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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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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春华 《兰州学刊》2005,(5):199-201
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兴的社会现象,由于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对其法律属性的认识存在着分歧,进而导致了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个案的法律适用的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各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比较,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进一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债权的本质属性以及其物权的附属性.  相似文献   

2.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以计算机为基础的、多人可同时参与并在交互活动和可持续的环境中,具有"竞争性、持久性、流通性、价值增加性并业已形成二级市场"的虚拟物品、账号、游戏币或域名等。网络虚拟财产因具有财产属性,受刑法保护。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普通侵犯财产罪的社会危害性存在差别,只有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才构成犯罪。我国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原则上应确立刑法保护的虚拟财产的范围,以实现刑法的实质和形式双重正义。  相似文献   

3.
网络平台账号不仅包含用户名和密码的数字组合,也包含了各种数据、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网络平台账号基于网络平台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而产生;用户通过账号和密码对网络平台账号进行排他使用,并通过粉丝打赏和直播带货等方式获得收益。网络平台账号内发布的内容多是用户创作的作品,属于智力成果;账号内的粉丝对于用户具有依赖性。因此,作为虚拟财产的共有网络平台账号与网络游戏装备、加密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不同,其法律属性是一种新型权利,除具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外,还具有人格属性。多人共有的网络平台账号具有分割的可能性。对于具有人格属性的共有网络平台账号,当注册者与运营者不同时,分割应以保留网络平台账号的最大价值为原则,考虑粉丝群体的情感投入和网络平台账号继续经营问题,将网络平台账号分割给实际运营者,并对注册者予以价值补偿。网络平台账号的价值构成要素应包括账号的创建成本、运营成本、粉丝打赏收入、直播带货收入以及广告运营收入等。对网络平台账号的价值评估可以采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的有机结合,同时可以吸收网络平台规则,采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确保评估结果的相对准确性。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联合网络平台构建虚拟财产...  相似文献   

4.
法定数字货币是网络技术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的产物,兼具数据、财产和货币属性,现行《刑法》对数字货币犯罪的规制应对凸显不足。数字货币应纳入《刑法》中的货币范畴,作为货币犯罪的对象进行规制。根据数字货币的形式特点和技术特征,数字货币犯罪可分为生成型和事后型两种类型,呈现出伪造、使用、买卖、运输数字货币钱包,以及侵入数字货币发行系统等新型犯罪形式。因现行《刑法》难以对部分新型数字货币犯罪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故建议在《刑法》的伪造、出售、购买、运输货币犯罪中增加行为对象为数字货币钱包的表现形式,对生成型、事后型数字货币犯罪规制予以补充;同时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增设破坏数字货币管理秩序罪,以在数字货币情境下对国家货币管理秩序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有关虚拟财产争议的案件不断增加,然而现行法律对虚拟财产尚无定义,也没有关于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明确界定。本文主要针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结合学术界的不同观点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其法律属性进行探讨,并且提出构建虚拟财产权的设想。  相似文献   

6.
数字货币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石,重要性日益凸显。尽管数字货币相关称谓与概念众多,但其本质特征在于具有数字化形式、采用分布式账本和密码学技术。根据发行与信用背书主体差异,将数字货币划分为主权与非主权数字货币具有概念稳定性。数字货币在实践中表现出与传统货币相似的经济功能潜质,有赖于信息科技和商业模式的发展甚至产生了深化资源配置、实现私人融资等特殊功能。主权数字货币处于起步阶段,但具有法定货币的法律属性已成共识,部分司法管辖区开展了探索研发并通过“监管沙盒”积累经验。非主权数字货币发展更成熟,呈现多样化功能定位与业态设计,存在财产说、证券说、商品说、数据说等争议。非主权数字货币法律属性识别应从形式主义转向功能主义,立足最大共识——财产属性,综合使用场景、功能目的、法律关系与效果等因素甄别特定个体。作为财产,非主权数字货币在实践中衍生出支付与融资功能。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监管、证券监管、税收征管成为监管治理的关键。中国采取非主权数字货币禁止政策是在监管技术与经验相对缺乏的情形下所作的过渡性安排,适时推动法律规制由禁易转向管制,实行有效监管是未来趋势。针对数字货币治理,对内应采取包容审慎态度,...  相似文献   

