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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薛菁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5):54-67+100
以林业财政补贴和林业碳汇交易为例,基于对福建省两县10个乡镇林农的主观感受和实际受益情况的实地和问卷调研,分析多元化生态补偿对林农林业生产收入、投入规模、投入结构的影响,评价林业生态补偿中政府和市场化补偿方式的有效性及协同作用效应。研究发现:从主观感受看,林农认同林业财政补贴和林业碳汇交易对林业生产收入和投入带来的积极影响,但从实施结果看,林业补贴对林农的林业经营收入、林业投入和投资结构有正向促进效应,而林业碳汇交易的影响不显著;林业补贴对林农营林行为的影响在年龄、文化程度、收入状况等方面具有异质性;林业补贴与林业碳汇交易对林农林业生产的收入、投入具有协同作用效应。为实现政府与市场化生态补偿的有效协同,提升多元化林业生态补偿对林农的补偿效率,需要进一步优化林业补贴政策供给以提高林农的林业碳汇交易参与度。 相似文献
2.
薛菁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9-18
基于福建省财政造林补贴和林业碳汇项目实施情况,以52个县(市)为样本,以“碳中和”下减排增汇为目标对政府和市场化生态补偿方式有效性及两者协同作用效应进行分析,发现政府与市场化补偿方式对改善地区林业生态、增加碳汇供给具有正向促进作用,两者协同作用效应渐显;政府和市场化补偿方式协同作用有利于增进林企、林农的营林经济收益,进而改善地区林业生态。但是市场化林业补偿对地区环境生态影响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多元化生态补偿对减排增汇的协同作用效应。因此,应以林企和林农经济收益为切入点,普及林业碳汇知识、提供技术培训和服务、优化林业碳汇交易机制、加大政策扶持,为林业碳汇等市场化补偿方式营造良好的实施环境,推进政府与市场补偿作用的有效协同,产生1+1> 2的减排增汇效应。 相似文献
3.
洪贺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3):14-18
全球气候变化主要源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累积产生的温室效应,而森林在生长过程中能起到减少温室气体累积的作用。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在发展低碳经济的今天,森林的吸碳功能越来越吸引人们的青睐和重视。黑龙江省具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在低碳经济转型期间,应把握林业对气候变化发展大局的重要影响,努力探索如何发展碳汇林业,将绿色能源转化为发展的动力,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林业带动地区环境、经济及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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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英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8(3):94-100
林业碳汇是基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间接减排温室气体的途径.一方面,林业碳汇交易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满足发达国家对减排二氧化碳的承诺;另一方面,林业碳汇可能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尤其是生物多样性保护造成伤害.国家必须通过立法规制林业碳汇项目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行为.如何在规制森林碳汇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之间维持一种平衡,成了环境法学界所面临的一个全新而迫切的课题.文章分析阐述了可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予以规制:在事前用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审视森林碳汇是否会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在事中监督碳汇对生物多样性的动态影响;在事后救济阶段要建立惩罚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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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汇贸易作为一种基于全球气候变暖条件下的合作机制,同时也是一种极具潜力的生态补偿机制,对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具有借鉴意义。本文结合川西北草原碳汇项目,从碳汇贸易的制度安排、补偿主客体的确定及履约机制等方面,对碳汇贸易的特点进行分析,寻求对我国生态补偿市场化的借鉴。 相似文献
8.
陈英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8):97-105
在全球气候变化形势日益严峻的背景下,兼具林产品等经济功能和碳汇等生态服务功能的林业,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从法律层面将林权改革与林业碳汇供给促进机制进行对接,可以达到制度效率最大化之目的。通过阐释林权改革与林业碳汇供给的相互促进作用,分析林权改革与林业碳汇供给法律促进机制对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林权改革实施中的问题能得以以点带面地解决:林权改革实施初期阶段的核心在于确认林业碳汇供给增益者法律权利;林权改革实施过程阶段的关键在于重塑新型林权利益平衡机制;林权改革实施后端阶段的保障在于构建林业碳汇权益纠纷解决机制。该法律机制的对接有助于实现林业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共赢,从而有利于我国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和惠农增收问题。 相似文献
9.
