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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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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强制法》颁布以后,对我国现行立法关于非诉行政执行范围的规定要有正确的理解。在一般情况下,依据法律是否明确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来确定对行政行为的执行是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还是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行政强制法》颁布以前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自己执行的,行政机关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自己执行。对强制拆迁而言,基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强制拆迁和基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拆迁,分别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理论上讲,应当依据强制执行的方法的不同在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划分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权限范围。  相似文献   

2.
论民事强制执行方法的体系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孔令章 《理论界》2011,(4):72-73
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与替代执行是基本的执行方法分类,每一种执行方法都具有不同的构造,承载了不同的执行功能和价值目标。执行方法体系的安排必须平衡社会多元化的价值需求,遵循"一请求权一执行方法"以及"间接执行补充性"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3.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行为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对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与分配在理论界争议颇大。笔者认为,要消除我国现行行政强制体制的弊端,应当实行“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主,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辅”的强制执行体制。  相似文献   

4.
中国当前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从立法上兼顾了执法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和行政强制执行效率,但由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情况比较复杂,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执行效率不高、法院负担太重以及不利于相对人救济的实现等一系列问题.对此,比较和借鉴德奥国家与英美国家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方面的有益经验,结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和基本...  相似文献   

5.
王海洋 《理论界》2007,(3):79-80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世界各国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其中以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研究为焦点之一。本文首先对世界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进行了比较,从世界范围来看,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大陆法系模式,强调行政机关拥有大部分行政执行权。第二种是英美法法系模式,强调行政强制执行权绝大部分被司法机关享有。第三种模式是日本模式。其次介绍我国学者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相关争议观点。在实践中,我国已经形成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主执行为辅的模式,这种模式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以及棘手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6.
当前我国政府性公共机构强制执行制度存在执行程序偏离预算法治轨道、司法实践与法律规范冲突、直接执行措施损害公共利益、间接执行措施效果不佳等问题。政府性公共机构强制执行需要遵循如下法律制度逻辑:生效裁判确定的政府性公共机构债务属于“公债”范畴;预算法治要求所有公共支出必须通过预算程序进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本质上属于“行政权”,理应受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约束。完善我国政府性公共机构强制执行制度,需要着力做好如下几个方面:坚持公益与私益平衡的原则;构建政府性公共机构强制支付预算特别通道;直接强制执行措施需遵循比例原则;严格控制间接执行措施;构建执行法院向各级人大提出司法执行建议制度。  相似文献   

7.
重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理论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不仅与行政行为效力原理相悖 ,而且造成了司法与行政的角色错位 ,因而难以实现执行效益的提高。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改革 ,需要综合考虑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目的、属性、运行现状及一国行政法的发展传统。文章在评析学界提出的几种改革思路的基础上 ,主张我国应建构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体制 ,并探讨了这一体制相应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8.
本文认为 ,为了强制执行的有效性和坚持比例原则 ,断水断电断气等应当作为一项重要的强制执行方式写进行政强制法。在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强制执行权的分配 ,应当以对义务人权益的影响程度为理论标准 ,并以强制执行方式对义务人权益的影响程度为立法标准。这一权力分配标准应当在行政强制法中明文规定。最后 ,本文试拟了上述内容的条文草案。  相似文献   

9.
我们选择的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辅的强制执行模式。所以,在强制执行程序的设定上也应包括两个方面,即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程序包括告诫、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声明异议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等阶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申请、保全、审查、告诫、执行和救济等阶段。  相似文献   

10.
长期以来,基于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理论预设,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成了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进而又扩大到强制执行领域.但实践表明,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强制执行违背了正当法律程序和行政比例原则.实践中天价滞纳金现象也正是因为此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因此,重新反思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理论,修改相应的执行和诉讼规则,寻找合理的替代措施,是行政法学界亟需完成的课题.  相似文献   

11.
行政执法预期效果的实现,既体现在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上,更体现在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上。相对人自动履行义务实现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方式存在局限性,使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不可缺少。我国目前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同时,我国现行通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存在适用上的局限性和理论认识上的误区。建议在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上,将目前由法院承担的审查和执行职能分开,审查职能继续由法院承担,执行职能回归行政机关;在执行方式上,吸收和借鉴撤回受益行政行为、拒绝给付、公布违法事实等。  相似文献   

12.
目前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立法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分析了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和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就行政执行的主体、适用范围、原则、措施、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3.
行政强制制度的现实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强制制度一般来说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行政强制执行,二是即时强制。前者是指义务人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时,行政主体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的制度;它具体又包括直接强制执行(对人身、财物、场所等直接实施强力)和间接强制执行(代执行、执行罚)制度。〔1〕?..  相似文献   

14.
“执行协议”: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一种变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2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专门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这是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一项变革。本文试就此提出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15.
法律设定非诉行政执行期限的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非诉执行期限属于义务型期限,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是行政机关丧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权利,逾期提出申请属于程序违法。程序违法的性质和非诉行政执行中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不一致,决定了行政机关不因逾期申请而免除执行生效行政决定的法律义务。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所指向的客体是公共利益,将"不予受理"作为行政机关逾期申请的法律后果,不仅没有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机关起到任何惩罚效果,反而进一步损害了公共利益。为兼顾公共利益和惩罚行政机关程序违法行为,法院可以在受理行政机关逾期提出申请的同时,采取将行政机关逾期情况予以公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措施,构建将行政机关责任作为不利法律后果客体的制度设计,还能够一并解决行政机关在非诉行政执行期限届满后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作为问题。  相似文献   

16.
行政强制权属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准确理解行政强制权的属性对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选择具有指导意义.概括而言,我国行政强制权具有行政性、强制性和应受监督性三方面属性.因此,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应采取行政机关自力执行的模式.  相似文献   

17.
行政强制执行对于实现行政行为的内容、促进行政目标的达成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而由谁担当执行主体又直接关系到相对人基本权利的实现。因此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18.
英国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立法模式较为特殊,受到遵从先例原则、涉及特定事项的立法模式以及经验主义和保守主义的深刻影响;英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由于和“藐视法院”牵连在一起,英国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更为自由,不一定非为补充直接强制执行措施而存在;由于市场化的早熟以及保护弱势群体等原因,英国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实施机构二元化及执行机构市场化的运作模式.  相似文献   

19.
我国立法对民事强制执行权定位不尽合理,既不能充分发挥执行权的强制实施功能,也弱化了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的正当性受到质疑.执行权的本质是强制实施权,不具有对实体权利争议进行判断和裁决的功能.为保证执行的效率性与正当性,应当合理构造执行权的内容,并配置于不同的主体行使.  相似文献   

20.
近代以来,社会治理体系的发展可以在政策问题建构权的转移过程中加以认识,在三权分立的框架中,政策问题建构权掌握在立法部门。立法部门从事政策问题建构和制定政策,行政部门只负责政策执行。19世纪的"党争"破坏了三权分立的政体框架,以至于在民主政体的重建中发展出政治—行政二分原则,使行政被当作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来加以建构,并规定政治部门是决策部门,掌握政策问题建构权,而行政部门则是执行部门。随着行政部门的发展以及社会问题的复杂化,出现了政策问题建构权向行政部门转移的趋势,并形成了"行政国家"。其中,"新政"时期是行政部门攫取政策问题建构权最为关键的阶段,自此,行政部门独大的局面一直没有改变。伴随着这一现象的发生,出现了民主政治的衰落和宪政体制的解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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