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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宗仁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
典当融资以物取信,具有便捷、高效的优势和特点,同时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销赃的渠道。典当行可能因收赃问题而面临法律风险。典当行收赃行为可以区分为恶意收赃和善意收赃两种类型,对于恶意收赃,各国法律概予禁止,而典当行善意收赃在法律性质上构成相当于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我国将来的典当业立法可以借鉴台湾当铺业法的做法,即回避典当行善意收赃也即回避典当行收赃的善意取得问题,而确立典当业依法收当的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第4款规定了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赔偿责任,但未明确赔偿范围。中国民法实行相对人中心模式,若严格依据文义,则过于偏重相对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行为人利益,会导致两极利益失衡。基于双向主体正当性原则的贯彻、域外法经验的对照、代理制度系统信任功能维护的需要,在解释时应当以相对人与行为人的利益均衡为出发点,通过双方主观状态的考察来确定赔偿范围。具体而言,在相对人善意和非善意的规范构造逻辑下,应进一步以双方主观状态的对照与赔偿范围的联动关系进行类型化展开,由此,建构以相对人为中心的阶梯式赔偿责任结构,随着相对人主观状态从善意到非善意、行为人主观状态从恶意到非恶意的变化,赔偿责任由重到轻阶梯式递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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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他人之物并非物权变动中的无权处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之效力认定属于合同法调整问题;买卖契约之效力不以处分权为必要,无权处分属于物权法调整问题,处分行为以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出卖他人之物与给付不能不能等同,它属于主观给付不能而非客观给付不能,故应属于有效契约。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受人的善意或恶意对自己及第三人的利益都不会产生影响,故该契约的效力与买受人的善意或恶意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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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权处分所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一直是民法理论界争议焦点。确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这既是从立法价值选择、当事人利益保护、合同本质等方面得出的结论,也是基于《物权法》确定的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以及正确认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两个概念的区分基础上得出的逻辑推演的必然结果。《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中的"该合同有效"为处分行为有效,因为买卖合同与处分权无关。相对人善意情形下,买卖合同有效应属无异议,但相对人恶意下,买卖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恶意性质的不同来区分买卖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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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三人”到“善意第三人”——解读我国《物权法》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的"善意"应理解为客观善意;第三人明知并不当然认定为恶意.虽然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但其通过非诉途径实现权利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优势.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仍然是对抵押物一定程度的支配,仍然具有物权的属性.动产抵押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在立法逻辑上更为通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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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规定不够全面、欠缺操作性,具体适用时众多概念需要明确界定.适用要件中,分析无权处分时不可忽视有权占有这个前提,应明确规定其为要件之一;界定善意时要考虑主观过失、主体的代理行为和判断时点等因素;替代交付中,交付的确定各异,占有改定不应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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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宗旨,在这一指导方针之下,我们对(意见稿)形成以下两个方面的建议: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思考1郾诉讼主体资格方面(1)本规定第2条将“实际耕种者”列为承包经营纠纷的第三人,我们表示同意。从民法角度考虑,这里的“实际耕种者”可定义为“非法占有”者,因为他既不是该土地的所有权人,也不是承包经营权人,还不是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的权利人。他对该土地的非法占有可能是恶意的,更多的可能是善意的,即积极利用土地并创造财富。这样的善意或恶意占有关系中,占有人(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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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善意取得的概念,目前学者多采用描述式定义法。由于所持观点各不相同,因而对善意取得的定义在内容上也不尽相同。有将善意取得理解为即时取得,定义为:以设定所有权或他物权为目的,由无让与权人善意受让占有者,自取得占有时起,依法取得受让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物权取得方法;也有将善意取得定义为“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动产,但其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我们认为,结合善意取得制度的特点和发展方向,对善意取得制度总体概念的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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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一种信用或支付工具,其基本的特征是要经过多次转让,从而在多个当事人之间流通,因而保障票据的流通性就成了票据法首要的目标。但同时又绝对不能忽视票据的安全性,因而票据的流通与安全就成了整个票据法所追求的核心法律价值,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与票据抗辩正是实现这一价值的重要制度。(一)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无票据权利人之手善意而无重大过失地依票据法规定的通常方法取得票据,则自始地取得票据权利①。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盗窃或者协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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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建立的针对通用顶级域名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对及时有效地解决域名抢注争议具有重要意义.该机制规定,投诉得到支持的条件之一是域名持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实践中对如何认定"恶意"产生了许多需要澄清的问题.既有的大量专家裁决为判定"恶意"提供了重要线索.因此有必要结合前述裁决,对"恶意"的认定标准及主要情形进行分析,从而为相关当事人和律师提供一定的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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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晓峰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6(4):17-20
从认识原因考察诚信问题 ,诚信的规范要求是由于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 ,名与实、言与行的可分离性 ,假与真的可混淆性。在目标与可能不匹配的情况下 ,会产生造假的压力。由于未来是不确定的 ,就要用约定的形式给未来一个确定。交往的重复性有利于诚信的发生。诚信也是一种博弈的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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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者大都认为善意第三人基于无偿行为而占有动产时,不应当成立善意取得。物权法也规定只有有偿才能成立善意取得。这实际上是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一种误解,就善意取得的宗旨而言,应不以有偿为限,无偿亦可成立。在善意第三人成立无偿善意取得后,其与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应当通过不当得利制度进行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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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伦理要求.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正是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伦理准则法律化的产物,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内容的强制性法律原则.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伦理准则.善意的主观心理、守信的客观行为、公平合理的利益结果是其伦理要求.其具有保证交易安全、平衡交易利益、促使交易确实的伦理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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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诚信品质的缺失与教育对策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诚信是现代社会发展对研究生提出的基本要求。近些年来,研究生群体中出现了种种失信现象。本文深入分析当前研究生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探讨培养研究生诚信品质的对策,提出了在高校范围内全面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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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玲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77-86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私法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更是以其诚实、善意、公正的理念受到了人们的推崇。根据合同成立的不同阶段,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的具体内涵主要包括:一是磋商中的诚信,即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恶意隐瞒、欺诈及胁迫等形式促使合同的成立;二是诚信履行。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阶段应当按照交易的本旨勤勉的履行合同,不得滥用权利,违反诚信、恶意履行;三是合同终止后的诚信义务,通常表现为合同终止后的通知、协助及保密的义务。在以合意为中心构建而成的古典契约法理论和绝对契约自由遭到抨击之时.诚信原则犹如普罗米修斯之火给合同法带来了新生,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关系契约论的兴起,限制了绝对的契约自由,将传统的“铁面无私”的合同法重塑为富有“人类真情实感”的合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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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革命引发了人们对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关注。认识和处理此问题的关键,是正确理解科学和信仰的关系,摆正它们的位置。科学和信仰既相互依赖又相反相成。推动社会进步需要科学也需要信仰。正确信仰规定科学理性的价值目标和方法的选择。发挥信仰应有的作用,有助于克服科技革命带来的负面影响,保证社会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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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信念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灵魂”和基础。通过对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现状的分析并找出存在问题的同时。提出了加强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的对策,以便帮助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