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南都学坛》2017,(4):77-83
司法实践中,如何划定合法的私募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界限,一直是一个动态难题。特别是随着私募基金的迅猛发展,解决这一难题的需求更为迫切。判定私募基金活动的合法性应从集资主体、集资对象、集资方式和集资项目四个方面展开,概而言之:集资主体是形式要件,合法私募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非法集资犯罪只是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往往无法取得备案;合法私募的资金募集对象是特定合格投资者,在经济能力、人数和范围方面都有明确限制,而非法集资犯罪是面向广大的社会不特定公众;合法私募以"私"为特征,募集方式不得公开,不得承诺收益,而非法集资犯罪与之相反;合法私募以"项目"为生命线,必然存在真实的特定项目并备案,且资金专款专用,而非法集资犯罪中的项目只是虚构、捏造的"存在",资金往往转移挥霍。  相似文献   

2.
集资对象是否特定影响民间集资行为的性质认定,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之一便是向不特定 对象集资。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虽有规定,但所设定的标准简单抽象而难以把握,并且在实践中产生了亲 友标准模糊、口口相传行为定性不清等问题。在吴英非法集资案中,集资对象是否特定成了争议的焦点, 而且单纯依靠刑法已难以得出准确的结论。美国在证券私募融资领域建构了“安全港”法律制度,这一制 度在完善我国非法集资中的不特定对象认定标准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我国可通过修正现有的刑 事法律规范,明确不特定对象的内在含义,改变现有的融资法律规制格局,转变政府的金融监管哲学,从 根本上解决不特定对象认定困难的司法难题。  相似文献   

3.
非法集资类案件必然涉及到刑民交叉的问题,相较于一般刑民交叉案件的财物处置,集资类案件的财物处置有其特殊规则,强调多方利益平衡,集资者参与的民间借贷一律纳入非法集资范围,并设置了专门的行政化处置程序。这些处置规则,在强调集资参与人利益保护的同时,忽视了非集资参与人的权益,不区分“同一事实”与“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先刑后民时未明确法院的民事生效裁决应如何处理,行政化和刑事追赃两种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均难以处理非法集资财物处置中的复杂关系。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应当细化民间借贷的认定标准,依法判断民间借贷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范围;先刑后民时明确民事生效裁决可作为财产处置依据;同时处置涉案财物程序应司法化。  相似文献   

4.
非法集资犯罪大案要案的频繁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暴露出在非法集资犯罪预防机制方面的薄弱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管责任的缺失。以往对非法集资犯罪侧重于事后惩治,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犯罪发生。但具有较大的滞后性,不能起到提前防范作用,无法从根本上遏制犯罪。针对这些弊端,本文提出了健全预防机制,强化政府监管责任,联合各部门实施综合治理的主张,并详细论证了与此相关的五点建议。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资金为导向的经济活动日渐活跃,民间资本的庞大性也不断地突显出来。民间资本拥有者并不希望以银行存款等方式来管理自己的闲置资金,于是,高利润回报的资金管理方式应运而生。这样的市场环境,正是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产生的温床。非法集资行为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本身是一种严重破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非法集资行为在具体罪名和行为的定性上,学术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论,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近年,我国部分地区非法集资类犯罪活动猖獗,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和谐的突出问题,应引起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   

7.
当互联网金融公司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时,被害人权益保护存在自我权利救济处于被动地位、作为一般债权清偿滞后、程序费用支付构成多重伤害、经济损失取回周期经历较长等不足。这种侧重于打击犯罪的事后救济模式并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投放阶段与储户资金的流动阶段对犯罪行为进行拦截,使被害人资金在被互联网公司实际支配前得到有效控制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8.
当前,我国法律框架对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诉讼地位及投资合同效力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不同案件的裁判尺度难以统一,再加上此类案件普遍存在刑民交叉的特点,处置程序缺乏相应规范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严峻问题。针对投资人诉讼地位,可结合法益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正当性及有利司法实践原则,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证人。针对投资合同效力,可结合民法典及刑事立法精神,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则应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等对投资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可撤销等进行具体区分。同时建议设立公告程序及诉讼代表人制度,充分保障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及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在分析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现状的基础上,利用“冒烟指数”模型,对重点领域、企业运营、资金流、关联企业以及人员投资活动等五个方面的风险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同时提出,为提高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监控质量:要优化数据处理路径,多维度收集情报信息;加强预警研判,构建立体化打击格局;打造多元化犯罪处置策略,明确犯罪治理重点;引导侦查模式转型,提高打击犯罪精准度;重视电子证据的取证,完善证据链条。  相似文献   

