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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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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冶方同志一九七九年发表《论作为政治经济学对象的生产关系》一文以后,我国经济学界的不少同志一直在讨论所有制的问题。时至今日,对所有制理论中的某些重要问题,认识之所以未能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我认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阐述和掌握马克思关于所有制理论的全部论述和观点。例如,马克思关于单纯所有权、经济所有权和完全所有权的论述,就未曾引起人们应有的重视。而马克思关于单纯所有权、经济所有权与完全所有权的论述是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他的所有制理论的一系列基本观点就包含在这“三权”的论述之中。因此,只要弄懂马克思对“三权”的论述,现在一些处于争论中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2.
《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讨论中,有些同志撇开现实的生产关系谈“两权”分开,结果发现经营权总是离不开所有权.于是提出了股份制、企业所有制等分割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的种种设想.这就向人们提出了一个现实同题:是所有制形式决定经营形式,还是经营形式决定所有制形式?我想就它们的从属关系作一些必要的理论考察.  相似文献   

3.
苏绍智同志曾在1962年第6期的(《学术月刊》上发表过一篇题为《试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的文章。他在那篇文章中提出下列几个观点:(一)考察生产资料所有制,既不应该把它的外延不适当地扩大到全部社会生产关系,也不应该窄到仅仅归结为一个归谁所有的问题,而应该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来综合加以考察。(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是相互联系的,但又不是不可分割的。在私有制的条件下,几个“权”可以分属于不同的阶级或个人,在公有制的条件下,可以分属于不同的单位或个人。(三)在“四权”中,所有权是最根本的,其他几个“权”都是由所有权决定的。而不论起决定作用的所有权或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最终都要体现在产品分配权上。苏绍智同志提出的上述观点,我认为是基本上正确的,也是很重要的。苏绍智同志的文  相似文献   

4.
我在探讨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交换的生产资料也是商品的文章中,讲过这样一段话:“商品交换,当事人需要彼此承认是商品所有者(在法律上叫所有权),但是,并不会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对这段话,一些同志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有的同志认为,从使用价值上看,所有权还是转移了。有的同志认为,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所有权同时转移了。这些意见,对我很有启发,促使我进一步深入地思考这个问题。我探索商品交换和所有权转移的关系问题,是从斯大林关于商品的定义引起的。一九五二年,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为了论证生产资料不是  相似文献   

5.
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为了增强企业活力,人们普遍认为应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也将此写入了决议。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展开,“两权”分离之后,不少企业增加了活力,提高了经济效益,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问题。这就说明,从选择改革的突破口来看,“两权”分离的第一步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仅限于此,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改革的目前状况看,各种各样的问题又都集中在“两权”问题上,特别是所有权问题上。改革实践提出的问题,使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两权”分离,认识它的历史和现状,以及有关的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6.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多层建筑物发展的产物 ,其内容经历了一个从一元论到二元论再到三元论的演变过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核心和基础 ,与普通所有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持分权、成员权相比 ,有自己的特点。建筑物专有权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其客体在我国宜采“壁心说”。建筑物专有权的权能虽然与普通所有权无异 ,但其行使则应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7.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增强企业活力是城市经济改革的中心环节。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要进一步搞活,就要加快工业管理体制改革。要使这一改革有重大的突破,就必须还所有权和经营权于集体企业。集体企业“两权统一”的理论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一种现实的经济关系,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具体表现为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后三权通常称为经营权)四方面内容。所有权和经营权在不同的经济形式中结合的方式和程度是不同的。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说所有权和经营权  相似文献   

8.
我国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程中 ,已逐步形成国家所有权、企业产权、国有股权“三权”相对独立的态势。在改革实践中 ,继续理顺“三权”以及与国家经济管理权的相互关系 ,建立企业产权和国有股权的科学管理体系 ,使国有企业能够充分行使产权权利 ,是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的关键  相似文献   

9.
陈家新同志在《应当建立股份所有权法律制度》一文中将“股份所有权”界定为一种区别于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的新型的独立的所有权类型。通过本文的论述笔者欲给“股份所有权”一个恰当的定位 ,期望对于我国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建立作以正确的指引  相似文献   

