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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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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没有确立情势变更原则,造成明显的法律漏洞,给司法实务留下了一个难题。为此,本文根据合同法理论,主要阐述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以及在实际中与相关的一些概念的区别,并指出在目前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来解决因情势变更引起的合同纠纷,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相关合同纠纷提出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2.
傅健  薛林 《社会科学家》2000,15(1):69-73
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合同法》虽未最终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然情势变更在经济生活中却是难以避免的。笔者试从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适用条件、法律依据、与不可抗力及合同落空的区别及如何防止其不利影响作一系统而概要的阐述,以期对将来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裴超旺 《理论界》2005,(7):82-83
情势变更原则是当代债法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令人遗憾的是新《合同法》对此无明确规定,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因情势变更问题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的存在。这说明我们对于情势变更的理论研究有待深入。本着这一目的,笔者就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法律效果,以及其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等相近概念进行了论述,以求教于专家。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入手,追其根源,仔细阐述了情势变更的原则的产生—发展—丰富的过程。以罗马法的“严守契约原则”展开,到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恃势木变条款”的明确提出及其演变。结合一战后,西方国家社会经济的巨大变化对此原则的影响,比较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确立这一原则的社会背景和时代特色,力求在动态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了解情势变更原则的全貌。试为我国建立现代意义上的情势变更原则,广泛、深入的研究探讨奠定的基础,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5.
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这一原则 ,我们应对情势变更原则产生的根源、法律依据、构成要件、概念界定、法律效力及其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进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6.
在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时,应当严格分析判断案件事实的性质,对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合理判断,避免出现适用不当之情形。对于"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的时效应以一年为佳。如有必要,免受不利益的当事人应给予他方一定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7.
陈柏祥 《兰州学刊》2012,(3):211-213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都是合同领域直接涉及合同效力及责任的重要制度。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当发生了一些非因双方过失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履行无意义、履行显示公平等的情况时,区分这些意外因素的性质,是属于不可抗力,还是属于情势变更至关重要,二者的选择使用对双方的责任影响甚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二者进行一个比较分析,期望能对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发生意外情况下如何选择解决路径有所补益。  相似文献   

8.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衡平学说。我国合同法中应规定情势变更原则 ,它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 ,认为在合同法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可能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就此否定其在合同法中的确立 ,无异于因噎废食。情势变更是合同严守原则的例外 ,它包括不可抗力 ,并产生两大法律效果 :双方当事人再交涉义务 ;双方当事人获得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权。  相似文献   

9.
《江西社会科学》2018,(9):181-187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与行政诉讼功能、行政行为效力原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形成冲突,不能合理嵌入行政判决方式的立法设计之中,情势变更原则的一般适用条件亦不能成就,似有牺牲整体实质公平和制度效率以达成个案正义的嫌疑。重新衡量公平、效率与法治原则,采取由行政机关自我调整以适应新法律状态或事实状态需要的路径,可以引领商标注册争议回归商标申请行政程序正途,既维护商标竞争性申请秩序,也符合行政诉讼的制度定位。  相似文献   

10.
本文揭示了情势变更的合义,剖析了合同法未引入情势变更制度的原因;论述了将情势变更制度引入合同法的必要性,并就将情势变更制度引入合同法之中需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笔者认为,在合同法中应当引入情势变更制度,应将其规定在合同履行一章之中,在当前,可通过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待条件成熟了,再将其补充到合同法之中。  相似文献   

11.
高宏贵  殷茵 《江汉论坛》2001,(11):61-63
本文揭示了情势变更的含义,剖析了合同法未引入情势变更制度的原因;论述了将情势变更制度引入合同法的必要性,并就将情势变更制度引入合同法之中需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笔者认为,在合同法中应当引入情势变更制度,应将其规定在合同履行一章之中,在当前,可通过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待条件成熟了,再将其补充到合同法之中.  相似文献   

12.
刘廷华 《北方论丛》2011,(2):148-152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一种分配意外风险的规则,可以节约与分配风险相关的交易成本。事实上,无论是理论基础、法律效果还是适用条件,情势变更规则无不具有令人信服的经济学逻辑,始终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中心目标。  相似文献   

13.
徐祖林 《云梦学刊》2001,22(5):29-31
我国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含义应当给予修正,以实现从形式到实质、从内容到结果的合同全面公正.虽然公平原则已在我国合同法中得到充分体现,但在情事变更和风险分担等问题上仍有重大缺陷.公平原则之功能亦未得到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14.
15.
当严格履约与公平、诚信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选择后者,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当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情势的剧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赋予并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施以法律的救济,协调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调整或解除原合同以恢复公平,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拟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在两大法系的立法规制与司法适用,对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剖析,解构其深层背景,理清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构成要件、效力,以期进一步完善合同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经济建设的功能。  相似文献   

16.
本文探讨"情势变迁原则"在中国外交史上的运用历程.中国于1860年代引进此观念,首次在国家实践中运用,应是1919年巴黎和会及撤销外蒙自治.1920年代初期,在废除<中日民四条约>及收回旅大运动时,有进一步发展.1925年五卅惨案后,北京及广州政府都引用此原则发表修约及废约宣言.1926年初,北京外交部引用此原则与法、日等国交涉修约,并宣布废止<中比条约>,在国际法庭争议时,国际法学家对此原则有深入的讨论.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7月对各国要求修约,主要也是引用此原则.1937年七七事变之后,中国引用<九国公约>自保,强调"条约神圣原则",日本反而引用"情势变迁原则",要求废弃<九国公约>.这个历程,展现了外交史与国际法许多值得进一步探讨的议题.  相似文献   

17.
李晓艳 《理论界》2009,(5):76-78
我国应顺乎国际合同立法的趋同性,确立情事变更原则.本文就该原则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益探讨,首先分析了情事变更原则理论上的构成要件,进而论述了司法实践中该原则适用的具体规制,最后探讨了司法审判中适用该原则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本文旨在促进我国合同立法臻于完善,并对我国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我国法学界不少人认为,情势变迁与不可抗力是一回事,只是称谓不同。这是一个 误解。情势变迁与不可抗力确有相似之处。它们都是指出现了来自外界的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障 碍情形。并且这种障碍是不能合理预见和不能克服的;两者均为体现公正、公平原则的法律救济制 度。但是两者仍然存在一些重要区别,即,两者所指的障碍程度不同,调整结果不同,发生作用的途 径不同,争讼性质不同,事由范围不同。由于认识上的差错,新的合同法对情势变迁与不可抗力未 能作出区分。立法机关应通过立法解释,将情势变迁和不可抗力分别作出规定,区别两者的适用情 形和相应责任。  相似文献   

19.
累计期权合约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产生的目的是为了规避价格风险。但累计期权合约的保证金制度的运用决定了累计期权合约的高杠杆性。一旦遭遇金融危机之类的重大情事变更时,累计期权合约的一方当事人获得超额收益的同时,合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必遭受巨大亏损。而作为合同必守原则的例外、旨在矫正合同订立后因情事变更所引发的合同双方的不公平的情事变更原则,此时在此是否适用于累计期权合约成为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明文规定再交涉义务,而在我国的司法裁判中,确有引入再交涉制度的必要性与实践基础。再交涉义务在性质上应属于单方义务、行为义务和不真正义务。应区分再交涉义务与诚信磋商义务,前者仅包括开启交涉的义务。再交涉义务的法律效果仅为合同调整权限的限制或变更,交涉过程中一方确有损失的情况下,另一方可类推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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