10.
11.
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运用中,"非法证据"的界定是当然前提。非法证据并非是任一证据合法性要件欠缺的广义非法证据,而专指取证主体通过严重非法的手段或者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我国刑事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类,两类非法证据在实际判断中虽存在差异,但都应围绕取证手段的非法性展开,分别考察取证手段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以及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准确界定刑事非法证据的范围。  相似文献   

12.
风险刑法视野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定,集中体现了风险刑法视野下刑罚前置化、预防积极化等主张。由于我国刑法“重罪重刑”的特点较为明显,随着犯罪圈的进一步扩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一轻罪进行处罚时要格外慎重,避免刑罚权滥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所以,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我们要按照罪行法定原则等要求,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等相关概念予以规范,而且要明确关联犯罪的处罚原则,最大限度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刑事非法证据的取舍问题由于其自身的独特价值一直是我国立法机关、学术界争论的热点。在明确非法证据内涵的基础上借鉴各国相关制度规定,论述在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实意义并提出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14.
法治国刑法文化应当以个人为本位,注重与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弱者应有之权利。因此,最大限度地保障包括犯罪人基本人权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刑法的价值所在。刑法解释是适用刑法进而实现刑法价值的一个能动的过程。在释法过程中,"刑法的谦抑性"、"有利于被告"以及"常理"是司法者应当遵循的规则和坚守的底线。只有如此,才能保证释法的结果符合普通公民的意志,也才能够最终实现刑法的价值。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采证问题是立法机关、学术界争论的一个热点。对刑事非法证据如何抉择,关系到法律真实与程序正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利益冲突的权衡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笔者试对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一探讨,以期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立法与司法实务的科学化、民主化和现代化。  相似文献   

16.
拆违与拆迁并举的模式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势将更加普遍采用。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违法建筑的拆除属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征收拆迁中的补偿则为民事法律关系。《条例》所指不予补偿的违法建筑应界定为经过“调查、认定与处理”后,仍必须适用“拆除”决定的违法建筑,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拆迁补偿只在违法建筑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方能以排除妨害的形式要求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  相似文献   

17.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刑法和商法属于两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对于商事交易领域不法行为的规制,需要刑法和商法的"通力协作";而对于刑法和商法的内在理论逻辑和制度构造的关联更应高度重视.目前,中国在实践中对于商法和刑法的关系处理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有必要基于"立体刑法学"思路重构刑法和商法的关系机制.提出一是在理论层面上,应从整体法秩序视角一体化评价商事领域的不法行为,强化刑事法网的严密性,并确立具有适应性的刑事责任机制;二是在制度层面上,应重构刑法体系,完善制度构成,建立刑法更新调整机制,强化和商法的有效对接.  相似文献   

18.
性犯罪作为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形式,在刑法中应具有重要地位。但由于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及立法技术落后等原因,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性犯罪的规定存在严重问题。首先是现有罪名规定的不合理性,主要体现为相关犯罪的犯罪对象和犯罪主体的范围过于狭窄,无法满足保护人权及惩罚犯罪的需要;其次,许多严重的性侵犯行为没有被规定为犯罪行为,从而导致法网出现严重漏洞。本文在分析我国刑法中有关性犯罪的规定情况及其造成的一些实际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性犯罪的刑法立法提出建议,以其对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刑法发展的方向是经久不息的理论话题,积极刑法观与消极刑法观两种立场争执一直难解难分。《刑法修正案(十一)》体现的刑法积极发展趋势,引起了消极刑法观的批评和诘难。积极刑法观与消极刑法观的分歧主要源于刑法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两种刑法机能之间的内在紧张。虽然人们喜欢以"积极"和"消极"截然二分来概括刑法发展的立场,两种立场也都不乏理论支撑。但事物的发展总是充满新旧纠缠与矛盾,理性的分析需要左盼右顾,现代刑法发展中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两大支柱始终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对峙,纷至沓来的问题也不会消停,任何刑法理论都应该具有一定的时代张力,不同的观点、不同的立场应该相互容纳和弥合,消极不应停滞,积极不能冒进,积极发展中仍须审慎。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