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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南都学坛》2017,(2):88-90
近年来,我国土壤污染的形势相当严峻,土壤污染不仅危害公众的生活安全,而且不利于土地的循环利用。如何修复污染的土壤,健全修复责任主体制度至关重要。依照"污染者负责,受益者负担"的原则,我国土壤污染的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应该优先考虑污染行为人、土壤污染使用人等一般责任主体的责任,其中污染行为人应当承担首要责任。当一般责任主体无法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责任时,由土壤监管机关等政府部门通过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基金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当存在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时,土壤污染责任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2.
监护责任的承担是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所经常遇到的问题,依法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解决监护责任承担问题的核心.而目前我国对此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主要在<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以及刚刚公布的<侵权责任法>之中,尽管这些法律对承担监护责任的主要情形做了规定,但仍有一些疏漏.本文在分析论述监护责任特殊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对监护责任的最新研究成果,对目前仍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以期能够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认定监护责任的承担上提供一些帮助.  相似文献   

3.
自《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以来,其适用率呈偏低的趋势,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频发的现状不相符合。究其原因,该罪在责任主体认定、因果关系判定,以及危害后果界定三个方面存在难以厘清的困境。而学界虽在不断探讨该罪名的适用标准,但大多局限于理论建构层面,而忽略了司法适用的有效性。故从实证分析视角,明晰该罪的司法认定标准,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贡献。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 ,机动车购车主体急剧增多 ,且购车主体、车辆使用主体呈多元化 ,一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就必然涉及到交通肇事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而现行立法对此存在立法不具体、不科学等问题 ,造成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法律尺度 ,难以操作 ,应该对其作进一步的充实完善  相似文献   

5.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了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责任,但学界对监护人责任问题仍然争论不休。从统一责任主体方面考量,被监护人侵权时的责任主体应认定为监护人。为了公平起见,赔偿主体宜认定为被监护人和监护人,且以被监护人财产优先赔偿,在被监护人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的情况下,由监护人赔偿或补足赔偿。另外,鉴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区分,相应地,在确定监护人责任时也应对两者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6.
立功制度是我国现行刑法典的一项重要成就。但是,现行刑法关于立功制度的法律条文规定比较简单,对立功认定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司法实务中认识不一,为立功认定带来很大的困扰。作为量刑情节的立功,根据审判独立等原则,认定主体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在检察院不起诉等例外情况下,则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认定。  相似文献   

7.
政府是我国社会救助中重要的责任主体,随着时代的变化,政府所承担的责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救助责任社会化、市场化的趋势并不完全适应目前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模式,由于社会救助本身的特殊性和目前责任主体综合能力的考量,政府在目前的社会救助事业中应该承担全面责任,也就是我国社会救助责任主体划分中政府责任的回归。  相似文献   

8.
对于如何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责任主体,我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均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涉及诸如车辆出借、挂靠、盗窃驾驶、租赁承包等有关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等相分离的情形,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和赔偿责任主体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9.
侵权责任形态的设置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实现填补受害人损失、预防损害再发生、惩罚恶意侵权人以及保障行为自由等多重功能的关键所在。立法者在《侵权责任法》中煞费苦心构建的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体系却因程序法配套理论研究滞后而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执行。在解释论上,法定诉讼担当的运用能够在坚持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基础,兼顾一次性纠纷解决理念的实现与复数侵权责任主体最低限度程序正义的保障。   相似文献   

10.
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建立在"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二元论的基础之上,但于此基础之上的因果关系判定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司法实务层面都存在一定困境.因果关系从归责要件体系上看,应当维持其事实层面的判断,因果关系理论不必进行"二元论"划分,仅事实上因果关系足矣,法律因果关系的法价值和政策判断交由违法性要件判断、过错的认定以及损害等其他要件来承担限制责任范围、截取因果关系链条的任务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11.
同质料性是德国法院在一系列判例中确立的,用来处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问题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原则。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依据其对于物的损害赔偿和物本身因最初就有的缺陷而导致的价值降低之间是否具有同质料性,来确定案件所应该适用的法律,决定案件属于侵权还是违约。我国在处理类似疑难案件方面可以借鉴该制度。  相似文献   

12.
我国《侵权责任法》延续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将赔礼道歉作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之一种。从赔礼道歉责任承担方式在我国的产生来看,其有一定的历史时代原因;但在现代法的背景之下,该种责任承担方式不仅在理论上争议颇多,而且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问题重重,其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的合理性值得怀疑,将其从法律责任还原为道德责任实属必要。  相似文献   

