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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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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信息保护"入典"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创举。在专门立法之外,将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规范写入《民法典》,不仅可为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提供明确依据,还具有价值指引功能、体系解释功能和权利孵化功能。《民法典》人格权益保护的价值取向为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提供了根本性的评价基准,在其指引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则可在《民法典》中得以体系化的解释和适用。《民法典》围绕个人信息自决,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初步形成了具体权利内容,为个人信息权利的体系化发展奠定了基础。与《民法典》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相比,《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调整对象上大同小异,但在保护方式上存在递增,其通过公法手段保护的个人权利仍然具有私权属性。该项专门法律属于领域立法,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同等重要,个人信息保护的体系性也将在两者联动中得以加强。  相似文献   

2.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定,为理解我国个人信息权利及其保护制度提供了一个全新视野,隐藏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基础从隐私权向公民基本权利的转向,揭示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性法律地位、横跨公私法的混合法性质,彰显了个人信息权利丰富的基本权利特征与内涵,为国家公权力主动保护个人信息奠定了理论基础。“根据宪法”全面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需要构建科学有序的个人信息权利束,以个人信息自决权为束点整合协调各具体信息权利;拓展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功能,推动国家机关与信息处理者履行更加积极的保护义务;进一步理顺个人信息保护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适用关系。  相似文献   

3.
基本权利存在位阶秩序。基本权利位阶秩序对私法立法和司法具有效力。基本权利位阶秩序要求私法立法不得与其相悖,当其变化时,私法须及时调整。实践中,私法立法可能滞后,导致二者间的矛盾,并产生法院依据基本权利位阶秩序衡量私权利冲突的必要性,这是晚近宪法私法适用的根本原因。实质上,宪法间接适用是普通法院对私法原则或不确定概念所作的合宪性解释或控制。权利位阶秩序上,我国宪法与私法不相一致,面临着在宪法和私法上对权利位阶秩序双重调整的任务。在此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在私人诉讼中采用宪法间接适用模式,进行个案救济。  相似文献   

4.
当前立法规范所呈现的个人信息权利化路径面临着过度保护与保护不足的双重困境,同时也难以回应大数据时代系统性的信息安全风险.个人信息本质上是由一些具体人格权权利内容和其他人格性利益糅杂而成的综合体.内容上的复杂性要求私法采取"权利"与"法益"相区分的保护路径.属于"法益"部分的个人信息,承载了更多的社会公共利益,无法由具体人格权所覆盖,但可通过"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侵权责任"进行保护,从解释论的角度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作为转介条款,将公法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性规定引入私法体系,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实现公私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5.
陈星 《江汉论坛》2022,(8):138-144
《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个人信息权未能明文规定,留下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一份未完成的答卷,并引发个人信息是否应当赋权之争、个人信息“法益”或“权利”保护模式之辨、法教义学上个人信息“权益”或“权利”之分歧及“个人信息权”司法认定与立法之反差。个人信息权可从学理上证成:个人信息利益赋权具有内在正当性,赋权的价值基础在于“人的尊严”,赋权符合数字时代重大法益保护需求,且个人信息利益是一项足以赋权的独立人格利益,该项利益同时具备归属效能、排除效能和社会典型公开性三项标准,达到传统学理上判断一项利益成为权利的条件。个人信息权可从解释论上进行“三维六位”构造:宪法维度为个人信息权确立提供根本依据,民法维度为个人信息权保护搭建框架体系,个人信息保护法维度为个人信息权构造细化具体内容;个人信息权包括知情决定、限制拒绝、查阅复制、更正补充、迁移、删除等“六位权能”。  相似文献   

