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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承认回头背书是票据作为流通证券的当然结果,无须也不应根据《票据法》第69条规定解释。承认回头背书与承认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是不同的两个问题。《票据法》并没有承认回头背书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为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法》有必要明确这一例外,修订因回头背书导致的追索权限制问题、人的抗辩切断问题,并赋予回头背书被背书人之后手的追索权。  相似文献   

2.
实施十余年的<票据法>亟待修正.票据的生命在于流通,重塑票据流通规则与制度,是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关键.应当修正现有立法技术缺陷,完善票据无因性原则,明确票据的背书与交付转让方式,全面承认空白票据效力,完善背书资格、再背书限制、期后背书效力等规定,真正促进票据的高效流通.  相似文献   

3.
票据流通主要通过背书方式实现,再背书在背书过程中占有数量或者次数上的绝对优势。我国《票据法》第35条仅规定委托取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为转让背书,而对转让背书及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之再背书权并无任何规定。因转让背书之被背书人取得的是票据权利,其当然可为任何类型之再背书,此乃背书固有之义,法律不必特别规定。但对于质押背书与委托取款背书均需明确规定其被背书人只能再为委托取款背书,而不享有转让与质押的再背书权,故应将《票据法》第35条第1款但书部分删除,增加第3款对质押背书与委托取款背书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进行一体限定。  相似文献   

4.
论空白背书     
空白背书与记名痛书相比 ,除记载内内容不同外 ,主要在于再转让方式的不同。文章对空白背书的存在价值、立法以及法律效力进行了分析 ,指出空白背书虽然具有不安全的特点 ,但其存在有着必然性 ;《票据法》第 30条是一难以实践、不尽合理的条文 ,对之应进行严格限缩性解释 ;空白背书的存在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不影响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票据法对背书限制缺乏系统明确规定,亟须加强研究,以便尽快完善有关立法。出票人记载背书限制的票据,其流通性并不绝对丧失,出票人以外的前手对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仍应负票据责任;背书人记载背书限制的票据,后手以此票据又进行转让背书的,原背书人有抗辩权;非转让背书中,应区别明示与默示以确定委托收款被背书人所为转让背书的效力,质押被背书人所为转让背书均不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以期后票据所进行的转让背书仅可产生民法上普通债权转让的效力。  相似文献   

6.
票据伪造背书是指非票据权利人假冒票据权利人在票据背面书写签章,以实现享有票据权利而不承担票据义务的违法行为。伪造背书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造成票据信用、流通的混乱,伪造背书不同于票据伪造,也不同于无权代理背书。有关伪造背书的法律效力,一直是各国票据法乃至国际统一票据立法的难点,我国票据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无法确信的票据不予接受是权利保护的最好措施。  相似文献   

7.
传统票据质押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押与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前者的设立方式是质押背书,后者的设立方式是"交付"票据,书面质押合同并非设立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的必备要件。票据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的设立方式是登记与质押背书。物权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的设立方式是质押登记。质押背书并非电子票据质押的一个必备要件,但它是区分票据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还是物权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的标志。  相似文献   

8.
我国《票据法》对隐存保证背书没有任何规定,学界对此也鲜有论述。隐存保证背书能够克服票据保证之不足,有利于保障支票债权的实现,规避票据保证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不合理限制。隐存保证背书在一般情况下,对被背书人具有权利证明的效力,对背书人具有权利担保的效力。隐存保证背书在形式上构成回头背书时,被背书人得以存在保证关系为由,要求其作为背书人时的后手承担票据责任。隐存保证背书通常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背书人不得因此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相似文献   

9.
回头背书能否恢复人的抗辩,需要对回头背书与抗辩切断功能、回头背书再取得票据和人的抗辩的恢复、人的抗辩恢复的理论依据等进行检讨。需要从人的抗辩恢复理论之再构等几个方面来探讨回头背书对人的抗辩切断之影响。希冀如上探讨对我国票据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票据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为许多国家的《票据法》及有关国际公约所规定。在我国,票据质押受到《担保法》和《票据法》的双重规范。根据国外有关票据质押的立法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票据质押的形式主要是票据质押且均要求以设质背书方式设定,所以本文主要针对设质背书这一票据质押形式的若干法律问题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11.
利益驱动是职务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关键因素之一,合理的利益分配需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遵循约定优先原则。约定优先原则有利于厘清复杂的利益关系、符合私法意思自治的法理、能克服法律规定之不足。约定有效是约定优先原则适用的前提,对其效力判断主要依据合同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的约定不受制于法定最低标准(除非为强制性标准);利益分配约定的合理性审查,应以形式审查为主。同时,基于雇佣双方地位不平等,应对约定优先原则加以限制,以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相似文献   

