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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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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水权的定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给水权下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义是当前理论界关注的热点.本文全面分析了各个学派对水权的界定,并作了较详细的评述.作者认为水权作为在开发、利用水资源过程中产生的对水的权利,包括水物权和取水权两部分.水物权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包括资源水权和产品水权两类;取水权为准物权性质的权利,是资源水转化为产品水的前提.水权是以水物权和取水权为基础的一系列与水有关的权利的总括.  相似文献   

2.
水权是自然资源物权的一种。水权优先权指的是各类型水权之间以及水权与水合同债权之间效力上的先后顺序。对水权进行合理分类是讨论水权之间优先权的前提。我国现行水法和物权法从各自角度涉及到水权优先权制度,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完善水权优先权制度,建立公正合理的解决水权优先权纠纷的利益衡平机制,对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水权的涵义和性质是近年来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我国学者对水权的内涵和性质都没有统一的看法,文章通过对水权内涵的界定,认为水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水资源法律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水权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水权转让规则是市场配置水资源的规范依据。水权转让属于物权变动范畴,应与物权变动模式相衔接。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水权转让合同是水权转让的原因(基础)行为,水权转让登记是水权转让的构成要件,登记完成后方可产生水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当水权转让不改变用水目的时,可自由进行。当水权转让改变用水目的时,应允许较低位序的水权转为较高位序的水权;当水权由较高位序向较低位序转让时,应取得水权许可机关的批准。  相似文献   

5.
水权银行是对水权进行存储与借贷的中介机构,这种模式下的"水权转让"为解决我国水资源问题提供了一种新途径.文章在借鉴美国水权银行实践发展的基础上,探讨了水权银行的基本构造,分析了水权银行组织结构和运作模式,并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完善水利工程两个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水权银行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6.
论水权的概念及性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对水权的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水权是指权利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水权属于一类特殊的用益物权。在制定物权法时,应考虑将其纳入用益物权制度中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7.
水权是具有公权性质的私权。虽然水权具备物权的基本特征,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但水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他物权。水权的法律性质决定了水权转让的范围:水权转让的主体主要是在水权流转中通过水权交易移转水资源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水权转让的客体,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只限于多样化的经济用水,且必须是获得取水许可证的水权。从水资源使用权的位次看,家庭生活用水满足人类最起码的生存需求,其第一位次的地位不可动摇,紧随其后的是生态环境用水权。从水资源的用途看,无论是转让人还是受让人,都不能随意变更取水许可证的记载。  相似文献   

8.
水权配置制度是水权制度的关键,对优化资源配置,高效利用水资源有重要意义。水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兼有公权私权双重性质,对水权的配置要以公平与效率为价值目标。目前我国水权不明晰,水权配置制度不完善,立法缺失,实践停滞。区域水权配置方面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完善制定且实施效果不理想;用水户初始水权分配方面取水许可制度法律约束不严格,政府部门角色不清晰;水权转让方面制度建设滞后,调整力度薄弱。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考查了约束水权配置的三个主要因素——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国家安全,并指出三方因素的密切关系:社会经济为躯干,作为中心因素,是水权配置的主要指针与源动力;生态环境与国家安全为两翼,为水权配置提供有力支撑,三者三位一体,缺少任何一方都会使配置工作失去正确航向。接着,从社会经济驱动,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安全本位三个方面探讨了水权配置制度的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9.
水权转让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方式之一.水权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其客体水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又是具有公权性的私权,同时具有外部性的特征.被转让水权应符合权利转让的要件,为生态环境分配的水权及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水权不得转让.  相似文献   

10.
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我国既有取水权制度必须进行生态化转型。然而,我国取水权制度生态化转型建设具有复杂性与跨学科性两大难题。因此,有必要运用民法学、行政法学以及环境法学三个学科理论对我国取水权制度生态化建设进行研究。从理论与制度规范角度出发,在界定我国取水权是新型用益物权属性的基础之上,明确取水权生态化的概念及内涵,着重强调我国取水权生态化建设应遵循:利益平衡、适度分散、配套建设、科学安排取水顺序这四大原则。此外,我国取水权制度生态化建设主要包括取水权取得、取水权行使以及取水权转让的生态化创新与完善三大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11.
水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水权转让不是水资源所有权的转让 ,不是水合同债权的转让 ,也不是水的买卖 ,而是作为准物权的用水权的转让 ,其前提是法律使水权具有让与性、水权界定清晰、水权确定。水权转让合同是水权转让的主要的法律事实 ,但不是物权合同。转让人享有能够处分的水权是转让的条件之一 ,否则转让合同的效力待定。取水许可证而生的水权转让以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该登记应具有公信力。  相似文献   

