罪所得的特定物没收不能时,应当替代没收犯罪人与犯罪所得价值相当的合法财产.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犯罪中,犯罪数额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认定数额的标准可分为: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涉案物品数量、损失数额等。现有法律与司法解释未明确损失数额的具体内涵和计算方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犯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完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可增加“权利人经济损失”、“侵权品的制售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相似文献   

15.
意识能力是处分意识的前提,无意识能力的自然人不能认识财物移转的性质与后果,无法作出处分意识。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是将自己支配之下的财物移转于他人,受骗者只有对有权处分的财物才能作出处分意识。欺骗行为与处分意识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仅仅单纯接受他人错误交付的财物不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中的交付意识不同,处分意识具有自愿主动性,但自愿性并非完全排斥胁迫因素的存在。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根据贪污贿赂的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罪名与刑罚,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种立法模式直接导致了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刑法保护上的不平等现象。无论是国有公司、企业,还是其他所有制公司、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公司、企业财物,收受他人贿赂的,都统一定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主体限制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内。同时,应当在现行刑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度降低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刑罚。  相似文献   

17.
本文针对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持有型犯罪的观点 ,提出了几点商榷意见 ,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立法价值取向上的功利主义考虑 ,而在司法证明理论上并无重大突破 ,而这种功利取向在实践中会带来种种违背公平正义的流弊。文章最后主张应当摒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持有型犯罪的观点 ,而还其不作为犯罪的真正面目。  相似文献   

18.
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将其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都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为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将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纯化为“侵吞”的一种,同时,只要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意味着行为人占有了目标物,在自己占有的情况下盗窃无从谈起,利用职务便利窃取的行为也就没有存在的余地。在主客观不一致的场合下,由于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释,使得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不能并存,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为无罪显然是不公平的。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但由于主客观不一致无法认定为盗窃罪,至少可以成立侵占罪,同时行为人主观上的职务侵占故意也可以评价为侵占故意,故行为人在侵占罪的范围内主客观统一,应当认定为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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