12.
深港大学教学效果评价比较研究与启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951名深圳大学生使用SEEQ问卷的中译本对教师进行教学效果评价。其中141名大学生评价“好”与“差”教师的教学,并以此与844名香港大学生的测试结果进行比较。结果表明,SEEQ问卷具有较好的适用性;深港两地学生对有效教学评价标准的认同比较一致,主要体现在教学热情和教学组织,但在学科价值、上课活力与风趣、做笔记与教学水平的关系的认同程度上略有差异。  相似文献   

13.
题注是唐诗书写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唐诗流传的漫长过程中,题注的本来面貌早已不为世人所知。作为唐诗自注的一个重要类型,题注的性质和形成过程不同于一般的典籍注释,甚至不同于唐诗自注的另外一种重要类型诗中注。唐诗题注或注创作体式,或注作者官职,或注创作时间,或注创作地点,或注创作缘起,或注创作背景。这些题注在最初创作之时并非是注释,而是诗人创作时书写的署名、题记、诗记等内容在别集编辑时被以注释形式改写于诗题之下形成的。揭示唐诗题注的特征和形成过程,是今天重新认识和研究唐诗自注的起点和基础,同时也为探索唐诗别集的编辑过程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14.
从田永、刘燕文等众多大学生依法维权的案例,反映出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在制订校规校纪的合法性方面存在不足,高校办学自主权不是排除司法审查的屏障,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司法应该从审查学校校规校纪的内容合法性和程序正当性的角度出发,全面依法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语用"有效性"的评估是非形式逻辑中论证评估的重要方面,国内外学者从语用方面提出了多种论证评估的标准。在修改"有效性"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有效性"标准,主要包括普遍有效性、相干有效性、修辞有效性等。"有效性"标准与RSA标准和论证的规则相比,更适合作为"好论证"的评估标准。  相似文献   

16.
苏姗.哈克使逻辑哲学发展成为独立的学科。逻辑哲学的中心问题是对于逻辑系统与现实原型“恰当相符性”的不断探索。逻辑理论具有可修正性,经典逻辑的公理和规则本身需要不断修正,多种非经典逻辑的出现是必要的和可能的。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现实原型的要求。逻辑的中心问题则是有效论证与非有效论证的区别问题。关于论证有效性的评价,哈克提出,存在着形式的(语形的)、实质的(语义的)和修辞的(语用的)标准这样三种由强到弱的有效性标准。法律论证的核心问题也是论证的有效性,可以把苏珊.哈克的逻辑哲学思想灵活运用于有关法律的逻辑与法律论证的评价标准的分析,并且将哈克的这三种有效性标准有机地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7.
明人笔记的释史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人笔记数量浩繁,其中大多具备史料价值,以之既可补正史史料之不足,亦可阐释正史语焉不详之处,更能纠正正史的史实之误,因此,其释史价值不可低诂。传统研究强调明人笔记具备"学无根柢"和"因袭成风"的弊病,对此不可盲从。然于研究中的引用,确需谨慎取舍,以免被误。  相似文献   

18.
西方隐喻研究理论视点述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追溯了西方隐喻研究的历史,梳理和归纳出五种主要研究理论:“替代论”、“比较论”、“互动论”、“映射论”和“概念合成论”,指出这五种理论的发展是一种在不断否定中彼此相承相续的演进过程。尽管各种理论都是在超越前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可自身却又带有明显的缺陷。文章在讨论介绍各种理论的要旨的同时,析解了各自所作出的贡献及存在的不足。  相似文献   

19.
转质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转质具有两种类型 ,两种类型之间有较大差异。对责任转质的定性 ,通说采质物再度出质说。追究权源 ,该主张有不可避免的缺陷 ,应采债权与质权共同出质说。以定性为基础 ,转质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本着利益平衡的精神予以合理安排。在物权体系的构造中 ,转质制度具有根本困惑 ,但衡于利弊 ,我国物权法仍应同时规范转质的两种类型。  相似文献   

20.
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法官制度具有相当的重要性。随着中国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官制度改革尤其是法官职业化建设成为中国法官制度发展面临的一大课题,基于中国法官问题的特殊性,法官员额制度作为一项改革试点逐渐提上日程。在实践中,中国法院法官员额制度是与法官助理的设置制度密不可分的,试点法院运行法官员额制度和法官助理制度已取得初步的成效,不同试点法院的运作模式也各有千秋。但同时,法官员额制度试点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因应之道也是并非完善的。对此,本文针对实践中显现出来的几个突出难题,包括法官员额的制度合法性问题、法官员额数量计算标准问题、法官员额制度实施中法院党务以及司法行政后勤人员的问题、法官员额制度的社会认同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了应对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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