7.
冯明昱  章诚豪 《理论界》2022,(11):56-62
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数字货币逐步取代传统纸质货币。相较于传统纸质货币而言,数字货币被窃取的风险性更大,这对我国刑事治理体系提出了兼顾系统安全的同时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的要求。目前,对于窃取数字货币的行为应当从刑事法层面予以规制已获得基本共识。但不论是学理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对数字货币窃取行为的定性问题存在分歧,究其根本,在于目前我国尚未就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达成一致。这不仅反映了新兴技术对现有刑法制度体系的冲击,也表明了我国刑法理论准备尚不充分。因此,对数字货币加以类型化分析从而厘清其法益属性是在刑事法层面建立数字货币完善保护体系的首要之义。在此基础之上,当从法教义学层面展开具体分析,解构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进而探讨窃取数字货币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进一步完善数字货币的法律保护体系,实现对窃取数字货币行为的精准打击提供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8.
赵桐 《兰州学刊》2023,(7):94-107
财产性数据是指具有可被利用的经济价值且该价值能被市场客观化确定的数据,包括一般数据、大数据集合体、大数据产品、流量数据、数字货币、虚拟财产等。根据数据流通和集合的原理,一般数据和大数据集合体的价值来源于数据流通,无法确立财产权,而流量数据体现了企业的竞争利益,也无法被视为财物,故而这三类数据都不应被纳入财产犯罪中保护。数字货币和虚拟财产之上只能确立债权,可以被解释进诈骗罪构成要件范围,但仍有必要建立专门的计算机诈骗罪和数据变更罪予以保护。大数据产品的价值来源于知识产权,在与财产犯罪存在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使用更为具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除了财产犯罪之外,我国当前的计算机犯罪也无法完全覆盖对财产性数据的保护,因而应当转变刑法保护观念,从权利确认转为秩序维护,同时衔接《数据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规制非法窃取数据行为,落实交易秩序和安全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9.
虚拟货币是指非由国家发行、基于区块链或类似技术的电子化方式记录的数字资产。虚拟货币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属于财产范畴。但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的特点,其缺乏价值基础,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监管难以追踪,易被用于非法交易、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我国自2013年开始对虚拟货币加强监管,2021年又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界定为非法活动“一律严格禁止”。然而,禁令型监管未能完全实现预期效果,反而出现虚拟货币地下交易活跃,同时还出现司法类案异判的现象。应当明确虚拟货币的虚拟财产属性,保护私主体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构建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三元层级协同监管机制,穿透式监管境外交易平台保护投资者权益,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做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在现实中的兴起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了挑战,能否将其纳入强制执行的范围,如何构建针对虚拟财产的强制执行制度,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是明确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从财产历史层面、社会实践层面、法律制度层面考量,可以将其纳入强制执行的范围,在现有执行理论和法律制度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进行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11.
加密货币作为以数字通讯及虚拟技术为表征的最新全球化的发展产物,既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定货币,但也不能否认其所具有的独特的财产价值和法律属性。加密货币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得以迅速推广,是科技发展的必然产物,以其渐趋显著的金融属性受到美国、英国、日本、萨尔瓦多等诸多代表性国家的特别关注,相关基层技术成为新金融基础措施的可能性也随之大大提升,或将表征未来经济、金融之范式,进而对我国国家治理乃至全球产业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信息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欲实现高质量迈进新发展阶段的战略目标,对加密货币的持续关注及跟进规范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12.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美侠 《江淮论坛》2010,(3):140-142
我国的网络游戏产业正处于蓬勃发展之中,但与此相伴的是网络虚拟财产纷争的层出不穷,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立足于网络虚拟财产国内外的法律保护现状,我国应从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单行条例以及完善刑法等方面着手,加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3.
虚拟财产法律学说的回顾与反思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已有虚拟财产法律学说讨论的主要问题是,“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性.对此,虚拟财产法律学说呈现出学说上的多歧样态.这些学说并未清晰地阐述“虚拟财产”之社会实然、有效规则及联结两者的证成理由,反而借助抽象的法律术语,将与“虚拟财产”相关的利益倾向,隐藏于研究路径的抽象论争、社会实然的选择性描述、既存规则或判例的引申性解释之中.在描述实然规则的意义上,“虚拟财产”相关的现存规则不具有财产性;“‘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性”这一问题的误导性作用大于其引导性作用.在寻求应然规则的意义上,虚拟财产法律学说可以财产理念为基础进行论证,但应结合具体的社会实然进行更为深入的精细化、类型化研究.  相似文献   

