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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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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崔玲玲 《理论界》2012,(1):70-73
诉讼证明在民事诉讼中占据基础地位,直接关系着事实发现和法律适用。然某些案件中诉讼证明失败后果无法避免,如何对诉讼证明失败后果进行分配成为核心问题。作为传统的诉讼证明失败后果分配方式,证明责任在一般意义上具有恰当性,然而在某些案件中有违背公平之处,心证比例认定理应在这些案件中引入适用,以弥补证明责任缺陷。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应当以实体构成为依托,促使证明活动成为庭审的本质和核心,并成为证据裁判的补充.诉讼总是有风险的,证明责任就是诉讼中的一种风险.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只有建构(检察官)争点形成责任-(被告)疑点形成责任-(检察官)疑点排除责任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才能合理分配诉讼中的风险.争点形成责任、疑点形成责任和疑点排除责任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争点和疑点的不同内容也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3.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近年来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本文通过对促使这一现象形成的法理思想分析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政基础在于人民主权学说,法政基础在于知情权学说,行政法基础在于控权论学说.明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构的法理基础,对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借鉴我国司法诉讼理论和国外行政程序法中的证明责任制度,行政处罚证明责任的内涵可以概括为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和提供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者证明主张的责任,以及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证明责任,致使案件事实不明或者事实错误的法律后果。行政处罚证明责任在我国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之间依据各自的法则进行分配。  相似文献   

5.
徐科琼 《理论界》2008,(1):78-79
作为常用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否认者不承担证明责任,抗辩者承担证明责任”的准确适用应建立在间接否认与抗辩相互清晰界定的基础上。本文从一起具体案件所引发的悖论入手,结合法律要件分类说深刻地剖析了间接否认与抗辩的区别基础。  相似文献   

6.
伍操 《理论界》2011,(2):73-75
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是关系诉讼程序公正与效率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在"证实主义"认识论指导下,大陆法系法学家提出了主张者举证说、消极事实说、法律要件分类说等学说,各种学说之间争论从未停息,没有一种权威而普适的理论用于指导法律实践。实质上,"证明"并非只有"证实"一途,"证伪"同样是"证明"的一种有效途径。证伪实质就是由提出可证伪事实的一方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上述诉讼证明责任理论与证伪主义理论其实也存在理论上的暗合,因此,证伪理论或可从新的视角对现有诉讼证明责任理论加以统一。  相似文献   

7.
证明责任倒置作为证明责任一般分配原则的一个例外 ,是对特定类型案件中的证明能力和条件特殊性的认可。证明责任倒置亦应具有适当性 ,否则证明责任倒置就会对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无理破坏。法官对证明责任倒置进行自由裁量应缓行。民法上的证明责任倒置或者由法律明确规定为证明责任倒置 ,或者通过推定制度在事实上达到证明责任的效果 ,在这种意义上推定及其反驳是一种立法技术。能对证明责任倒置发生影响的只能是法律推定。  相似文献   

8.
自罗马法时代所开启的具有古典意义的,两个著名的有关证明责任及其分配的基本规则形态,成为自现代社会以来对证明责任及其分配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石,人们正是沿着这一历史轨迹不断地进行探索和开拓.法律的发展经历过古罗马法注释时期、近代德国普通法时期和近现代社会及当代社会这样几个重要的历史阶段,民事证明责任及其分配理论的三大基本类型学说贯穿其中.在当代社会历史条件下;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在立法、学理和判例实务上还是以罗森博格的规范说或为基础,或为重心,或为侧重点.  相似文献   

9.
刘凯  应魏 《南方论刊》2010,(9):54-56
《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正式出台,该法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但新的规定改变了原来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本文以《侵权责任法》为背景,分析和讨论现行的医疗损害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尝试寻找出较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做出一点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10.
现行定罪证明标准表述存在过于抽象、不足以弥合不同主体的认识差异,主观性强、缺乏具体操作性的内在缺陷。合议制的群体决策特征能够弥补作为个体心理要求的定罪证明标准的不足。合议制的群体评议规则能够将主观性的定罪证明标准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问题。证明标准的层次性可以通过调整合议人数和表决规则来实现。因此,应当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划分轻罪、重罪,合理分配独任制和合议制的适用范围;合理分配合议成员中的职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比例;针对不同复杂程度的案件设置不同的合议庭人数和表决通过比例。  相似文献   

11.
美国没有成文法体系,但是同样会面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问题.面对这个两大法系共通的问题,没有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理论因其诉讼构造上的特殊性体现了诸多特色.美国在证明责任分配方法及思路上,可以为处于法文化另一端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提供诸多启示.  相似文献   

