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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大型数字平台企业以消除潜在竞争威胁、巩固既有垄断地位为目的对初创企业的猎杀式并购,对各反垄断辖区的经营者集中规制是一个重大挑战。由于初创企业成立时间短、规模小,此类并购通常达不到事先申报标准而不能进入竞争审查程序,而且即便进入后续的竞争审查,也由于竞争损害评估与证明困难而难以被合法制止或得到救济。鉴此,欧美国家在补充事先申报制度漏洞、挖掘现有竞争审查制度进路下的执法资源之外,开始借助对大型数字平台的专门立法,为平台并购设置“特别化”规则。我国对大型数字企业猎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亦有必要双管齐下,两条进路并举:一方面完善事先申报制度,针对数字企业并购特点调整竞争损害评估方法,必要时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引入事后规制之中;另一方面,针对特定关键企业,对超级数字平台的合并收购设定特殊的竞争审查规则,实行竞争损害举证责任倒置,从根本上缓解执法机构的举证困难。  相似文献   

2.
数字经济时代,扼杀式并购逐渐成为大型数字平台维护其市场力量的重要途径。数字平台扼杀式并购在消灭潜在竞争威胁的同时,更会破坏市场未来的可竞争性,最终形成寡头垄断的市场发展格局。我国现行的反垄断制度框架在规制此类行为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使诸多具有反竞争效果的扼杀式并购游离于反垄断审查制度之外。基于我国的政策考量与实践经验,有必要完善我国的并购申报机制与竞争损害分析工具,以及时识别扼杀式并购行为;同时,建立事后并购调查规则,为平台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实现维护市场有序竞争的反垄断规制目的。  相似文献   

3.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是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重新分配,其具有引起垄断的趋势。为了实现市场公平、有效竞争,合理配置资源,必须完善法律对外资并购垄断的法律规制。其中的核心内容包括涉及反垄断方面的审查、国家安全审查和行政特许方面的审查。由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可能会引起经营者集中,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投资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行政管理机关申报,未申报则不得实施并购。同时,立法文件中有对于国有企业保护的考量,并将其作为反垄断审查的重要内容。从市场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背景考察,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必须遵守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保证并购市场的公平。在各项审查标准体系构建方面,不仅要考虑制度的社会调整功能,还要考虑与国际标准接轨,同时要坚持制度安排的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4.
数字经济时代,包容审慎监管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着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具体到互联网平台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理念所体现的比例原则内涵,要求立法者在具体监管模式的选择上,充分考虑不同互联网平台间的差异并区分配置合理的义务体系。在比较法视野下,欧盟《数字服务法》创造性依平台用户规模差异,配置梯度式平台义务和监管责任体系,实现风险防范目标下比例原则的精细制度安排。比较而言,我国平台分级监管初现雏形,实体与程序规定设置对平台监管目标实现仍存在距离,强分类分级监管理念与弱治理规范设计的格局尚未打破。从算法透明与数据报送两个方面课以超大型平台额外的勤勉义务,并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完善相关实体与程序规定,有利于处理好平台经济发展与政府有力监管的关系,实现政府监管与平台自我监管的良好互动。  相似文献   

5.
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因为其网络外部性和双边市场的特性快速发展.大型互联网平台经历了从依靠创新开辟市场,到使用"价格战"抢占市场,再到利用并购拓宽市场的过程.然而,互联网平台的并购行为因数字市场的特点存在反竞争风险,其中初创企业并购可能消除竞争和创新,而跨领域并购则强化了互联网平台的市场力量.现行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制度在规制互联网平台并购行为时存在着申报标准不合理、竞争效果评估困难和处罚力度过小等诸多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们应当从立法层面建立综合性申报标准、推定互联网支配地位企业并购行为违法制度和提高处罚力度,在执法层面革新竞争效果评估方法,以完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  相似文献   

