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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典化的本位问题新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制订中国民法典应采取以权利本位为主 ,以社会本位为辅的立法思想。从中国民法发展的历史阶段、经济基础、政治文化背景等角度论证这一立法思想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探讨权利本位思想 ,对当代世界民法社会化思潮的回应 ,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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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教育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是世界公认的。系统考察美国教育的实践,从教育目标的定位、课程体系的建构到教育内容的实施均着力于学生能力的培养,体现出明显的能力本位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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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教育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是世界公认的.系统考察美国教育的实践,从教育目标的定位、课程体系的建构到教育内容的实施均着力于学生能力的培养,体现出明显的能力本位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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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本位”教育试图改进当前学校教育中弥漫的个人主义、竞争至上、能力至上氛围,试图在学校建构一种公平的社会秩序,以合作代替竞争.“新社会本位”突显了自由的意义:在知识教育上,强调以学习者为中心,鼓励学生思想的自由、求知的自由;在道德教育上,强调没有规则就没有理性,没有对话就没有规则,培养学生对基本道德法则的敬畏,发展学生的道德理性和自律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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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的哲学思考--以民法本位为研究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本位即指民法的价值标准和中心任务,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本位就是民法最核心的价值,而民法原则则是民法本位价值取向的外载形式。本文以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观作导引,析辨民事实定法,并结合司法实践,论析社会顾虑与本位原则。对于民事立法实践,建议以带有社会顾虑的私主体权利为本位构设中国民法典体系、原则、制度和具体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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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探索民法追求作为民法本位研究的逻辑起点,梳理国内外民事实定法本位的流变规律,质疑民法社会本位说,提出作者的民法本位观即近现代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论,采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人性等多学科、多视角的方法对民法本位的种种基础进行分析.民法本位即指民法的价值标准和中心任务,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本位就是民法最核心的价值,而民法原则则是民法本位价值取向的外在形式.以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观作导引,对民事实定法析辨,结合司法实践,论析社会顾虑与本位原则.对于民事立法实践,建议以带有社会顾虑的私主体权利为本位构建中国民法典体系、原则、制度和具体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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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本位"教育,是将过去的"知识本位"和"能力本位"转向"人格本位"的一种教育理念。加强对大学生"人格本位"教育,可以通过转变传统观念,加强人文教育,重视教师人格示范作用,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等途径,使学生在社会环境中经受陶冶,在现实生活中开展实践,在内化过程中进行自我修养,从而形成健全的人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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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教育发展史表明,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因其自身的合理性和局限性,使得两大教育价值取向只有在融合时,教育才能得到好的发展。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新型教学方法,在教什么、怎么教上正确处理了人的主体性与社会制约性的关系,呈现了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两大教育价值取向的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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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位观包括家本位、国本位两种 ,它的发展脉络是先家后国、家国一体 ,缺少个体关怀。由此形成的法律文化表现了集团本位和义务本位 ,漠视权利的存在与主张 ,法律文化的刑事性和道德性突出 ,以致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缺失一种制度运行的环境。研究本位观 ,就是解析制度运行的环境 ,以求深化对法制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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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探索民法追求作为民法本位研究的逻辑起点,透过民法的历程,梳理国外、国内民事实定法本位的流变规律,探索民法本位演变的方向。回眸民法本位观及中西民法本位理念的源起与流变,正视民法本位观在现今的争鸣,破解民法本位社会化问题,质疑民法社会本位说,提出作者的民法本位观即近现代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论。采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人性等多学科、多视角的方法对民法本位的种种基础进行分析。民法本位即指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本位就是民法最核心的价值,而民法原则则是民法本位价值取向的外载形式。以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观作导引,对民事实定法之物权法所有权个人本位的兴起及社会倾向进行辨剖,对债法合同自由中个人本位思想及社会化补修作些析辨,分析定式合同的主体本位自由与社会化制限的原因,结合司法实践案例,论析对于合同的社会顾虑与本位原则。对于民事立法实践,建议以带有社会顾虑的私主体权利为本位构设中国民法典体系、原则、制度和具体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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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的消费者本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是经济法的核心。反垄断法的法律本位应有明确的权利主体,而不是抽象的社会整体利益;从反垄断法的法律价值、反垄断法上的利益,反垄断法的制度设计与实施机制来看,可以说反垄断法是以消费者为本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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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传统的“绝对主权”与全球环境治理一体性之间的冲突,建立在权利本位基础上的主权让渡理论无力解决国际环境法中国家主权规制不力的问题,也难以促进国际环境法体系适应全球环境问题变化所需的良性变革,让渡主权会破坏主权的完整性,降低主权国家治理环境问题的效率,并且缺少接受让渡的适格主体。应当在维护国家主权权利完整性不受侵犯的基础上,确立国际环境问题治理规则体系的义务本位,并在义务本位的基础上要求国家主权接受相关国际法规则中的义务约束。义务本位的确立应当重视国家责任制度,注重发展一般性义务规范及其国家责任,还应重视一般国际法体系的建设,在法律模式选择上,不盲目追求“强制度”路径,以“弱制度”“强约束”的目标效果指导国际立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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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是政治国家的主导运行规则,权利是公民社会的主导运行规则。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反映了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以利益为联系纽带的对立统一关系。权力具有社会性、非对称性、强制性、与职责相对应性;权利体现自主性、公认性、与义务相对应性。从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努力维护权利、切实保障权利、充分享有权利是文明社会的标志。当代中国要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实现民族复兴,就必须实现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的根本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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