12.
论水权交易     
水权问题是随着我国水资源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引起学术界重视的.目前国内普遍认为水权交易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方式.通过对水权交易制度的梳理,提出水权交易的立法建议,为完善我国的水权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3.
对流域初始水权分配进行研究不仅是国家宏观政策的需要,也有助于我国的水权制度建设。通过对国内有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的文献进行梳理,在界定流域初始水权分配内涵的前提下,以水权分配存在的问题为线索,对流域初始水权的分配原则、分配模式、影响因素的研究概况进行综述。列举不同配置基础下的我国流域初始水权分配典型案例,并进一步探讨了流域初始水权分配中亟待解决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4.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制度存在一些共识性的根本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私权制度发展的前提性障碍.但最近的立法表明,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问题被认为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难题而被放弃;理论研究也形成淡化主体的趋势.然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制度历史演变揭示出的规律、法律构造的一般逻辑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社会基础的中国特性都表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在整个农村集体土地私权构造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  相似文献   

15.
为解决洪水时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区域主体之间争相排水的问题,亟须构建"准市场"下的排水权交易制度。立足于我国区域间防洪排水问题,提出排水权的概念,设计"准市场"下排水权交易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通过构建区域间排水权交易的演化博弈模型,探讨影响区域间排水权交易的影响因素,最后利用Matlab软件进行仿真研究,分析各影响因素的变化对交易主体行为策略选择的影响程度的研究表明,构建"准市场"机制下的排水权交易制度可以促进区域主体运用经济手段解决洪涝灾害问题。在洪涝灾害时期,各地区应从区域整体利益出发,积极谈判交易排放洪水的权力。发达地区通过购买欠发达地区的排水权,以减轻洪水给自身带来的损失;欠发达地区利用出售排水权获得的收益进行灾后重建,这样可以使区域整体洪涝灾害损失降至最低,促进区域和谐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16.
完善我国农村水权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近几年,我国对于水权理论的探讨逐步深入,但对农村相关水权法律制度的重视不够.本文提出农村水权法律问题的重要意义,探讨了农村水权的权属和市场等问题.  相似文献   

17.
自然资源利用权对民法物权理论的新发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自然资源利用权是一组新兴的权利群,其权利类型包括水权、探矿权、采矿权、养殖权、捕捞权、狩猎权、采伐权以及放牧权等。自然资源利用权与传统用益物权有很大的差异。自然资源利用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也亟待协调。自然资源利用权催化民法物权理论发生变革:可持续发展应该成为物权法的价值之一;应该从客体的角度对我国的用益物权进行分类;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与不动产的含义应重新理解。  相似文献   

18.
物权观念从绝对到相对,物权变动模式从要件主义到对抗主义,是物权基本范畴的必然逻辑进化规律.我国当代物权变动规则的形式主义化有德国法影响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管制"型产权治理模式的弊端体现.推动不动产登记领域的政府职能从"管制"到"激励"、从"规范"到"引导",突出物权变动中的自治性因素,是实现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从形式主义到对抗主义变迁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但是严格的物权法定之下的物权体系将是僵化和封闭的,这不仅限制了民事主体的财产自由,违背了私法自治原则,也不能吸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型物权,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各国学者都开展了研究,提出了物权法定缓和主义.但是在我国<物权法>中仅仅只有两个条文规定物权法定原则,这显然是不足的.  相似文献   

20.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忽略了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既不符合现实不动产交易的需求,也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与冲突,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带来困扰。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其属性完全不同;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符合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从相关立法规范考察,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外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都赋予了交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应明确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果,交付要件主义加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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