12.
案件裁判是法官依据证据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做出判决之过程.民事诉讼体系要求法官认定事实必须适用自由心证.然而,即便在自由心证原则下,事实认定结果依然会限于真伪不明的困境.为使法院避免无法裁判之尴尬,证明责任予以适用,即当自由心证用尽之时证明责任开始发挥作用.自由心证与证明责任之间存在着联系与对抗关系.就二者而言,法官认定事实应当树立以自由心证为主、证明责任为辅之原则,而事案解明义务可视为缓解二者冲突之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3.
在赋予法官证明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完善规范说,以之为主导形成统一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并合理吸收消极事实说、外界事实说、危险领域说和盖然性说的合理价值,作为规范说的补充制度,以平衡当事人利益,既是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保障,也可以为将来构建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积累经验。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证明责任性质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夏良田 《天府新论》2004,(Z2):163-165
关于证明责任性质的认识目前在我国分歧非常大.笔者在对各个学说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产生分歧的原因作了深刻的分析,然后从不同角度对证明责任的性质进行了阐述,最后得出了证明责任的性质应当是不利后果的一种风险负担的结论.  相似文献   

15.
生物安全损害具有高风险性、潜伏性、非对称性、利益复杂性等不同于传统损害的特点,愈发成为难以回避的现实问题。生物安全损害赔偿责任是风险社会背景下为回应生物安全损害的特殊性而出现的新型侵权责任类型,是生物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但其规范基础较为薄弱,需要基于生物安全法治的现实需要不断完善。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之平衡、技术发展与风险规制之协调,为生物安全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提供了法理层面的正当性基础。《民法典》中关于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以及高度危险责任等侵权责任的规范依据可为生物安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建构提供参考,国际法规范与实践、典型国家的立法及其实践亦可供借鉴。为此,应遵循责任分担原则确保赔偿责任在法律主体间的合理分担,以风险预防和合理分配为依循确立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基于生物安全损害的特殊性明确责任的构成要件,并通过责任限制协调价值张力与冲突,进而实现生物安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优化。  相似文献   

16.
充分、有效地与当事人沟通,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从而正确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对证明责任进行分配,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促进司法公正。结合审判实际讨论了法官在不同情况下如何坚持一定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形,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如在没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规定的情形下,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证明责任分配时应遵守诚实信用、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经验惯例、综合平衡等原则。在双方地位不平等,可能导致显示公平的情形下,法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根据相关原则进行具体证明责任分配。  相似文献   

17.
刑事程序性违法行为之证明责任分配机制是刑事程序性制裁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制度设计方面,应包括技术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以及侵权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对于技术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而言,任何当事人均不承担证明责任,只需补救即可。补救方式除了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补正、解释之外,还应包括重做。对于侵权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被告人需要承担提供证据责任,被指控实施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控诉机关需要承担证明责任。通过考察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的具体表现,可见检察机关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具有坚实的立法和实践基础。  相似文献   

18.
证明责任是环境行政诉讼中的重要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原告只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和特殊事实的证明责任.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适用于环境行政诉讼存在问题.环境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应当与环境行政程序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大体一致.授益性环境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实体性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损益性环境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实体性事实证明责任应当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  相似文献   

19.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举证难问题已成为权利人司法维权的障碍,特别是在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侵权诉讼中,现有法律并未对举证难问题提供明确的破解之道。关于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的方案,无论是直接解除权利人证明责任的证明责任倒置,还是提高权利人举证能力的证据保全,抑或法官酌定分配证明责任,都难以破除上述障碍。为维系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平衡,探究案件真实,应赋予权利人请求被诉侵权人披露其产品制造方法的权利。当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且权利人经合理努力仍不能确定被告使用了该专利方法时,由法院推定权利人相应主张的成立。  相似文献   

20.
李震 《兰州学刊》2022,(7):91-104
主观抽象证明责任本质在于要求当事人积极适时、全面完整地提供证据。未提供任何证据、提供证据有缺漏,都是违反主观抽象证明责任的表现。在我国立法规范与司法实务中,都有主观抽象证明责任的体现,只是从主观抽象证明责任视角解释问题的现象并不多见。主观抽象证明责任具有其内在的独立价值意义,其中一条即存在一个排除证据共通适用的重要公理。可证性审查正是一种契合主观抽象证明责任本质、保证证据调查必要性的案件处理技术,有利于保障主观抽象证明责任在实务中的运用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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