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合同共同欺诈中的协助欺诈者相对于合同而言属于欺诈第三人。由于欺诈方与协助欺诈者的欺诈属于共同欺诈,故在该合同被撤销后理应由欺诈方与协助欺诈者共同向受欺诈方承担民事责任,但协助欺诈者并不是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致使责令其承担侵权连带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成为不可能。我国可以借鉴外国做法,将欺诈定性为侵权行为,从而将合同共同欺诈定性为共同侵权行为,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协助欺诈者应当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与欺诈方一起向合同中的受欺诈方承担侵权连带责任;至于承担侵权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欺诈行为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法》第36条遭到部分学者的批评,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理论依据,且过于严格,不利于网络产业的发展和言论自由的保护。上述批评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现今通说的误导所致,通过对共同侵权制度本质的分析,行为关联的共同侵权学说可以很好地解释网络侵权连带责任成立的原因,并且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该条合理地照顾到了各方利益。在进行法律比较时,应认真分析一个具体法律制度在其本国赖以存在的社会背景。在网络立法过程中,应以我国国情为参照,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加强网络运营商的社会责任,有利于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责任社会化不是解决生态损害救济唯一路径,对于生态损害,强化环境法的预防功能固然重要,但侵权责任法的二次规范作用不可或缺。违法性不能成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继续沿用《民法通则》环境侵权违法性标准是错误的。对于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人,原则上应负连带责任;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对损害的作用程度较轻的话,可以按照该程度承担分割责任。  相似文献   

4.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致害人不明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本质特征,因果关系推定是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归责事由.行为人不仅要证明自己不是致害人,而且还需要查明致害人,才能不承担侵权责任.否定说不仅能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提高受害人的诉讼地位,而且还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及揭示共同危险行为的客观事实.各个行为人不仅要具备实施了危险行为、其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不明情形,还须具备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其行为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立法模糊而导致理解争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补充完善.  相似文献   

5.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侵权责任,该规定是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的一种合理的责任负担。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非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是基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其主观方面需具备认识因素的充分性,客观方面需具备因果关系的累积性。  相似文献   

6.
2009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共同危险行为、医疗侵权、物件侵权3种情形是否适用证明责任倒置?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证明责任对象单一因果关系,属于减轻或免除其责任事由,因此,共同危险行为中不存在适用证明责任倒置问题。医疗侵权纠纷中,不能笼统地说《侵权责任法》第58条属于对医方过错的证明责任倒置,但《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关于医疗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仍应适用。建筑物等设施倒塌、妨碍通行物、地下设施的物件侵权责任不适用证明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7.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在理论上争论颇多,一来该制度在比较法上难以找到相近规定,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二来《侵权责任法》中对补充责任的描述过于宽泛,导致其与《侵权责任法》第12条之规定存有逻辑上的冲突,并在实践中引发了一定的问题。要厘清这些问题,首先要明确补充责任的独立地位,厘清其与按份责任、连带责任间的区别与联系,其次要对第37条第2款做限缩解释,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弥补两法条间的逻辑裂缝,明确第37条第2款之规定适用范围仅限第三人故意侵权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过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情形。  相似文献   

8.
《侵权责任法》第67条是确定数个污染者责任份额大小的规则。责任类型需要根据第二章数人侵权规则来具体认定,可能成立共同侵权、共同危险、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和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四种情形。在连带责任中,第67条用于确定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份额的大小;在按份责任中,第67条适用于确定责任人责任份额大小的依据。第67条所起作用有限,且极易引起误解,建议未来立法中宜将第67条删去。  相似文献   

9.
对数人环境侵权定性为共同侵权还是分别侵权,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现行法律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梳理认定数人环境侵权中常见的模糊点,分析不同学者的观点,应当以环境共同侵权需要遵循以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则,按份责任为补充的基本原则。根据环境共同侵权中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不同为标准,对环境共同侵权进行分类,并在遵循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按照侵权类型的分类区别责任承担的方式。  相似文献   

10.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在饲养人与管理人的确定上,立法者更强调责任主体对动物危险的实际控制力。因此,我国法上关于饲养人及管理人的确定标准与德国法上的保有人标准存在不同。在饲养人与管理人为不同主体时,应由实际控制动物的主体依据第78条承担无过错责任。在饲养人对动物并不处于实际管控的情形下,因其对动物危险的控制力有所减弱,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一般过错责任。如饲养人存在过错,则应由饲养人与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