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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劲阳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6)
传统上人们对死刑的正当性主要从经验和理性两个层面来加以论证。前者立足历史与现实维度,后者主要立足报应主义和威慑论的维度。而交往主义刑罚观为死刑正当性的思考提供了新的维度。在交往主义视阈中,刑罚是社会共同体、犯罪人和被害人参与的三方道德对话。社会共同体通过刑罚与犯罪人进行交往,目的是促进犯罪人悔悟,改造犯罪人,促进犯罪人与被害人和解。显然死刑无法满足上述目的,故交往主义刑罚体系中死刑难以获得正当性。交往主义刑罚理论虽不尽完美,但从政治哲学层面审思死刑正当性,仍给人们深刻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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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刑罚目的论中的报应元素还是预防元素,其各自在理论上都存在着内部的逻辑矛盾.因此,报应论和预防论这两种理论各自体系内部也存在着长期被忽视的逻辑不统一问题.而所谓取两者之精华综合而成的刑罚报应一体论因为同样是报应元素和预防元素基础上的构建,因此,其同样没有考虑到这两种元素各自的内部分裂问题,最终仍无法解决刑罚目的论的内部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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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二三十年代,随着国内刑罚制度改革实践的深入发展,兼受欧美各国废止死刑运动之影响,中国法学界曾掀起了一场关于废止死刑的论争。当时持死刑废止论者以死刑的历史传统和民族信念、社会契约论、人道主义、死刑报应主义和刑罚功能主义等为立论基础,力辩死刑之应行废止。此外,他们还就死刑存废与社会安全、死刑与国家表率、死刑与犯人自新和司法补救等问题与死刑保存论者进行过论争。该时期关于废止死刑之论争,某种程度上冲击了人们传统的刑罚观和死刑观,对于其时之刑事立法,也或隐或显地施加了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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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德性的深入认识于司法改革无疑是有益的。文章认为 ,从传统报应主义的抽象分析和刑罚预防的工具理性视角来考察死刑的德性 ,不能得出死刑在道德上不正当的结论。只有在历史的、具体的论域中讨论死刑在道德上是否正当 ,并从价值理性的角度研究死刑的价值取向 ,才有可能贴近死刑的真正德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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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都是一元的罪刑关系理论,其立论基础是一元的犯罪观和刑罚观.随着新旧两派观点的逐步融合,对犯罪和刑罚的理解由一元走向二元,这也导致罪刑关系论由一元向二元演进.现代刑法理论中的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都是二元的罪刑关系论,均将报应和特殊预防纳入考量视野.二元的罪刑关系由“巴然之罪—报应”和“未然之罪—特殊预防”两个维度组成.在兼顾报应和特殊预防的前提下,罪刑均衡强调刑罚要与犯罪相对称,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罚个别化强调刑罚要与犯罪人的人格状况相适应,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就两者的关系而言,罪刑均衡是刑罚个别化的上位原则,刑罚个别化是罪刑均衡在刑事司法中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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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刑罚危机,西方理论界在刑罚目的研究上出现了一种整合化趋势,其中较有影响的主要有不当利益剥夺说、不满补偿说以及公正报应说三种学说.相较于其他两种学说,公正报应说不仅保证刑法的公正报应及罪与刑相适应,基数与序数分别的相适应,而且通过吸收现实实践与其他学说的精华而做到了理论自洽.所不同的是,公正报应说站在一元报应论的立场上,对这些影响刑事责任事由的理论基础都重新进行了系统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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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与并合主义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本文首先分析了刑罚理论上的绝对主义 (报应刑论 )、相对主义 (目的刑论 )与并合主义的内涵 ,指出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的分歧不在于刑罚目的 ,而在于刑罚正当化的根据 ,提出并合主义是理想的刑罚观念 ;其次论证新刑法采取了并合主义 ,认为这样有利于同时保护个人与社会利益 ,有利于适当处理刑罚积极主义与消极主义的关系 ,有利于协调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原则 ,有利于使刑罚整体程度适中 ;接着根据并合主义的理念提出刑罚与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的具体要求 ,主张量刑时不宜过于重视一般预防的需要 ;最后联系中国国情与公民的一般价值观念 ,根据刑罚的本质 ,指出我国目前的刑罚虽然不宜过于严厉 ,但也不能盲目地推崇轻刑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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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经》从“三统”论出发,赋予道、德、仁宇宙永恒法则的义涵,为实在法确立了正当性基础;从阴阳理论和“贵生”“乐生”思想出发,指出刑罚在本质上是一种“恶”,不过基于现实的需要,刑罚的运用不可避免,关键是要遵循必要原则、罪刑相应原则以及不得连坐原则;从报应论与神判论出发,强调枉法裁判、滥施刑罚的执法者在现实社会中纵然能够逃过法律的处罚,但终究无法逃脱减寿乃至子孙遭殃的报应,而且死去以后,其亡魂仍须入土府接受阴神的审判,由此完善了正义的实现机制。《太平经》的法哲学思想带有道教教义的鲜明印记,从一个侧面呈现了中国传统法思想的内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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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将矫治视为刑罚的重要制度以及行刑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刑罚意味着矫治犯罪人"这种认识实质上混淆了刑罚与矫治的关系.刑罚与矫治的异质性,表现在刑罚与自由刑的关系、劳动的刑罚解读、矫治的刑罚独立性理性分析、刑罚与矫正混淆的实践危害性等几个方面.矫治的刑罚独立化理论是解决目前理论界关于刑罚本质报应论与矫正论争议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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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相互对峙,勾勒了刑罚理论中风格迥异的两大景观。报应主义强调刑罚的施加在于已然之罪的报应;目的主义强调刑罚的施加在于未然之罪的预防。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各执一词,难免片面,于是折衷主义崛起。折衷主义认为刑罚的目的既在于报应犯罪,又在于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其实,报应与预防是相互兼容统一的。报应构成刑罚的基底,在此基础上刑罚也应当考虑积极的一般预防和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在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报应与预防又各有不同的侧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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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以道义责任论为根基的规范责任论。作为刑事责任负担最主要形式的刑罚,它的合理依据是扬弃了报应刑论的僵硬又结合了目的刑论合理性的并合主义。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哲学思考为刑事立法者提供了立法依据,并且指导着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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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语境下的死刑限制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废除成为世界刑罚发展的潮流,迈向法治现代化的中国也应该顺应这种潮流.但立即废除死刑又缺乏现实性,在两难之间死刑限制是可以选择的理想路径.和谐社会要求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为限制死刑提供了正当性的根据.而死刑限制路径可从缩减死刑罪名、寻找死刑替代措施、构建死刑赦免制度、明确死刑标准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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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伟 《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43-48
刑罚目的理论在刑罚论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现代刑罚目的理论在逻辑上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矛盾,有必要予以修正.刑罚的目的既不是为了实现对已然犯罪的报应,也不是通过一般预防作用于社会公众,而是在维持罪刑关系的基础上实现特殊预防.罪刑关系原则是根据已然的犯罪行为奠定刑罚质的基础,特殊预防是基于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对刑罚进行量的调整和补充.二者统一于刑罚目的体系中,贯彻于立法、司法以及执法三个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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