碳汇林业的木材收益与碳汇收益评价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碳汇林业建设在全球经济、政治、社会和生态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已成为碳汇供给的主力之一,碳汇林业建设更具战略意义。在碳汇交易的利益导向下,对碳汇林业的收益进行评价是推进碳汇林业建设的关键。采用Hartman木材与生态舒适性产出评价模型,对河北省邢台市任县永福庄乡林业的木材收益及碳汇收益进行评价,可以得出当地碳汇林的最优轮伐期为10年,并计算得出最优化的综合收益预期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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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汇作为成本最低的碳吸收手段,是实现碳中和的重要途径。基于2008—2021年31个省级行政区的数据,估算了林业碳汇的经济价值,并将其纳入当前的林业经济核算体系中,构建了以林业碳汇价值为正外部性产出的DEA-Malmquist效率分析模型。研究结果表明:总体上林业碳汇的经济价值较高,但区域间差异较大;2008—2018年,四大林区林业碳汇经济价值的排序为西南林区>东北林区>南方林区>北方林区,但在2021年南方林区反超东北林区,位居第二;林业碳汇效率呈现上升趋势,年增长速度达到31.9%,增速较高,在近三年来尤为突出;四大林区的林业碳汇效率的排序为南方林区>北方林区>西南林区>东北林区,技术进步效率为林业碳汇效率作出了巨大贡献,分时期来看,四大林区的Malmquist指数均呈现“U”型变动趋势。研究结果可为区域固碳增汇与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参考。 相似文献
12.
林业物权的法律定位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周珂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2):1-6
森林是一种重要的生态资源,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 ,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偏重于行政管理机制。随着国内市场化进程的深入,森林资源的财产 属性日渐突出,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建立以林权制度 为 核心、市场交易规则和相关管理规范为主干的森林资源法律制度,成为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 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障。我国物权法的实施与林权改革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也是进一步深化 林权改革的优先行动领域。当前,要实现林业管理工作与物权法的实施相配合,首先要 明确林权-林业物权-物权的关系,其中最关键的是要构建林业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13.
林业物权变动:比较视野下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在确权的基础上鼓励与规范林权流转。然而,林权流转并不必然导致林业物权变动。首先以我国林业物权变动为研究对象,厘清了林业物权变动与林权流转的区别;其次,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关林业物权变动的规定与德国和日本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比较研究;再次,结合我国现阶段林业物权变动的现状,从林业物权变动模式和林业物权变动的各种限制条件两方面进行对比分析,总结我国林业物权变动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简化林业物权变动程序,加快完善与林业物权变动相关的服务和配套措施的建议,以期为深化、完善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4.
碳汇功能的设施蔬菜生态补偿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设施蔬菜生产系统碳汇功能的生态补偿机制对于提高农田生态系统碳汇的供给水平和推动我国蔬菜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对农田碳汇功能生态补偿的基本内涵和理论依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补偿主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方面出发构建了我国设施蔬菜碳汇功能的生态补偿机制,运用2011-2013年的数据对我国省域设施蔬菜碳汇功能的补偿标准进行了厘定。通过核算设施蔬菜生产系统农田单位面积产生的净碳汇量,并将其乘以我国碳交易市场的碳汇价格,以此作为设施蔬菜碳汇功能的生态补偿标准。根据测算结果,省域设施蔬菜碳汇功能的生态补偿标准平均为21.37元/亩,相应的净碳汇量平均为356.14千克当量/亩。 相似文献
15.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38-142
林业碳汇交易的首要问题是确立碳排放权,林业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应兼顾公平与效率;林业碳汇交易的重心是国内林业碳交易市场,要注重与清洁发展机制的协调,通过明晰林业碳汇产权、确定交易价格、明确交易的利益分配、确立交易主体客体和第三方,拓展林业碳汇融资渠道,建立林业碳贸易机制,开征"碳税"等方式,实现林业碳汇交易的市场机制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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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碳汇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而良好的外部环境又依赖于完善的政策体系,因此发展草原碳汇必须通过完善草原碳汇发展的机制和政策,从而实现草原碳汇体系的有效运行。本文将从强制性政策、自愿性政策与混合性政策三个政策角度出发,针对中国草原碳汇政策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构建支持草原碳汇发展的政策体系的相关建议,为草原碳汇早日在我国顺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支持。 相似文献
17.
新经济条件下林业管理出现林业发展强调绿色可持续、林业管理突出信息化、林业保护意识不突出、林业管理技术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创建林业生态文化,打造生态林业旅游产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构建信息化林业管理新模式、创建林业生态效益的补偿机制,加强林业文化的传播等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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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贵红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4):14-20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开始了森林生态补偿机制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逐步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和改进。目前,我国森林生态补偿立法存在生态补偿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不清、补偿范围窄、补偿标准低、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及缺乏市场化机制等问题。建议生态补偿立法应明确界定生态补偿的主体、建立科学的补偿标准、采取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完善立法,为加强森林生态补偿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我国不同领域生态补偿的研究与实践中,森林生态补偿开始得最早,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可为其他领域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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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生态可持续发展——基于国外的经验与教训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聂影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5):7-12
集体林业占据国家林业的半壁江山,集体林地产权的变动直接关系到林业生态可持续发展。中国从2003年起开始新一轮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有效激发了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造林、建林和绿化的积极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目标是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相协调。长期以来多种因素影响着集体林生态效益的发挥。国外私有林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