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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科见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2(1):102-104
侵权责任中,特别是无过错侵权责任中能否适用及如何适用过失相抵的问题,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议。通过对过失相抵的概念和适用规则进行探究,以及对各国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过失相抵进行比较考察后发现,交通事故责任中完全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在我国现有立法背景下,对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主要进行过错比较,适当考虑原因力;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不能证明机动车方有过错的,则应以原因力的比较为主,同时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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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数人侵权责任的认定,关键在于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第10条、第11条与第12条。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90起案件判决中,存在同类侵权行为不同责任认定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对法律条文本身以及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存在误解。四个条文在逻辑关系上存在四个层次,只有把握法律条文逻辑关系上的四个层次,才能准确解读法律条文,才能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数人侵权责任做出正确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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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薇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2008,21(2):247-253
判断交通事故中的自己责任或替代责任,应以事故车辆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对于单方责任或双方责任,应以交通事故的种类、各方主体的主观状态及归责原则为标准;而对于单独责任或共同责任,则应以法律关系某方主体的人数为标准,并且严格区分共同责任中的不同责任形态,从而保护交通事故中各方主体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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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薇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2):247-253
判断交通事故中的自己责任或替代责任,应以事故车辆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对于单方责任或双方责任,应以交通事故的种类、各方主体的主观状态及归责原则为标准;而对于单独责任或共同责任,则应以法律关系某方主体的人数为标准,并且严格区分共同责任中的不同责任形态,从而保护交通事故中各方主体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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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铁薇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4):99-102
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在于回应了充分救济受害人一方这一政策性要求,是对“无辜的受害人”与“无辜的被告人”之间的实体法上的利益冲突进行细微考量、权衡轻重后所做的取舍并具体分析了共同危险行为的双重责任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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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军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2(6):6-11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9条对《民法通则》第133条、《民通意见》第148条做出了重要发展。《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确定了监护人责任的一般原则,第2款是针对第1款的特殊的例外规定。第32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仅针对被监护人在没有受到他人教唆、帮助时导致损害的情况。被监护人如果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教唆、帮助而导致损害,原则上由教唆人、帮助人单独承担责任,在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情况下,承担特殊的补充责任,此责任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性质与第32条的监护人责任存在本质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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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乃情谊行为之一种,“好意同乘”交通事故则属于侵权行为.“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致搭乘者损害,供乘者应承担过错责任,就其一般过失对搭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可减轻供乘者的赔偿责任,减责之依据在于公序良俗原则.搭乘者对损害的发生构成与有过失时,亦可减轻供乘者之赔偿责任.“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涉及第三人时,供乘者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搭乘者与有过失的减责效果不仅及于供乘者,也及于第三人.“好意同乘”不能成为决定搭乘者是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因素.据此,既可弥补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之漏洞,又可统一法院审判实践,妥适解决好意同乘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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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娟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4):53-56
为了加强对车祸受害人利益的保护,许多国家规定了机动车事故赔偿基金制度。文章首先介绍了世界范围内有关机动车事故赔偿基金制度的立法状况,其次阐述了该制度的具体运用,最后提出了在我国完善机动车事故赔偿基金制度的立法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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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剑锋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57-62
自动驾驶技术智能化、自动化的特点客观上对既有法律造成了冲击,初步产生了诸如上路测试、市场准入难以依现有法律取得授权,技术、安全等标准难以统一,事故的法律责任难以认定等问题。应该通过特别授权或进行适度的立法修改,解决在行政法、民法、刑法等领域的事故法律责任等问题,清除不必要的法律障碍,使法律法规与技术研发相匹配,发挥法律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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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应为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除本车人员、车外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保险人"无责赔付"原则不仅于理不通,而且在实践中难以有效推行,应改采"有责赔付"原则。为保障受害人能及时获得足额的赔偿,应赋予其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机动车交强险应采取由保险公司代办经营的经营模式。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应进一步扩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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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两国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原则和范围的确定、机动车责任保险等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异同,文章对之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借鉴日本先进立法经验对制定和完善我国的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有意义的,在此基础上,作者对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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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租借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36-42
《侵权责任法》第49条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并未采纳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这一界定标准。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该条并未规定单一的危险责任原则。因此,风险开启、危险控制、运行利益等均不构成使用人承担责任的理由。机动车所有人将具有安全技术缺陷的机动车租借给他人或者将机动车租借给醉酒、无驾照之人,其行为的危险程度并不亚于拼装车、报废车所有人的转让行为。举轻以明重,立法者应当重新评估租借缺陷机动车或者向无驾照、醉酒之人租借机动车的危险性,统合《侵权责任法》第49条与第51条,规定所有人与使用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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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是法律为正确认定行为人责任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而确立何种归责原则,取决于具体国情,包括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文化制度、思想道德观念等因素,因此各国立法不尽相同.研究中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也应该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把握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和法律环境,以着力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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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1)
在连带债务中,一个连带债务人因清偿等财产给付行为超过自己的承担份额,使其他债务人共同免责时,对其他债务人享有求偿权。求偿权的范围包括超出该连带债务人承担份额的给付及自债务消灭时起的利息,以及因清偿债务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和不可避免的损害。在连带债务人行使求偿权的过程中,存在着求偿权的限制与扩张现象。连带债务人在取得求偿权的同时还享有代位权,也即在可向其他债务人求偿的范围内代位享有或自动承受债权人的债权。《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和代位权制度,在具体内容上还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李静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2):84-87
尽管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均对保险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向被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责任是相互独立的,被保险人有权按照投保人与各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选择各保险人进行索赔。基于公平原则,法律规定各保险人之间按比例分摊保险责任,但这种责任份额不得对抗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责任既非连带责任,也非按份责任,而应当属于非真正连带责任。建议《保险法》作适当修改,以切实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