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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产的善意取得,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我国民法基本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善意取得的概念、价值基础、理论基础、理论渊源、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及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基础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涉及到民法上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衡量与价值问题。但是善意取得制度能否运用于不动产交易,各国民法规定不一。本文从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及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效力来论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性,并针对我国民法上有关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研究。由于我国现有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过于零散,没有明确的善意取得制度,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建立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非常紧迫的实际问题。但是从我国有关善意取得方面的规定中看,它只是采用了大多数国家早已认可并使用的一些制度,即只承认动产的善意取得及取得时效,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当前审判实践的需要。事实上,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不仅维护着交易安全,而且可以督促权利人对所拥有的不动产加强监管和控制,并对试图规避法律的人构成一定压力。善意取得从目前各国立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在适用范围上有逐渐放宽之势,它是对传统善意取得的一个挑战,目前我国制定善意取得制度,应注意这一发展动向,尤其是对善意取得的客体不应局限在动产,还要包括不动产以及他物权中的一些权利。  相似文献   

3.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之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实际上是对基于动产占有和基于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的保护,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承认了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应当拓展至抵押权与权利质权,以完善善意取得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4.
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完全符合所有权善意取得的价值追求和理论基础,这是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关键。设定抵押权时抵押物不需移转占有,无处分权的抵押人以他人的财产或权利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若债权人不知也无法预知抵押人无权处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论抵押物是动产、不动产还是权利,债权人自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这既符合公示公信原则,也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基础,我国民法应当明确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5.
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财产权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动产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动产让与人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让与该动产,即使没有让与权,但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民法上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由来已久。它最早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Handmuss Hand Wahren)原则。据此,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给他人占有时,只得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果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原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而只得向占有人(转让人)请求赔偿损失。这一原则,后来便演进为近现代民法广为接受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6.
本文着重研究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传统的善意取得虽是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但并非所有的动产都适用,同时,在动产之外,并非没有扩大适用的空间。为此,文章分析了他物权等是否亦得适用善意取得,并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是必要的,而且它的研究还在不断发展中,不再局限于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的适用,逐步扩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7.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将该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如果该物的第三人在受让所有权或取得他物权时为善意,则其将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是物权的公信力规则,主要的作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便捷。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但适用范围却不明确,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的判断标准也较模糊,对原始所有人的权利保护不周,对在交易中所产生的标的物质量瑕疵、迟延交付等问题责任承担规定也不明确。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8.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构成要件有:受让人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财产,受让人须通过交易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财产,标的物须为依法允许流通的动产,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须出于善意。我国民事立法尚无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有待立法的完善,并与世界先进的立法接轨  相似文献   

9.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我国《物权法》确立了该项制度,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对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的分析,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这项制度。  相似文献   

10.
善意取得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动产交易安全,而我国民事立法中缺乏明文规定,不利于市场经济中的产权归属,有补充立法之必要性.在理论上,我国传统观念认为善意取得只能是有偿取得,而文章依民法之基本原则,认为出于公益目的之无偿取得也可以成为善意取得的一种类型.  相似文献   

11.
善意取得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动产交易安全,而我国民事立法中缺乏明文规定,不利于市场经济中的产权归属,有补充立法之必要性,在理论上,我国传统观念认为善意取得只能是有偿取得,而文章依民法之基本原则,认为出于公益目的之无偿取得也可以成为善意取得的一种类型。  相似文献   

12.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制度,在物权法中居于重要地位.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由于其关乎民法所有权静态安全的保护和交易动态安全的保障之平衡,因而一直受到各国立法的高度重视.我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这已明显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结合现有三部物权法草案中相关规定,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一些个人的思考.  相似文献   

13.
根据交易安全与快捷的价值取向和动产占有的公信理论,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是必要的,动产抵押权善意得的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合理配置原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法律效力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14.
国外不动产善意取得法制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为维护动产物权交易安全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以交易安全之维护为宗旨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否亦能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呢?通过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国外法制考察,发现在大陆法系国家能直接探寻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制基础,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却是以法律特别规定的方式出现。由此可见,在我国物权法上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确实有其充分的国外法基础。  相似文献   

15.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例外规定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利益冲突的协调策略 ,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激烈冲突中 ,作出了艰难的取舍。如何通过对于该制度适用范围的妥当规定 ,合理兼顾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震荡 ,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重心。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例外规定 ,就是兼顾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16.
本文尝试以全新的视觉 ,从价值、逻辑、制度三位一体地解析动产善意取得的本质 ,认为动产善意取得是以交易安全为价值诉求、以占有公信力为逻辑基础的合理分配无权处分行为风险的制度。  相似文献   

17.
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从善意取得制度的缘起与变迁来看,善意取得制度起先只适用于动产物权,但其后发展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现代各国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有两种规范模式,建立在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上的不同立法选择均有其合理性;而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是符合我国立法实际的正确选择。  相似文献   

18.
在一般情况下,留置权仅得于债务人所有之动产上成立。债权人对于非属债务人所有的动产之上能否成立留置权,乃留置权本身成立与否的问题,并非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惟在债权与物的返还义务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情况下,始可基于民法保护交易安全之趣旨例外地许可债权人于第三人之动产上成立留置权,此例外情况同样不属于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9.
在一般情况下,留置权仅得于债务人所有之动产上成立.债权人对于非属债务人所有的动产之上能否成立留置权,乃留置权本身成立与否的问题,并非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惟在债权与物的返还义务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情况下,始可基于民法保护交易安全之趣旨例外地许可债权人于第三人之动产上成立留置权,此例外情况同样不属于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20.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古老而重要的民法制度,其构成要件已日臻完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即将制定<物权法>之际,善意取得制度仍有许多值得检讨之处.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要件包括前主、受让人和标的物三大方面,但这三大要件都有了新的发展.不动产、动产质权与抵押权也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担保法>与善意取得制度有冲突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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