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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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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农业生态补偿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业生态补偿制度是典型的生态补偿制度,它的建立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等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农业生态制度明显存在不足,严重制约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完善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关键是要加强农业生态补偿立法;明确补偿主体;确立多元化的补偿方式;确定科学的补偿标准;拓宽补偿资金来源,从而为农业生态补偿实践提供有力的保障。  相似文献   

2.
孙万国 《中南论坛》2010,5(2):72-74
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必然是建立在对现存制度不合理的批判之上。生态补偿制度改革必须以生态补偿制度的现实性存在为基础和出发点,通过对生态补偿制度的理性分析,为新的生态补偿制度设计与安排提供价值坐标,以保障生态补偿制度价值的实现。现行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着合法性、合理性和权威性等诸多悖论,成为生态补偿实践产生冲突的制度根源,并已构成当前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实践推进的严重障碍。  相似文献   

3.
生态合作治理制度建设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生态合作治理制度建设对于政府与企业、社区、生态型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各界公众形成合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价值。要认真正视生态合作治理制度建设的主要困境,采取生态合作治理制度建设的有效举措,遵循生态善治的原则,以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价值共同体所组成的生态治理联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信息公开制度、生态治理协商民主制度、生态治理集体行动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促进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  相似文献   

4.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生态补偿思想、生态补偿法规和各项有关生态补偿政策的总和。构建一个系统、科学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对于缓和我国恶劣的生态环境形势,促进生态保护和建设,实现环境公平和正义,意义重大。对生态补偿制度基本理论问题的系统分析,可以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理论指导。从法学的角度厘清生态补偿的涵义,是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和构建的起点。认识和厘清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构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相似文献   

5.
中共十八大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要想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必须探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为此,必须推进环保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必须转变生产方式、改进生活方式;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构建生态文明保障机制;必须树立生态环境保护观。只有从子孙后代的福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局着想,才能永固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根基。  相似文献   

6.
行蓄洪功能的规划与承担使行蓄洪区几十年来的发展空间一直受到限制,因困致贫的问题尤为突出,也必然成为后脱贫时代行蓄洪区的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困扰因素.必须启用新的制度设计思维,启动不同于生态补偿的生态发展补偿制度,以生态功能优势换取持续发展空间,推动行蓄洪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序衔接.生态发展补偿制度是生态产业化与产业生态...  相似文献   

7.
京津冀生态环境的强烈现实迫切需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现京津冀生态环境共建共享.在厘清京津冀生态环境现实,提高对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生态环境共建共享的认识基础上,可以从几个方面具体推进京津冀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一是制定区域统一法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完善环境税收机制,建立区域合作发展基金;三是强化技术要素,引导区域产业有序升级;四是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治理公众参与机制;五是创建生态补偿绩效评价体制与创新补偿模式.  相似文献   

8.
生态文明建设:破解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的有效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态文明建设是破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主要涵盖先进的生态伦理、发达的生态经济、完善的生态制度、基本的生态安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等。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加快推进节能减排,着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切实加大生态保护力度;积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立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大力弘扬生态文化,积极培育绿色文化。  相似文献   

9.
中国三峡库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而三峡库区的生态补偿则是三峡库区生态环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社会能否和谐、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本文首先解释了生态补偿的概念和分类;其次,阐述了三峡库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本文最后从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生态补偿立法、加强三峡库区生态补偿的地方立法建设、建立三峡库区生态补偿的相关机制三方面给出了完善三峡库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高度作出具体部署,明确: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深刻领会和有效贯彻这些重大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科学认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  相似文献   

11.
洞庭湖在历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当下的洞庭湖区发展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因此,在构想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时,应注重建立生态保护体系,加强环境保护;构建立体交通体系,加快经济发展;发展生态产业体系,突出产品环保;打造生态城镇体系,实现人居和谐。实施中政府应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促进环境保护;完善项目资金补偿机制,促进生态发展;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进生态建设;实施重点水利枢纽工程,科学调控水情。  相似文献   