10.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持分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多层建筑物发展的产物 ,其内容经历了一个从一元论到二元论再到三元论的演变过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持分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法性”要素之一 ,与普通所有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成员权相比 ,有自己的特点。建筑物持分权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其客体即共用部分。建筑物持分权的权能种类虽然与普通所有权、专有权无异 ,但其行使则应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11.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实践,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此后,理论界对两权适当分开的必然性与分开的模式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地研究和探索,提出不少很有启迪的见介和方案。有的正在付诸试验。本文拟就两权适当分开的必要性,“适当”的程度及其模式,谈一点粗浅的想法。  相似文献   

12.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而增强企业活力的主要理论依据则是实行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问题,实质上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的关系问题,通常把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叫做经营权,因此,四权的相互关系也就变为两权的相互关系。从历史上来看,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有两种情况:  相似文献   

13.
浅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近几年来,因共有权问题引发的纠纷不断显现,对共有权的性质、客体和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一些争议。因此,应加强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研究,以便更好地保护所有权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4.
一近年来,围绕着经济体制的改革问题,人们对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比较流行的观点是所有权应当归国家,占有、支配、使用权则应交给企业,即实行“四权分离”。主张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历史上就存在过“四权分离”的状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四权”也应分离,这样才能既坚持了生产的社会主义方向,又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15.
读了荣、倪两同志的《试论社会主义礼会的劳动力个人所有权》(以下简称《试论》)后很受启发,但也感到有些问题值得商榷。下面想谈谈我们一些看法,就正于荣、倪两同志以及广大读者。  相似文献   

16.
根据对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关系及其演进机制的分析,提出企业制度的演进趋势是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基础上的适当统一,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基于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复杂的配置关系及由此产生的不同代理问题,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协调取决于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有机统一,而其前提条件是消除制度与市场约束.  相似文献   

17.
住宅问题乃是一切国家的重要社会经济问题。我国应改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研究和立法的滞后现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共有权、基于相邻或共有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三要素构成;应自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体系;其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共有部分附属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区分所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等,与一般财产权相比,均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和内在涵义,应作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18.
为什么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种两权分开具有什么性质和特点?从理论上弄清这些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历史上看,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而发展起来的。例如,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社会上出现暂时闲置的资本,另一方面有了对货币资本的需求,于是,货币的借贷关系发展起来,产生了借贷资本,即生息资本。虽然“所有权名义仍在贷者手中,但  相似文献   

19.
汉唐间的土地买卖,以及与此相连的封建土地所有权问题,历史上就有争议,至今仍然意见不一。较早的争论出现于马端临《文献通考》。该书评论唐朝均田制,引了叶适的一段言论:“要知田制所以坏,乃是唐世使民得自卖其田始。……唐世虽有公田之名,而有私田之实……民得自有其田而公卖之,天下纷纷遂相兼并”。马端临说:“水心言唐方使民得立券自卖其田,而田遂为私田。此说恐未深考”。他认为“秦开阡陌之后,田即为庶人所擅”,“民得以自买卖田土矣”。两人都把土地买卖与土地所有权联系起来,但在时间上看法不同。解放后,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中,再次碰到这个问题。一些同志指出:“根据经典著作的指示,结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史实,土地买卖可以作为衡量土地所有权的标尺”。另一些同志则认为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不过是一种“诡诈的买卖”,它“不但不能证明‘自由的私有权’的建立,反而意味着在封建社会的农民是以土地所有权的丧失而换取使用权为其特征”。更有同志提出:“所谓经过买卖的私有,只是在封建法律下被承认的,而法律是统治者所订”,因而认为土地所有权“在专制封建主义的中世纪‘就是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封建的土地国有制”。这里的分歧就不仅涉及汉唐时期(乃至封建社会)土地买卖的性质、意义,而且关系到对封建土地所有权的理解了。本文试图结合汉唐间土地买卖的事实,对“封建式的私有”谈点粗浅意见,供讨论。  相似文献   

20.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包含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在内的复合型不动产所有权。其中,专有权作为一种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永久性和排他性;共有权可根据具体的使用情况,分别按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来对待;成员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当属于身份权中的成员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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