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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祚绍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4):57-60
论于谦之死周祚绍于谦死得很悲壮。作为临危受命的救国功臣而惨遭杀害,是很悲哀的。但他面对迫害而视死如归,又是很壮烈的。于谦“死之日,阴四合,天下冤之”。有个叫儿的指挥,本是曹吉祥部下,“以酒酹谦死所,恸哭。吉祥怒,之。明日复酹奠如故。都督同知陈逵感谦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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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松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2)
全国高等医药院校试用教材《医古文》(一九七八年出版)文选注释,简明扼要,既不失专业特点,又有广泛参考价值,唯注释中偶有未照之处,尚须辨正。 一、《按摩》;“少腹冤热而痛”。注:“冤:烦闷。” 按:“烦闷”,属胸脾症候,与小腹无涉。据《楚辞·九章·思美人》:申旦以舒中情兮,志沉菀而奠达。”洪兴祖补注:“菀音郁”。又《诗经·秦风·晨风》“郁彼北林”,《周礼·冬官·函人》注引作“宛彼北林”,是“菀”若“宛”与郁”通假之证,而“宛”“冤”同音,则“冤”亦可借为“郁”,“冤热”即“郁热”,其含义与吴尚先《理瀹骈文》所谓“火郁”相同,均指热邪内伏。故“少腹冤热”,继之“白出”,正合乎病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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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成 《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1)
尼采决不是第一个谈上帝死了的哲学家,但他对上帝观念抨击却具有震撼时代的威力,“到现在仍未能完全找到处理之法,亦无法完全复原。”“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流行美国的“上帝死了神学”就深受尼采、朋霍斐尔(D.Bonhoeffer)等人的影响,以至神学家汉密尔顿(W.Hamitton)雄心勃勃地要把“上帝”一词从词典里拿掉,他在《把上帝从字典中拿掉》一书中说,“今天我们甚至不能理解尼采关于‘上帝死了’的呼喊,因为即使这样,我们又如何知道?不,现在的问题是‘上帝’一词死了。”“在上帝死亡神学家看来,不仅上帝死了,而且“上帝”一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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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雯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1998,(2)
托尔斯泰在《复活》中说:“人变得不像自己了,其实他仍旧是原来的那个人.”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人变得不像自己了”的现象处处可见,岂独托尔斯泰笔下的玛丝洛娃?那个曾刺杀摄政王载沣的反清志士汪精卫,后来蜕变为中华民族的头号汉奸;而那个曾鼓吹帝制的“筹安会”君子杨度,晚年却参加了中国共产党.特别是唐朝那个帮助李世民打天下的李勣,其性格发展和裂变的轨迹更是十分明晰.据诏人刘(食束)记载,李勣曾对人这样评说自己“余十二、三为无赖贼,逢人则杀之;十四、五为难当贼,有所不快者无不杀之;十七、八为好贼,上阵乃杀人;年二十便为大将,用兵以救人死。”从“无赖贼”到“难当贼”、“好贼”,直到“大将”,我们看到李勣性格从发展到裂变的全过程。正是从这一复杂的发展过程中,我们看到了那个特定的农民起义的历史时代所孕育的与众不同的名将李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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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木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6)
关汉卿杂剧《窦娥冤》之所以被誉为“即列之于世界大悲剧亦无愧色”①的杰作,是与主人公窦娥形象塑造得十分出色分不开的。窦娥在婆婆临危之际屈招了“药死公公”的罪名,结果婆婆得以保护而她自己却失去了生命。窦娥的凛然气概令人赞叹不已,但从某些论者的话里话外看,窦娥虽死得激动人心,即未必“大义”,理由是窦娥“头脑里充满了贞节、孝顺等等封建伦理观念”,是在“按照封建统治阶级思想的指示,吸食起世上大量推销的迷信鸦片,进行自我麻醉。”窦娥“可称是封建社会的杰作--‘孝女’、‘节妇’的典型了。”如果照此逻辑推之,窦娥充其量不过是封建殉道者,她为婆婆而死的意义也颇值得怀疑了,而“即列之于世界大悲剧中亦无愧色”的《窦娥冤》自然也就有些愧色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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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楚襄王二十六年,楚郑之战,楚将穿封戍俘虏了郑国大将皇颉,本以为立了头功。没承想,让公子围半路夺人而去。后伯州犁“上下其手”,终大功旁落。后人把“上下其手”演绎成“通同作弊”,实在是枉冤了伯州犁。其实,伯州犁做错了什么呢?他提议让皇颉自己说是谁俘虏了他,又实事求是地上指皇弟,下指县尹。是皇颉读出弦外之音,当俘虏都成了骑墙派。实际上,公子围争王位时,还是把伯州犁杀了,到是穿封戍被封了陈公。可见,他并没有念“上下其手”的好处。细究之,伯州犁的“上下其手”,类似于今日酒桌上,与尊贵者碰杯,总要把酒杯放得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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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述贵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1)
关汉卿的《窦娥冤》第三折,窦娥临刑前发的三大誓愿中有一句“(也只为)东海曾经孝妇冤”。朱东润主编的《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在注释此句时说:“汉东海有寡妇周青,为侍奉婆婆矢志不嫁,婆婆遂自缢而死。其小姑告官,诬嫂以杀人之罪;问官不察,竟判处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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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9-11
郭店儒简非常重视“命”,主张人们要知命。要知命首先就得“知天、知人、知道”,“知天、知人”就是要“明于天人之分”.“知道”主要是了解“人道”。其次要知命还得“知博”,“知博”就要博学于礼。最后知命要“无必”,即不固执。知命的目的是“知行”,要知行首先就得按礼的要求行事,其次还得明于天人之分,最后还要有智慧。知命的主要途径是“反己”,反己还要具备“闻道”、“知本”和“恒心、恒志”等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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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冤抑》该著的作者寺田浩明以“权利-冤抑”为线索,从国家及民间两个层次向读者再现了中国古代法的原型,并最终归纳出法律的原型为“非规则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