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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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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的现象日益严重,“环境危机”已成为人类不可回避的问题,“环境污染侵害之民事责任”问题成为当今世界研究的一个主要课题。由于环境污染侵害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归责原则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分析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以及归责原则等重要问题,以求对我国环境侵害赔偿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环境侵害是现代特殊侵权行为之一,它具有与传统侵权行为不同的特性。这些特性决定了要发挥民法对环境侵害受害人的救济功能,就必须对传统民事权利体系和民事责任理论进行补充和发展,包括环境权概念的确立、无过失责任理论的发扬和因果关系的调整等。此外,在救济方式上,也应注重救济措施的后效应。  相似文献   

3.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分析了侵害债权制度的产生、历史发展、制度价值及其在立法上的法理依据;研讨了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剖析了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及其种种免责事由,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探讨了在引进该制度时应注意和完善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4.
浅论配偶权     
本文从民事权利构成要素的角度对配偶权作了学理上的说明.文章认为,配偶权系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夫对妻或妻对夫享有的特定化的身份权.侵害配偶权,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中,作者主要探讨了学界争论激烈的“第三者插足”的民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5.
随着网络的兴起,网上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作为人身权一项重要内容的姓名权在网上也遇到了新的侵害形式。本文先分析了姓名权的网上侵害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再论述行为人对姓名权的网上侵害行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最后结合网络的特殊性,讨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6.
论无过错责任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虽然没有过错,但依法也要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民法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据。该条第三款又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民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在学理上称之为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一般情况  相似文献   

7.
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胎儿人身利益,或虽无过错,但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比较,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多样性、发生时间的特定性、损害事实认定的时间性、请求权行使的特殊性等特征。我国应借鉴台湾省立法模式,明确规定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视为已经出生,用概括保护的办法保护胎儿利益,以追究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的价值追求是有效竞争,而非填补损害。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其中的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两种。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的构成除了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实际损害的发生、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外,还有其特殊的构成,即限制竞争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情形,也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在追究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时,有一些特殊的程序要求,如放宽原告主体资格、给予物质利益刺激、实现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和在必要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  相似文献   

9.
微博言论自由成为言论自由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同时,微博言论自由与公众人物个人名誉权保护存在着内在冲突。是否构成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侵害,构成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是否必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仅限于民事责任还是情节严重到必须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结合微博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行为的内在特殊性,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考量,进行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10.
    
随着现代物流的发展,物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不断发生,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其有别于传统的民事责任制度。通过分析现有民事责任制度不适合物流环境赔偿之处,借鉴国外一系列新的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学说,提出明确规定推定因果关系、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扩大环境民事侵权范围、增加物流环境民事责任社会化因素等物流环境民事责任立法构成要件方面完善,旨在完善环境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1.
加害给付因其契约的瑕疵履行同时造成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之损害。如何在传统民法的侵权和违约二元救济体系下给受害人以全面、公平的救济,一直是困扰各国立法者和理论界的难题。本文仅从责任承担方法的角度为加害给付情况下的损害救济提供一条思路。  相似文献   

12.
《侵权责任法》确认了侵权责任的多种责任方式并存,有利于全面保护各种民事权益和生态环境,不仅能对生态破坏提供有效救济,还能对环境污染产生更好的预防作用。作为特殊侵权的环境污染责任的责任方式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方式的构成要件:严格责任、污染者的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当前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在损害赔偿的范围、排除危害的界定和适用方式的多样性、恢复原状的内涵、第三人责任法定免责事由的界定、诉讼时效的适用上都对传统理论有了新的突破。  相似文献   

13.
公共健康是一个群体性的健康问题。传染病、生活方式和环境卫生都是影响公共健康的重要因素。防止传染病的扩散和生活方式病的产生以及环境卫生的优化都需要公民的责任自觉。依靠公民的责任自觉可以尽量地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公共健康问题,这不仅可以提高所有公民的生活质量,而且无形中为政府节省大批的公共健康治理成本。从健康利益与责任的公平分配来看,公民的责任自觉是实现健康公平的一个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4.
现代政府必然是一种责任政府,而政府的责任主要是通过公务员来完成的。本文通过分析公务员行政责任中的技术责任与道德责任,指出二者统一于行政责任之中,相互支持,相互依赖,缺一不可。而当前公务员责任机制中所呈现的过分重视技术责任而忽视道德责任的现状也正是导致许多问题的源头,技术责任与道德责任的相对分离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公务员责任制的危机与困境。由此,本文提出通过公务员个人道德水平内在强化的提高与外部制度化考核与监督的加强,重构技术责任与道德责任统一体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15.
在刑事司法中适用环境修复责任契合“运用司法手段修复生态环境”的政策导向,具有“惩罚犯罪和修复损害”的双重责任功能,顺应“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功能融合”的发展趋势,是符合法律责任规律的制度安排。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环境修复责任得到多元化适用,但也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困境,存在“责任性质认知困惑、责任方式适用混乱、超越司法职权边界、滋生裁量失控风险”等问题。就适用方式而言,提倡将环境修复作为量刑情节、非刑罚处罚措施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式予以适用,并通过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等司法制度,为环境修复责任提供多元适用途径。  相似文献   

16.
国际环境损害责任法的编纂和发展因为国际环境责任的私法化而出现突破和转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存在的困境在于造成跨境环境损害的主体通常为私法主体,却要由国家为其承担国际责任,故难以为各国接受。预防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了国家对实施预防原则的国际义务,损失分担的安排借鉴了国际海上油污损害等领域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的成果,标志着国际环境损害责任正在向私法化发展。同时,国家在跨界环境损害中承担补充责任并应在安排损失分担方面起重要作用,而在国家作为造成跨界损害主体的某些特别领域,国家依然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相似文献   

17.
把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般性的归责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独具特色的规定。这只是把公平责任原则上升为一般性归责原则 ,但这与国际惯例不符 ,在实务中难以操作 ,在逻辑上也与民法的基本理念相重叠和冲突。故建议采取德国法的作法 ,只针对特殊情形作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8.
中国长期以来形成公务员重权力轻责任、出现用人失察失误无人承担责任的局面,建立公务员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举措。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公务员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主体、方式、程序和任用过程中的具体责任制度。目前,建立该制度已具有理论、法律和实践三个方面的基础,同时,还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和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9.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中没有侵权的概念,但古代法律中确实存在现代侵权法意义上的相关规定及解释.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盛世,法律典章极其完备.唐律作为中国法制史上的经典之作,包含了许多民事法律条款.虽然当时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还同时兼有刑事惩罚的性质,但其有关侵权行为的种类及承担责任的规则的表达完全具有了近代以来侵权法的特点.文章仅以《唐律疏义》中关于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为核心,在现代侵权法的语境中对唐代的侵权民事责任进行学理分析.  相似文献   

20.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一用语可以兼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我国建立、完善环境责任制度铺就了民事基本法的基础。生态破坏责任兼具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因其受害对象的特殊性、确定责任的复杂性、承担责任的迫切性与艰巨性,故以公法性质的责任为主要内容。其借助民事责任“外壳”的内容在民法典中有所规定,体现了环境时代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接纳生态破坏责任所做的制度创新。其全面入法,还需要环境法针对生态破坏确立预防责任、监管责任、社会责任,实现环境法与民法的衔接与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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