6.
个人信息保护将个人信息视作权益的传统模式已难以胜任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要求,有必要将个人信息上升到宪法维度中的基本权利予以保护。基于基本权利视角下构建个人信息权,对于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更具深远意义。确立以人的尊严和自由为核心的个人信息权,需要国家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加强个人信息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地位,并健全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其次,使专门机构在个人信息保护中依法履责,发挥作用;最后,注重司法机关作为"最后防线"的地位,完善个人信息权的司法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7.
王春梅 《北方论丛》2010,(6):144-149
人以其理性构建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制度体系时,既要确保人的主体地位,又要实现其价值目标与利益诉求.民事主体是人在私法中的地位展现,民事权利则是主体利益诉求的法律落实和主体的人格性延伸.因此,民事主体及其权利保护成为私法的全部目标.但是,私法的功能障碍使对民事主体及其权利保护成为私法不能承受之重,宪政制度则为私权保护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契合支撑.  相似文献   

8.
传统大陆私法中包含了一种以私法权利为基础的个人财产形态,即“权利财产”。土地承载着个人的一切财产形式,是私人财产的根基。保护私人财产权最彻底的形式就是对私人土地所有权的肯定,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就成为了“权利财产”的核心。由于古代中国的集权专制,“权利财产”在我国传统法文化中无法生成。经过民国时代的曲折,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又重新引入了西方的私法体系,“权利财产”在法理上可以存在了。但由于土地所有权专属于国家,“权利财产”在我国失去了根基,这成为我国不动产领域——城市房地关系矛盾的最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作为一项民事权利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集体土地上设立的其他权利的源泉 ,是农民基本社会保障的基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性质是解决农村土地利用中存在的权益冲突等问题的关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首先是一项民事权利 ,是受私法规范调整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共有关系 ,是体现农民集体共同利益的民事权利。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完整的所有权 ,它是受到国家利益限制较多的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10.
论文以人格权为例,以一般人格权的创制为线索,集中探讨了基本权利(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二者间的关系,并对当下关于人格权特别是一般人格权性质的争议发表自己的看法。作者认为基本权利具有双重性质,这与宪法自身的特性紧密相关;就作为基本权利的人格权而言,其同样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秩序的双重属性。民法上人格权具有其独立意义;而民法对基本价值的维护则主要依靠一般人格权制度。因此,一般人格权是人之为人的重要价值在民法上的映射,是宪法价值民法化的民法工具。  相似文献   

11.
论私法上的知情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目前,私法上的知情权还没有受到必要的重视。实际上,私法知情权不仅在西方国家存在,而且在我国民商法权利体系中已有不少私法知情权的子权利类型存在。为了适应我国信用制度建设和信息社会发展的需要,私法知情权有必要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纳入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如果私法知情权能被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确定下来,对于民法典的稳定性和前瞻性都将是有益的。  相似文献   

12.
在信息社会的巨大挑战面前,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需要确定个人信息权利的基本属性,然而个人信息权利的证成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信息的本质与权利的道德意义是界定个人信息权利需要解决的两个理论难题。信息是一个解释性概念,在高度复杂的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个人信息所展现的技术、价值和社会维度是展示信息之重要性的基础。证成个人信息权利依然需要回到自由论和利益论之争的价值框架之中,但信息社会中技术理性与价值世界的碰撞、个体与社会互动的方式转型以及个人人格向数字人格的转变等因素,使得个人信息权利的证成面临更多难题。基于共同善的权利观回应了信息社会的法律挑战,主张个人信息权利的基础在于对个体利益和社会共同善的双重贡献。对个人信息权利的捍卫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信息社会的发展确立伦理准则和文明规则,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制度设计也应体现共同善的价值指引。  相似文献   

13.
云计算时代,开放平台逐步成为个人信息存储中心,个人信息安全与权利保护亟需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国台湾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确立的个人信息权利体系、个人信息利用要件等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于开放平台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为大陆地区开放平台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法的基本性质探讨   总被引:8,自引:1,他引:8  
本文从民法的性质入手,认为民法是私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也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民法作为保护权利的法律,应当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私法的体系,并且应当在民法中贯彻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  相似文献   