6.
间接管辖权审查是被请求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在研究大量中国司法案例的过程中,发现司法实践中很少对间接管辖权进行审查,即便有也存在审查标准不一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在间接管辖权方面存在立法空白,缔结的各项国际条约对间接管辖权的规定也有多重标准。通过梳理各国关于间接管辖权的立法,发现间接管辖权审查的立法模式主要包括法律适用模式、具体管辖根据模式及混合模式,在分析《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原则与规则: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建议稿)》第19条的基础上,为中国间接管辖权审查制度的构建提出以混合立法模式确立间接管辖权审查制度,并以专属管辖权排除外国法院管辖权的思路。  相似文献   

7.
电商平台私权力在本质上是由其经营者因提供交易场所而掌握的一种市场管理权,这在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垄断通过市场份额的累积控制市场并以此获取垄断利润的私权力运营模式,将民事领域私权力引向了全新的领域。因而,欲以市场结构标准为重的《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未免力有不逮。鉴此,经济法宜根据电商平台私权力的特有生成机理、运行机制及作用路径适时改变规制策略,在充分激发电商平台公共性的基础之上,完善平台内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规则,设立政府性基金保障平台用户的信息安全,同时对电商平台总规则进行司法审查,并且在《反垄断法》中引入积极性承诺制度以规制超级平台,以此确保互联网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8.
源于美国司法实践的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对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虽然都可适用,且利弊分明,但相对而言,由于合理原则能够兼顾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合理性因素,更适合作为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规制原则.我国有必要从现有的竞争政策出发,选择合理原则作为转售价格维持反垄断规制原则,同时对“合理原则”的适用径路进行全面的设计.一方面,鉴于合理原则的不确定性,通过实施细则的形式明确合理原则的审查标准.另一方面,为使《反垄断法》规则能够更好地适用于合理原则的分析径路中,建议完善豁免制度和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9.
随着欧盟的扩大、内部市场和经济货币共同体的形成以及贸易与投资壁垒的降低,企业间的合并更加频繁,原第4064/89号合并控制条例及其1998年的修订已不能满足需要,企业抱怨合并变得越来越困难和不确定。在此背景下,首先新条例采用了新的实体审查标准,将“市场支配地位”审查标准修改为“严重阻碍有效竞争”审查标准,并明确了对寡头垄断的规制;其次,为寻求对合并案件的管辖权在欧共体委员会和成员国主管机关之间的最佳分配,规定计划中协议或投标即可申报,增加了申报前移送,并对“一站审查”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此外,还实施了一系列程序改革,给予委员会更大的调查权,改变了罚金体系,以及修改了委员会的审查时间表。  相似文献   

10.
小肥羊收购案引发关于相关市场的确定和经营者集中控制审查等反垄断法程序规则问题.我国反垄断法实体规则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司法实践中需依赖反垄断执法部门依据自由裁量权来制定评判标准,采用的实质性减少竞争的实体标准规定不明.程序规则在反垄断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在反垄断立法中主要体现为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制定和适用程序规则来指导反垄断法执法活动.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程序规则主要包括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办法,这“两个办法”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和反垄断审查程序均作出明确规定,有效地指导反垄断法的实施.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出于协调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的考量,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设置了例外制度安排,允许实施具有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规定情形和条件的政策措施。但是,由于相关规则抽象模糊,例外制度的适用存在滥用或误用的问题,有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效。当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已正式出台,但例外制度的适用在实体与程序方面均存在较多问题。为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制度,在实体层面,应根据比例原则和附属限制理论明确例外情形和限制性条件;在程序层面,需要形成科学可行的操作流程和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2.
论中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基于行业协会行为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各国反垄断法纷纷通过"补充标准"或"术语解释"的方式将其纳入规制范围,并采用了"实质高于形式"的规制原则.具体措施上,除了设定行业协会职能的法律界限,限制行业协会处罚权的行使之外,各国反垄断法还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规定了行业协会的活动规则.中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制,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价格法>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不足,但所确立的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仍相对简单,法律责任设置也存在缺漏或可操作性障碍.  相似文献   

13.
新刑事诉讼法将公检法三机关作为非法证据的排除主体,绩效考核机制、内部审核监督机制和过错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分别提供了程序操作平台、组织保障措施和内在排除动力,使该制度在中国具备了相应的适用空间.短期来看,该制度不会大量催生不当“洗白”证据的情形,有助于激励办案人员形成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心理意识和行动自觉;长期来看,该制度在符合目前分段式追诉模式的同时,并不会显著阻碍有效司法审查的建立,是利大于弊的制度选择.为提高该制度的适用性和正面效应,应制定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的分层规则,明确各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时机,加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口头化和公开性.  相似文献   

