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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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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都学坛》2017,(6):65-70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状况较为严重,单纯依靠市场、道德或行政手段不足以扭转这一态势,因此刑法应当积极介入环境治理和保护,在不违反责任主义的情况下从严从重处罚。污染环境罪属于故意犯罪,本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系方面:在严重污染环境但尚未造成公共安全法益危险时,单独构成第338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具体危险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形成第114条和第338条的想象竞合犯关系,应从一重处断而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公共安全法益的严重实害后果时,形成第115条第1款和第338条的想象竞合犯关系,应从一重处断而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相似文献   

2.
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危险方法类型和范围的探讨,表明了对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立场,即限制解释"危险方法",以防范此罪成为兜底性的罪名,违反刑法的明确性,但是并没有提供认定危险方法的具体判断法则。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相关判决的梳理,可以发现,公共安全的认定不宜过于宽泛,尤其应提防将公共秩序置换为公共安全。在危险方法判断上,可从社会公众的价值判断、行为客观的附随状况以及行为实施的方式等多方面综合判断。既不能过度泛化对本罪的理解,也不能一概地适用其他领域中犯罪的罪名而排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  相似文献   

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概括性和补充性的特征,在理解其中的“危险方法”时应严格解释。“其他危险方法”不仅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而且是指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以外的危险方法。其中“危险行为”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性相当的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方法。在认定时,可参酌危害行为的本质、危害行为的对象、危害行为发生的场合及实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4.
危险犯可划分为具体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刑法》分则中有关“危害公共安全”“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危及飞行安全”的表述,并非具体危险犯的标志。盗窃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妨害安全驾驶罪、暴力危及飞行罪是准抽象危险犯。持有犯并非都是继续犯和抽象危险犯。危险驾驶罪和污染环境罪均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单纯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对公众健康只具有抽象性危险,所以,单纯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大都不宜判处死刑。制作、复制不是《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实行行为,单纯制作、复制淫秽物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都是具体危险犯。  相似文献   

5.
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特殊时期,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重新激活,对刑法第330条第1款的修订有其正当性基础,也是现实的迫切需要,更有利于规制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行为,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从客观方面来看,妨害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的防治也可构成该罪。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该罪应界定为故意犯罪,这可以从刑法总则对过失的界定以及该罪的罪状表述推断出来。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认定,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方面,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可以明显区别开来;对于该罪的刑事处罚,要考虑的是结果与具体危险可以适用同一法定刑,而且在目前疫情情况下可以从严处罚。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并试图采用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来保障道路公共安全。"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入刑立足于风险社会下道路公共安全易于受到严重危害的考量。其具备作为抽象危险犯予以入罪的现实基础。然而,并非所有的"危险"都可以称之为"抽象危险",而只有超过了现行非刑事法律规制范围并且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判断能够导致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才可被称为抽象危险。《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纳入到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并按照抽象危险犯进行处罚,是因为其具备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两种危险驾驶行为相当的抽象危险性。  相似文献   

7.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人类的生活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物质便利。与此同时,风险社会刑法的扩张也存在着危害公民权利的危险。近年来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本罪难以认定以及此罪被无限制扩大适用成为“口袋罪”而主张此罪的不合理性。为在司法实践中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正确、合理的解释,有必要认真审视这一现象,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科学的认定,抵制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的错误的解释和乱用该罪的现象。  相似文献   

8.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打击相应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适用规范性不够等问题。这既是立法规定未尽明确而给构成要件留有过多解释空间所致,也是不完善的司法解释给法律适用带来混乱的结果。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边界与底线的法治要求,解决本罪法律适用问题的路径,主要是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将特定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纳入包含《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的法律体系中;运用《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合理衔接行刑关系;准确界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作出既合法又合理的定性裁判。  相似文献   

9.
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理性探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第17条第2款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规定有若干含义不明之处,应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合法、合理地探求其应有的含义.该条款规定的八种犯罪应该理解为是指具体的罪名.在这八种犯罪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该包括其他罪名的犯罪中包含或隐含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犯罪;"强奸罪"应该包括刑法分则其他条文中规定的"强奸"或"奸淫"行为;"抢劫罪"应当包括三种转化型的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不包括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投毒罪"应当包括修正后的投放危险物质罪.不能将这法定的八种犯罪限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该条款可以增设一些其他严重的犯罪.  相似文献   