15.
公民基本权利脱胎于近代自然权利,它是以防范政府权力为其根本功能的.以自然权利为内容的基本权利谱系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又增添了新的权利内容,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随着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社会中出现了拥有巨大社会性权力的法人组织,而它们虽从属于私法主体,但却有别于一般个人私法主体,它们所具有的社会性权力实际上类似于国家权力,它们实际上形成了一种"私人政府",能够支配和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对于这些能够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私主体,仅仅运用私法手段进行调整显然无能为力,所以公民基本权利效力即达及这些"私人政府"组织,但不能延及一般私法个人.所以公民基本权利作为抵抗与防御政府的基本功能没有改变;因而,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还主要依仗宪法.通过建立宪法诉讼与宪法救济机制得以实现;其次私法法人主体侵害了基本权利的案件,对这类案件单靠私法自身体系是无法得到解决的,因为它超越了私法领域而进入了公法领域,所以这类案件还主要通过宪法得以解决.  相似文献   

16.
主流观点直接将哲学上的“客体”移植于法学领域,不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认为权利的客体是物、行为、信息等具体对象。该观点既导致了对人们作品及其权利性质的争论,更难以为个人信息商业价值与“特殊物”的法律保护提供自洽的理论解释,最终使得人格权与财产权区分理论陷入困境。在法学上,应该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前者是一个抽象的范畴,是指体现在各种权利对象上的人格利益或财产利益;后者是一个相对具体的范畴,包括物、行为、信息等承载各种财产利益或人格利益的载体。由于同一个对象上可以同时体现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因此,可以同时给予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权利保护。这样,既可以顺畅地解释作品及其权利性质问题,也可以为个人信息商业价值和特殊物的法律保护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又坚守了人格权和财产权区分的基本理论,还可以据此科学地划分民事权利体系。此值我国民法典起草之际,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有助于民法典体系的构建,也可以为知识产权等信息财产纳入到民法典中提供体系化的理论依据,从而为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体系构建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17.
美国信息隐私法以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而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人格权为基础。我国法上隐私权的内涵与美国法上的隐私权不同,是人格权的一种。因此,美国个人信息上的隐私权保护模式不适合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所有体现于个人信息之上的人格利益,我国立法应以人格权为基础构建个人信息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18.
数据是信息的主要表现和转换形式,数据共享已成为个人信息利用的一种极为快捷便利的有效方式。需要建立对个人信息严密保护的数据共享机制,建立以数据为核心的数据所有权保护制度,构建个人信息“权利束”保护的工具性体系。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法律规制,个人信息正当处置的法律规制,个人信息合法删除的法律规制,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规制。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治路径集中反映在三个方面:对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适用刑法保护,对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适用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9.
在古典宪政主义时期,基于自由主义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社会”二元关系,宪法基本权利体现为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民事权利体现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二者在权利客体上有重合部分,但在请求权内容上则是相异的。在现代,出现了宪法基本权利适用范围膨胀的趋势,其典型代表“宪法第三人效力”已涉及到传统的民事领域。对此,宪法学一方面要对相关理论与制度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需要;另一方面也应谨守宪法规范的界限,确保宪法和宪法基本权利能够在适当的范围内发挥出最大的效用。  相似文献   

20.
杜承铭 《广东社会科学》2022,(1):229-238+288
被遗忘权的重心在"遗忘",大数据时代通过"删除"来实现;被遗忘权主要指向的是国家公权力,关注的重心是公民在面对国家公权力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处理、应用时被遗忘权如何实现?被遗忘权本质上反映的是独立的个体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自我支配和自我控制的权利,这种权利体现了对主体性价值的尊重,形成了信息主体对信息控制者发布的信息进行撤回、删除、控制、支配的积极权能与防止信息再次被第三人利用传播的免受侵害的消极权能。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行使不仅仅有面对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度问题,也有与其他基本权利行使产生竞合关系的问题,还有特殊权利主体(如公众人物、公权力主体)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克减问题,从而形成其权利行使的边界。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有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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