12.
论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农业生态补偿制度是生态补偿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历史上看,构建农业生态补偿是对农业的特别牺牲予以补偿,恢复社会成员之间义务负担平等的需要;从现实来看,是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农业环境资源的需要。我国现行农业生态补偿在立法上存在空白问题,在实施中缺乏可操作性。农业生态补偿立法应在整体的生态补偿立法中和新农村建设中予以完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健全农业生态补偿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投融资制度;在具体实施方式上,应完善"计划 项目 协议"补偿形式,提高补偿资金利用效率。  相似文献   

13.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实现森林生态价值,发挥森林作为生态环境建设主体作用的必然选择。 我国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政策调整到国家立法调整以及地方立法试点的渐进过程。但相关的政策法律机制仍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合理设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投入与利益保障机制,是关系到能否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关键。该文通过分析现有公益林补偿政策立法的现状,结合广东的相关实践情况,提出我国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法律制度的创新设计思路。  相似文献   

14.
当前理论界对生态补偿制度的讨论十分热烈,但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生态补偿制度关注严重不足。在地方层面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立法中,生态补偿制度处于真空状态;在我国环境保护单行法中,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生态补偿制度的规定也处于空白状态。构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生态补偿制度,应该树立大生态补偿观,增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政府补偿,并建立生态补偿的配套规范。  相似文献   

15.
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在我国已经践行了5年有余,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补偿的客体限于部分树木和其他木本植物,补偿标准确定不科学,补偿金的利益分配不均衡。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应当从制度和软环境建设两个方面入手。在制度建设方面,应建立多层次的补偿标准,建立多元化的补偿主体,建立各种地方性、自治性生态补偿条例;在软环境建设方面,应该建立过硬的森林管护队伍,加强群众森林生态意识,积极申请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国家的林业项目。  相似文献   

16.
论生态补偿与西部可持续发展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现阶段对西部进行生态补偿有其重要性、紧迫性和必然性。生态补偿必须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公平公正、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等原则。进而提出实现西部可持续发展和建立生态补偿的对策建议:发展生态生产力和循环经济;建立资源环境价值评价体系、探索市场化的生态补偿等方式。只有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才能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  相似文献   

17.
海洋行政规划下的生态补偿制度是实现海洋生态正义的制度载体。海洋行政规划是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顶层设计和政策框架,不仅为构建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提供法定依据,更能引导和促进海洋生态补偿实践的展开。海洋行政规划下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的具体路径应当分两步:首先在海洋总体规划中确立海洋生态补偿的制度框架;其次,在其他海洋行政规划中落实生态补偿的具体制度。  相似文献   

18.
生态市场补偿制度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人类活动给生态系统及环境资源造成的破坏和污染后果是严重的,必须寻求有效的制度加以补偿、恢复和综合治理。生态市场补偿制度正是在其他制度如生态政府补偿制度规范失控的情况下引入的,它具有利用市场自发调节和主体多元、内涵丰富等特征,所以该制度的引入不仅丰富了生态补偿制度的内容,也使得生态环境的保护更为切实有效。  相似文献   

19.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一种较好协调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各方利益关系、缓解流域用水主体间各种矛盾的法律制度,但存在立法严重滞后于流域补偿实践、分散立法模式欠缺治理整合的能力以及区域立法缺位造成整体性治理效能不足等方面的缺陷。因此,首先应强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在宪法和环境基本法中的地位;其次,修改并完善水资源利用类法律和其他部门法,如将生态环境利益纳入刑法的规范和调整范畴,进而对相关条款进行立法完善;再次,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专门性立法;最后,推进区域立法为流域内省际合作设置稳定框架,从而最终形成中央立法、区域立法、地方立法构成的多层次、多元化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20.
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提供生态产品和服务为主体功能的区域,对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十分重要.构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应从理顺相应的法律关系着手.目前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成立的规范性依据主要是一些法规与规章;而事实依据包括生态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损失、生态产品和服务的惠益以及损失与惠益之间的因果关系.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以“区域”为尺度,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恒为区域利益与行为的“代言人”——政府;客体为区域供给的生态产品和服务;主要内容为补偿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按照协议的约定、围绕生态产品和服务的持续供给活动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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