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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使用即同意”是构筑网络服务法律关系的基础方式,有其合理合法之处,但也可能因此损害用户的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服务法律关系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包括规则制定权、规则执行权、纠纷裁判权、取得特别许可权、法律适用选择权、责任限制或免除权等,同时承当相应的义务,包括注意或审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隐私权保护义务或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审慎作为义务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所享受的权利群与义务群应该实现总的动态的平衡。法律应当对ISP的权利义务进行适当规制。  相似文献   

2.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首先应从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为义务,应以采取当前的技术措施不会实质性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运营成本或系统与网络的负担为限.网络连接服务提供者IAP不成立不作为犯罪.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IPP的作为义务可以借鉴版权立法中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进行限制,具体包括通知删除义务和主动审查义务.网络内容提供者ICP对别人提供的图片、新闻、文章、免费或者收费下载软件的审查核实义务也应采取“红旗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可以从主观过错、损害结果以及社会危害性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3.
技术进步与商业模式变化打破了“避风港原则”规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司法基于应知规则中“应知”的认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对用户上传内容的注意义务,虽然较好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也造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面临的法律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并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无内容审查义务相矛盾。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民法典》中规定一定规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内容审查义务,应当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事前技术过滤,是我国顺应技术进步与商业发展趋势,重塑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利益平衡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4.
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是现代市场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民法典》和《合同编通则解释》都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在起草中对一些问题均存在激烈的观点交锋,导致草案前后出现较大变化。在民法典编纂中,合同编草案将格式条款定义的“3要素”改为“2要素”,舍去“重复使用”,但最终在民法典中又重回“3要素”;《合同编通则解释》则将之修改为“2.5要素”,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为了重复使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民法典》规定了格式条款绝对无效的情形;《合同编通则解释》细化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相对无效情形,提出了“异常条款”的概念,并对异常条款提供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做出了细化规定,且对电子合同异常条款提供者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做出了具体的反面规定。为保护条款相对方的利益,《合同编通则解释》还规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和“预先约定排除”这两类排除格式条款效力控制的抗辩为无效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5.
在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对于侦查机关侦查工作的顺利完成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旨在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侦查协助的制度框架;从操作层面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具备了提供侦查协助的现实基础。但在司法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侦查协助的积极性普遍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侦查协助范围不明确、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保密义务冲突、缺乏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补偿和救济几个方面。当前可通过区别案件类型、明确协助范围、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救济与补偿机制四个方面入手,破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侦查协助困境。  相似文献   

6.
张凌寒 《学术探索》2013,(10):31-34
视频网站作为新型网络传媒近几年呈爆发式发展态势,与此同时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案件也大量增加.视频网站自己提供影视资源是网络内容提供者;由用户上传影视资源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两个法律身份不同,对应的侵权责任构成也不同.用户上传资源实施版权侵权行为,视频网站作为帮助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可以根据避风港规则免除此种版权侵权责任,并通过管理监控行为规避版权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7.
李玉斌 《理论界》2012,(1):65-66
空间提供者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技术服务提供者中的一种类型,其应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承担一般审查义务,并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空间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是真正的连带责任,在承担全部责任后,只能就自己超额赔偿的部分向网络用户进行追偿。  相似文献   

8.
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资义务是股东依照约定和公司法规定产生的特殊合同义务.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概念.股东资格是依据出资授受协议产生的地位、名义和资格,股东权利是股东享有的各种具体权利.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限制股东权利,有权诉请股东单独或者连带承担出资补足的责任.为了更好地平衡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关系,我国公司法应当明确引入股东除名制度,取消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9.
在信息技术的发展背景下,网络侵权数量呈现直线飙升.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建立使权利人确认直接侵权人陷入困境.著作权领域的司法和实践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立足我国的具体实际和网络现状,信息披露制度应当规定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在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均负有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信息披露的条件,采用“通知与反通知”的履行方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下的责任分配,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统一的信息披露行业规定.  相似文献   