13.
博客侵权是以博客内容或方式的非法性侵害构成的侵权行为,与搜索引擎侵权、E-mail侵权和BBS侵权等存有差异。博主、浏览的网民和博客服务提供商因利害的关涉而可能成为法律责任主体。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过错责任原则仍是其合理的归责原则。而侵权责任的落实以BSP为主,在参照既有的立法、学理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应区分情况对待并打破承责的僵局。  相似文献   

14.
人工智能产品相较于普通产品最大区别在于其自主性,一方面体现在人工智能产品运作方式更具复杂性,它们能够自主决策与自主行为,处于"感知-分析-行动"模式,其运行过程为"黑箱"操作,难以为人类所探究;另一方面体现在产品侵权的致害主体更具多元性,除了作为传统产品侵权主体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外,还包括研发者,甚至人工智能产品本身。基于此,当前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存在困境。一是现有判断标准在人工智能产品视域下缺乏适应性,由于《产品质量法》中"不合理标准"的抽象性、复杂性与《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中"技术标准"的应急性、不确定性,现有标准的使用难以解决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问题;二是我国现有立法未将产品缺陷进行类型化认定,而仅对产品进行笼统的缺陷判断,在人工智能这一多元责任主体与多样未知风险的领域,该种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模式在适用时更为捉襟见肘。为将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司法实践规范化,在产品责任框架下应将缺陷划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及跟踪观察缺陷,这不仅有利于契合人工智能产品的归责原则,也与产品侵权责任各要素相对应。人工智能产品缺陷司法认定标准应与有关主体应履行的义务相结合。具体而言,人工智能产品设计缺陷的责任主体为设计研发者,其应当履行安全保障、性能平衡、全面测试等义务,该缺陷采用"风险-效用"的司法认定规则。制造缺陷的责任主体为制造者,其应当履行配合设计预期效果与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制造的义务,该缺陷采用"对预期设计偏离"的司法认定标准。警示缺陷的责任主体为制造者、销售者,警示义务应当达到警示内容的充分性、警示时间的更迭性与警示语言的简明醒目性等要求,该缺陷采用"合理充分"的司法认定标准。跟踪观察缺陷的责任主体为设计研发者、制造者与销售者,跟踪观察不仅要求畅通产品的反馈渠道,也要积极定期对产品进行监察,更要及时对问题产品作出反应,该缺陷采用"个案认定,综合判断"的司法认定原则。  相似文献   

15.
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第60条规定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第92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理论在我国《合同法》中被肯定下来,是学说继受和法典继受的结果,然而要使其真正衣土化,在我国生根成长,尚有很长的路要走。特别是,违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归责原则,现行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从法律规定附随义务的立法初衷等因素考虑,违反合同法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的举证方式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6.
请求权竞合理论有三种,即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根据学理和实务,采请求权竞合说中的自由竞合说较妥。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中违反法定义务不构成加害给付,违约行为仅引起固有利益损害亦构成加害给付。加害给付引起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是固有利益损害部分。就竞合部分,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22条,斟酌具体情况选择通过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主张权利。加害给付引起的履行利益损失和固有利益损害是聚合关系,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12条一并主张。  相似文献   

17.
在海上责任保险领域中.国内立法还没有明确完整地赋予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直接请求权.这不仅导致第三人受损权益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同时也影响了海事司法实践的统一。因此.首先要在保险法或其他相关法规中完善我国的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其次在《海商法》中应明确规定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并进一步系统构建自愿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与强制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这两种不同的权利制度体系;此外,还应把保赔保险纳入海上责任保险立法的调整范围,同样赋予保赔保险中第三人以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但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未作规定,本文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进行了重点的论述,以加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相似文献   

19.
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的可能情形均被《合同法》第52条所囊括,实践中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最为常见。在前述合同无效情形下,由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中的一方单独、双方按份、双方连带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等迥异的司法裁判结果均有所呈现。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环境侵权责任界定,应先按"污染源的控制与排放"的"文义射程"甄别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的"污染者"身份,并依法认定其"污染者"责任;对于不符合"污染者"身份的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若有证据证明其与"污染者"存在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行为,则应承担按份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其与"污染者"存在共同侵权、共同危险、累积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或者教唆、帮助侵权等行为,则应承担连带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其为有过错的"第三人",则应与"污染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间的最终责任份额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定,以期实现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环境侵权责任界定的息争止纷。  相似文献   

20.
以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学说、连带责任理论及立法规定为基础.对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时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船舶碰撞与漏油造成的油污损害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针对船舶碰撞双方漏油及单方漏油的不同情况.分别分析两船对连带责任的承担--认为在两船都漏油而且油污损害无法合理分开时,两船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船漏油时两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基于民法中的补充责任理论,提出在特定情况下由非漏油方承担补充责任.本文侧重理论联系实践,并对最高人民法院<纪要>提出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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