14.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不断凸显,在个人信息人格权基础上明确个人信息财产属性并以此确立个人信息财产制度的观点层出不穷。然而,个人信息具有不同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属性,劳动财产理论、人格权财产理论以及经济激励理论等信息产权构成理论并不能成为构建个人信息财产制度的基础。产权制度注重个体支配而淡化了个人信息的公共利益属性,不仅难以激发企业的内在驱动力,还限制了信息主体人格自由发展,并由此催生新型不平等关系。个人信息保护应侧重于公共利益考量,涵盖“公共人格属性”和“公共产品属性”两部分,前者为人格属性的升华,后者则为财产属性的本质。公共利益属性内涵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应以正义原则为指引配置权益,回归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正义价值。一方面,法律应当在信息主体人格权益优位保护的前提下确保信息企业无偿且平等地获取个人信息,事前个人信息保护可类比环境治理,以技术规范信息处理方式;另一方面,为修复公众对数字环境之信任,个人信息事后司法救济应采取民主途径,并将信息处理者的制造权益风险与其举证责任相关联。群体性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与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利用二者并非处于对立面,个人信息的公共利益属性也表明,双方可据之促成共善发展。  相似文献   

15.
蔡秉坤 《兰州学刊》2007,(11):134-136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这与许多信息技术产业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照.网络虚拟财产之所以在社会实际生活中面临如此"脱法"的尴尬境地,一方面是由于法律相对于社会生活所固有的迟缓滞后性、保守性,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根源于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型财产形态自身的特性,其中既有技术层面原因也有因为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全面而导致的法律研究滞后.在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各类学说进行评析后,问题的实质核心已转化为对网络虚拟财产能否实现物权法中之占有,尤其是在物权法颁布以后,这样的探讨更具现实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6.
陈维铨 《学术界》2007,(1):93-96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事物,应当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体现在虚拟财产之上的也应当是一种财产权。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产生离不开网络和网络游戏,在虚拟财产之上的财产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关系,应当专门立法加以调整。  相似文献   

17.
虚拟财产继承立法构想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互联网时代孕育而生的虚拟财产为社会生活带来了新的广袤财富,也同时拷问着变革中的继承法律制度.通过对其可被继承性、请求权基础、继承效果和意义的分析能得出虚拟财产继承的一般理论基础.虚拟财产类型广泛,性质特殊.可继承虚拟财产包括网络账号、网络物品、网络货币、网络电子信息、其他网络财产等五类.类型化的构建能为虚拟财产继承划定准确的范畴,为法律规范奠定基础.继而,根据权能、隐私权、契约等因素进一步对可继承虚拟财产予以限缩,构筑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规范.最终,通过所有权继承和使用权继承两个路径实现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18.
程昌言 《学术界》2012,(4):66-73,284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一种产生并存在于网络的新生事物——虚拟财产。由于这种虚拟财产正处于从出现到被社会逐渐关注的阶段,但其法律概念和法律属性尚不明确,导致对有关虚拟财产的案件判处时缺乏相对统一的标准,存在着争议和分歧。本文意在对虚拟财产的法律研究和具体问题的处理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19.
货币所有权问题不仅涉及民法上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问题,也涉及商法、经济法、刑法等诸多法律门类,目前学界主流观点将货币所有权流转规则确定为"占有即所有",既不符合货币自身特点,也不符合相关法学理论一般认知。因此应当重新对货币进行审视、分析后再行确定。  相似文献   

20.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游戏繁荣发展,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越来越多,而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立法。网络虚拟财产应是一种合法的财产并由法律加以保护,但由于其自身的特征难以归到传统的民事权利中,可以设置一种新型的虚拟财产权,目前可按照一般财产的民法、刑法等保护方法去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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