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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坤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8(3):36-40
我国检警关系模式由于带有根本性缺陷和弊端已不能适应刑事司法改革追求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取向,故应予以改革。应在保持公安机关现有体系的前提下,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公安机关的相对领导权,而不是国外的那种绝对领导权;确保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的主导核心地位,对侦查机关的所有侦查行为,特别是对侦查手段要进行适当的控制;在充分发挥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各自职能的基础上,合理优化配置检警两机关的司法资源,并通过适当减少诉讼环节,以降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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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警关系的设计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无庸讳言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既有构建理论上的,也有具体制度设计上的,从而导致侦查监督流于形式。考察国外检警关系制度,无论是大陆法系的"检警一体化"的检警关系制度,或是英美法系的"检警分离"式的检警关系制度,可以发现在检警关系制度的构建上,它们都有一定的共性:即检察机关、警察机关必须相互配合,检察权必须有效监督警察权,检察权必须指导警察权三大规律。我国应该针对现实问题,遵守上述规律,构建协作型检警关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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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军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8(2):106-109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是一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理论一直认为这种关系模式对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有着积极的保障作用。但是,从这种模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作效果来看,并不象制度的设计者所预想的那样理想,尚有许多不足和缺陷。对此,有学者主张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系的检警结合模式建构检警一体化的格局,也有学者反对检警一体化。就目前而言,完善并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司法控制无疑是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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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下检警关系重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诏楠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6(1):84-88,122
检警关系是刑事诉讼关系的基本内容之一,我国侦查、起诉、审判逐次推进的诉讼阶段构造使检警机关长期面临着配合不足、监督不力的实践困境,审前不良的权力运作将会导致庭审不利的最终结果,难以有效追诉犯罪和保障人权.为了满足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的现实需要,有必要对审前阶段检警关系的运作模式进行研究,为庭审做好准备.在借鉴域外检警关系有益经验的同时,立足本土资源,在选择最适合我国司法运作的检警分离模式基础上,通过具体制度的进一步构建,完善检警机关的权力运作,规范审前程序,为实质化庭审做好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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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光红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9(5):141-145
越南现行检警关系模式赋予了检察院在审前阶段十分广泛的权能,检察院有权对侦查机关的人员及活动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和引导.基于中国与越南相似的政治、经济条件和文化、历史传统、人文素质以及此前相近的司法体制,越南现行检警关系模式及其运行效果对我国的检警关系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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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毅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1(3):57-62
检警关系是刑事诉讼关系的基本内容之一,定位准确、线条流畅的检警关系对于诉讼机制的协调运作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配合制约原则指导下构建的检警配合制约模式,却导致了我国检警关系的错位。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处理检警关系的经验基础上,以侦诉一体化为目标模式,对我国检警关系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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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燕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1):170-172
通过研究《日本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日本刑事诉讼中的检警关系作了简要分析,进而提出了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如何完善检警关系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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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88-90
刑事诉讼法以诉讼规则来划分诉讼程序中整体与个体间的权利义务界限,使双方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得到满足与保护,从而在个体利益得到保护的同时,国家追诉的目的也能同步完成。应围绕刑事诉讼目的,对警检关系进行正确定位。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实现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权的监督与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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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在上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3(1):96-101
文章通过对我国检、警关系之现状分析,在考察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透视我国检、警关系之错位,并基于此提出重构我国检警关系的目标模式及其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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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原则是刑事诉讼各机关处理相互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确立了现有的平等的检警关系,但是,由于侦查监督的实际效果的不理想,理论界对我国现有的检警关系产生了怀疑,并提出了不同的改革方案:主要有检警一体化、检察引导侦查等观点。针对这一现象,在本文笔者尝试从不同的视角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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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时代警察主导模式下检警衔接面临信息不对称、技术力量分散与侵犯隐私权风险的新困境,进而成为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辩护律师会见阅卷繁琐的重要成因。滥觞于证明标准诉讼规律的检警一体理论似乎能够为解决诸多困境提供理论支撑,然而其与我国传统检警关系与司法实践存在抵触暂不可能付诸实践。借鉴检警一体理论的合理因素加强检警衔接紧密性,强化检察引导侦查,在数据共享视域下通过数据共享、整合科技力量、加强对数据技术侦查手段监管等途径完善数据时代检警在诉讼程序中的衔接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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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检警关系的定位是“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但实践中检警关系呈分离化倾向。这种倾向违背刑事追诉活动的基本规律 ,易降低诉讼效率 ,造成暗箱操作。为此 ,必须对我国的检警关系进行改革 ,检警一体化应当成为检警关系改革的目标。检警一体化的构建要从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同时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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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强化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作为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的证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地位更加重要,而律师法的修改更是对公诉机关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目前我国实行的侦查中心主义的模式下,公安机关所收集的证据往往不能达到庭审证案的要求,为此应构建公诉预查制度,既要明确公诉预查的范围和介入时间,又要明确公诉预查的机构组成、预查方式、内容和效力等,从而更好地改善我国警检关系,提高侦查起诉效率,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结合.这既符合我国的警检关系现状,也符合公正和效率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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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萍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12):64-70
我国的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是建立在分工负责基础上的配合、制约关系,这种检警关系模式一方面有利于发挥侦查机关的优势和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有利于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体现了"参与"和"控制"的统一。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目前的检警关系模式已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诸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有余,但制约不足,以致不能真正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等;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滞后性和被动性,致使对侦查行为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纠正;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在质量上难以达到公诉的要求,案件的退查率上升,不诉率居高不下,诉讼效率低等等。为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在不违背现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检警监督协作机制———侦捕诉协作机制,是相对合理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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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检警关系存在的种种缺陷显示,对其改革已势在必行,通过对典型模式的考察让我们看到加强公诉权对侦查权的监控,强调检察官在审前的主导作用已成为国际的主要趋势,检警一体化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和发展潮流,是未来中国检警关系努力的方向。在现阶段我国应从本土资源和实际情况出发,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公诉权对侦查权的监控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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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的反思与展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引导侦查改革近年来逐渐成为检察工作的热门话题,也被视为刑事司法新观念和目前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之一.通过对检察引导侦查的法理基础、法律依据、价值与成效等问题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检察引导侦查这种检警关系机制研究不能以某一个流行命题为基本出发点,而应当把它置于具体的刑事司法理论及实践中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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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建红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0(3):51-55
公诉制度的诞生以检察官的出现为标志,以人们对犯罪客体的全面认识为理论前提。对公诉制度的界定必须围绕公诉主体、公诉目的两个方面进行。公诉制度的变迁遵循了适用范围日益扩展、公诉机关日益独立统一、起诉条件日益规范、起诉原则日益科学的发展变化趋势。我国现行的公诉制度在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靠拢的同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但依然存在着不少缺憾,应该从厘清检察职能和实现控辩平等的角度对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