14.
作为互联网新兴领域,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集中现象为反垄断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对于2016年8月滴滴Uber合并案中合并后的滴滴是否构成垄断并采取反垄断措施,社会与学术界争论颇多。文章通过域外判例借鉴及法律分析,结合互联网平台行业发展的特有规律,得出本案的竞争市场应界定为网约车市场、滴滴平台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尚未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因此目前无需采取反垄断制裁的结论;同时针对我国网约车平台市场竞争态势,对未来网约车平台垄断行为规制提出完善建议:应当对我国网约车平台采取包容审慎的反垄断规制态度,既要考虑网络特点,又要实现对国内企业的有效保护;并从发挥大数据优势、合理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创新鼓励模式三个角度入手提出具体的规制建议,以期为我国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集中这一现象的反垄断分析提供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5.
无论是《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还是新近出台的《反垄断法》均对外资并购反垄断的实质性标准和条件给予了列举式规定,但许多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针对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内容的缺陷,文章从外资垄断性并购的实质性标准界定、反垄断审查标准的确定来评析相关立法规制,以引起学界的思考。  相似文献   

16.
区块链作为下一代全球信用认证和价值互联网基础协议之一,各国均积极部署争夺标准制定权.相较于传统互联网的TCP/IP协议,区块链的共识算法机制与自动执行规则,在信任的锁定、社区的共识和交易的公开上,法律很难介入.区块链的技术进步和广阔应用前景给反垄断监管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冲击.现有的竞争规制手段在行为主体的核定、救济方式的甄选、规制对象的确定以及执法合作的协调上存在法律适用的困难.构建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路径应在明确包容审慎的反垄断监管理念基础上,优化区块链反垄断分析工具和执法思路,突破工具理性的视角束缚,构建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通过制度构建和有效监管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为推进区块链技术与产业融合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7.
中国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由于缺乏类型化思考和体系化构建,目前存在禁令概念表述不严谨、禁令类型缺失、禁令性质定位模糊、立法体系混乱、审查标准和程序规则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从类型化视角重构中国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科学划分知识产权禁令的类型,合理定位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的性质,选择“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单行法+司法解释”的四元层级立法模式,明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禁令的实体审查标准和程序适用规则,将推进这一制度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内不断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18.
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是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化的开端,本文主要介绍我国的外资并购审查的背景及其内容,同时通过比较法研究对比美国的安全审查制度,说明我国安全审查制度符合国际惯例和WTO,最后将提出完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医疗数据与人类生命健康保障紧密相连,分立的部门法律规制难以对医疗数据利用中复杂的矛盾和冲突进行调整,无法满足公共卫生信息利益平衡要求。应重视以医患利益平衡原则、生命健康权优先原则、个案审查原则为基础,确立医疗数据利用的“领域法”规制路径:通过医疗数据公法秩序与私法秩序的一体多维建构,以及医疗数据权利冲突实体平衡与程序预防的有机结合,应对医疗数据利用中患者个人信息与公共卫生信息的利益协调问题;通过医疗数据影响评估制度建设和特别法授权性规范设置,解决医疗数据利用中一般法审查规制较难应对个案差异化需求的困难,以及医疗数据本地化义务中一般禁止式调整方式难以满足跨境疫情防控要求的现实困境,为人民生命健康保障提供数据法治支持。  相似文献   

20.
2014年11月1日通过的新行政诉讼法明确把行政合同纳入了受案范围,填补了立法上的空白。但因行政合同的识别标准尚未统一,致使司法实践中行政合同究竟是作为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受案依然难以抉择。即使部分案件进入了行政诉讼,也因各地法院采用的审查模式及举证责任不同而导致判决结果各不相同。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一是统一行政合同识别标准并用列举清单式明确受案范围;二是改变传统司法审查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三是明确界定调解原则的适用内容。通过这三个方面的程序构建,进一步完善我国当前行政合同司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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