10.
关于送养人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实践中形成了总括式与区分式两种安排方式,并具有特定的法律和事实根据。送养人的法定义务来源于其未委托给机构的赡养(抚养、监护或救助)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其大部分权利来源于入住老年人权利的让与。基于代理人、付款义务人等角色的安排皆不能涵盖或说明送养人的法律地位,基于送养人法律义务的相对独立性,未来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立法中,送养人法律地位的特定化应属必然。送养人的法律地位的特定化也将彰显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具有三方主体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1.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民商法领域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运用和发展。它贯穿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变更、撤销及解释等过程的始终。最大诚信原则最早源于海上保险,随着社会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现代保险也对最大诚信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似文献   

12.
我国传统的法律义务定义观事实上已成为人们理解法律义务的樊篱,特别是权利附带定义观将义务概念的阐释附着于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义务研究的滞后,造成权利义务研究的失衡。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一对基本范畴,两者相辅相成,不存在主次关系,重权利,轻义务研究,权利只能是空壳。对法律义务定义观进行反思,建立独立分析框架,厘清义务概念定义中似是而非的问题,才能给出相对科学合理的定义,有利于法律义务研究的深化,法学及法制实践才能有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13.
我国车险赔付在车险的险种规定、责任规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借鉴美国“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英国“完全市场细分”的汽车保险制度、德国的汽车分级保险制度,从汽车保险行业标准、车险赔付机制、保险市场信息系统、保险监管系统建设等方面对我国车险赔付义务有效履行的保障措施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14.
为了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在学理上必须明确医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医疗行为范畴,以及如何认定医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实,只要医疗行为人的医疗行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损害了医疗行为接受人的民事权益,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实现了欧盟非合同之债法律选择规则的统一,是欧盟国际私法"共同体化"的重要进展。《条例》在法律选择的一般规则中采取结果发生地、意思自治、共同属人法与例外条款相结合的做法,同时规定了具体关系的冲突规范以及法律选择中的其他问题。《条例》为我国非合同之债法律选择立法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国家立法以及学者研究都在努力通过各种措施维护证人权益,包括人身保护和经济补偿等,但证人面临权益受损的潜在威胁是不可忽视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将作证作为了解案情者的法定义务,应当找出其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17.
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 ,是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 ,致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互负债务的男女只有在结婚后约定婚前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才会发生债的混同。在特定情形下 ,为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不产生混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8.
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物,其现实生活是一种社会生活。而人们的生活作为一种社会性的生活则是需要约束与规范的。没有约束与规范,人们生活的有序性则成为不可能。由于人们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社会生活需要多种不同的社会规范,而不能是单一的。单一刚性的社会规范会因过于严酷而使人们的自由受到侵蚀,而单一柔性的社会则又会因过于放任使社会限入混乱。一个有序的社会,其约束与规范必须是刚柔相济,宽严有度。但任何一种义务与责任都是一种历史的、有限的,而不是绝对的、无限的。合理地确定人们的义务与责任,是确保义务与责任公平与正义性的必要条件。那么,确定人们所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的大小与边界的坐标与尺度是什么?它就是人们所享有的实际权利。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平衡,是马克思主义处理义务与责任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9.
李刚 《阴山学刊》2005,18(1):49-52
准则功利主义代表布兰特首先通过对比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及对道德义务概念术语的分析得出了道德权利概念的深层含义;其次,布兰特对道德义务中社会道德准则与动机问题进行了简析,并认为遵守道德准则将成为人们尽义务的重要保障;最后,布兰特借鉴罗斯显见义务理论来指出了道德权利的相对性这一核心问题,使其成为化解功利与权利之争的一把利剑。  相似文献   

20.
任何形式的法律体系都包含着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机制,一般而言,追究法律责任必须以法律义务的明确界定为前提,而法律义务的设定又必须以行为能力的假定作为最为重要的基础。立法者之所以不能承担法律责任是因为:界定立法者立法能力的不可能性与认定立法者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可能性。《立法法》上的义务性规范对于约束立法行为依然是有意义的,它们是对立法行为进行职业道德评价或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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