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协议管辖依当事人自治为基础,将管辖权的确定权交由当事人来完成,从理论上讲应该是确立管辖权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方式。在互联网案件中,面对互联网的无边界性所带来的传统属地和属人管辖规则难以确定的情况,协议管辖尽显其在互联网案件中管辖权确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优势。但网络资源占有的不平等,使得对协议管辖有效性的判断,成为互联网案件协议管辖适用时需要考量的重点。  相似文献   

2.
美国网络案件的司法管辖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计算机网络所构筑的跨地域界限的虚拟空间,动摇了传统地域管辖权的基础,使得法院对网络案件的管辖面临着极大的挑战。网络联系是否构成法院管辖权的基础?美国“长臂管辖权”在网络案件管辖中的扩张,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回答了这一问题,并为网络案件的管辖权确定了初步的规则和标准,但是却对别国的司法管辖构成侵害。因此,在网络案件中如何适用司法管辖仍然是国际社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3.
国际法和各国立法中确定法人国籍(居民身份)的法律标准,是在历史上形成的。二战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为防止法人逃避管辖,扩大本国的管辖权,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采取兼用或并用成立地说和本座说两项标准,在国际上形成了新趋势。我们应该关注这一趋.势对我国涉外立法的近期和长期影响,及对国内立法的借鉴意义。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如兼用几项原则确定法人的所在地,在防止法人逃避管辖,方便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会收到积极效果。  相似文献   

4.
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到国别监管、国际监管和内部监管三个方面的内容。东道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理基础在于属地管辖权和外国投资者默示同意论。母国对外资银行总行监管的法理依据表现为属人管辖权与属地管辖权的竞合。母国对外资银行境外分支机构的监管法理依据是属人管辖权。母国对外资银行子行进行监管的法理依据是积极国籍原则和保护性管辖。外资银行国际监管的法理基础主要体现为国际经济法中的全球合作原则。  相似文献   

5.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分为属人管辖、属时管辖、属地管辖和属物管辖四方面。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是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主权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但国家主权先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相似文献   

6.
目前学术界关于对船舶上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根据,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登记国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等观点。这些观点不但存在理论错误,与实践不相符合,而且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矛盾。船旗国管辖原则是解决此类犯罪管辖权根据的唯一正确选择。公海普遍管辖原则是船旗国管辖原则的补充。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相关条款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矛盾,应当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互联网具有无国界性、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打破了司法管辖的现实区域界限,使传统知识产权法确立的具有地域性、专有性特点的管辖原则对网络知识产权案件难以适用。有确定的连接点是确定涉外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也是保证国际私法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基础。确定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涉外管辖法院,最核心的问题是减小相关连接点的不确定性。我国要立足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原则,同时借鉴国际私法诉讼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协议管辖原则,灵活、高效地处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涉外管辖问题。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建立设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曾蔚 《江汉论坛》2004,(7):138-141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其他更适合管辖的司法机关管辖的主张。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没有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并由此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顺利进行。应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现实,结合相关国家或地区合理、成熟的经验,建立起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相似文献   

9.
论网络侵权案件中司法管辖权的确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空间的全球化和虚拟化使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界限变得模糊,也使得传统民事司法管辖的基础受到动摇和冲击。通过对网络侵权管辖现状的评析以及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新学说的考察,发现在现有条件之下,僵化地适用传统规则和一般性地起用新的管辖根据都是不可取的,变通适用侵权行为地原则以及根据网络空间的特点确定一个指导性的原则,即最密切联系原则,并以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网址等常见的联系因素对该原则进行限制,再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权的归属,是解决网络侵权案件管辖问题的有效途径。   相似文献   

10.
对国际人格权侵权管辖问题的解决,欧盟主要依据《布鲁塞尔条例Ⅰ》中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规则,以及第5条第3款所规定的损害事实发生或可能发生地法院管辖规则。尤其是条例第5条第3款之规定,作为欧洲法院试图统一欧盟国际人格权管辖规则的依据和起始点,欧洲法院关于该条款的解释和发展备受瞩目。但欧洲法院的现有实践既未能提高管辖权判断的确定性,也不能有效地规制当事人挑选法院。同时,欧洲法院还面临着新问题:对互联网与非互联网人格权侵权案件的管辖依据,是否必须予以区分,以及对《布鲁塞尔条例Ⅰ》所确立的特别管辖规则之适用,是否有必要从严解释。基于未来欧盟恰当解决人格权侵权管辖规则问题之考量,对欧洲法院之相关实践进行检讨具有重要价值。在不对互联网与非互联网人格权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予以区分之前提下,对欧洲法院在“谢维尔案”中确立的“马赛克准则”,已有调整之必要。同时,对“利益中心地”理论的取舍,也应重新考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