10.
破产欺诈犯罪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欺诈犯罪是破产犯罪中最严重、最典型的犯罪。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都做了规定。在我国大陆,破产欺诈犯罪可以适用的罪名是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刑法修正案(六)》第六条的虚假破产罪。通过考察国外立法,以期对我国立法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1.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经过多次修改,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使得该类犯罪已基本形成具有一定逻辑结构的体系,其中立法理念和技术的变革,体现出刑事立法对公共安全态势的积极回应以及对风险刑法理论的呼应,对交通肇事行为产生的遏制作用也是有效和显性的。对该类犯罪进行归纳和分析,并找出进一步可完善之处,有助于丰富我国刑事立法实践和理论。  相似文献   

12.
飞行中的航空器具有速度快、风险高、易受干扰的特点,以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飞行安全,极易发生飞行事故。与一般公共场所的事故后果相比,散布虚假信息给民航飞行安全造成的后果更严重,所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适用难以达致立法的预期效果。为严密我国刑事法网、与国际公约相衔接,有必要具体考察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应在厘清我国刑法条文与之对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基础上,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创设“以虚假信息危及飞行安全罪”,作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一。  相似文献   

13.
彭新林 《南都学坛》2008,28(3):78-84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对危险物品的作业活动进行指挥、管理的人员以及对保障上述活动安全的劳动安全设施负责维护、管理的人员均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刑法中的危险物品是指由于其化学、物理或者毒性特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过程中能够危及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的物品。"生产、存储、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活动不要求必须是合法进行的,同时也不限于必须在业务活动中实施;本罪中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包括对军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  相似文献   

14.
危险驾驶行为有巨大的社会危险性,刑法修正案(八)将飙车、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迎合了社会公众要求打击此类行为的舆论。但是,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有悖刑法谦抑性,会造成刑法规范之间的不协调和实践操作上的困难。通过解释和完善现有刑法规范,完全可以满足对高危驾驶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需要。因此,在刑法中单设危险驾驶罪没有必要。  相似文献   

15.
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论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对于惩治、打击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刑法条文规定的粗疏简单而且用语含糊,使得该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明确,造成了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标准不统一的司法困境。司法机关科学地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是推进准确司法适用的基本思路。司法机关在切实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应正确地采取强制措施,快速地办理案件,审慎地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强制猥亵、侮辱罪历经从流氓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到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演变过程,罪名的演变引发犯罪构成要件的变化,正确理解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这一客观要件的内容,对于本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修正案九”调整本罪的行为对象不仅顺应客观形势的变化,而且是发挥刑法保障功能的需要。厘清本罪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侮辱罪的界限,其一看双方的关系,其二看是否带有公然性,其三看侮辱行为是否带有淫秽内容。  相似文献   

17.
《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细化规制了威胁航空安全罪,体现了风险社会背景下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当代刑法思潮。近年来威胁航空安全行为在我国频繁发生,对飞行安全形成了现实的危险,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威胁航空安全罪,对这类航空犯罪的处罚存在漏洞。基于对航空安全法益的保护和中国刑法国际化发展趋势的考虑,增设威胁航空安全罪具有必要性,从刑法理论关于行为概念和功能的界定角度分析,理论上具备增设威胁航空安全罪的可行性。应当在我国刑法第291条第2款之后增加 “威胁航空安全罪”,以实现履行国际航空安保公约规定的义务和合理而有效预防和惩治威胁航空安全犯罪以保障航空安全。  相似文献   

18.
诈欺破产罪是侵害债权的主要犯罪。通过对中外的一些刑法关于诈欺破产罪的规定的比较,揭示诈欺破产罪的法律特征。为了惩罚诈欺破产罪,保护债权,我国刑法应增设诈欺破产罪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  相似文献   

19.
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停止形态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277条前三款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此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混淆了犯罪的停止形态与犯罪的完成形态两概念之间的区别;多数学者认为,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是存在未遂形态的,但笔者认为,无论是刑法第277条前三款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还是刑法第277条第4款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均不存在未遂形态,都是只有既遂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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