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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秘密监听所维护的追诉、惩罚犯罪的公共利益与隐私权的隐私期待利益发生冲突时,法益衡量是秘密监听规制的标准和方法。按照犯罪的危害程度可将犯罪简单分为严重犯罪和一般犯罪;个人隐私权可划分为敏感个人隐私和非敏感个人隐私。两种法益的竞争通过不同的比例关系可表现出四种公式。依据这种权衡公式,立法中应确立重罪原则、必要性原则和令状主义对秘密监听措施进行法律规制。我国现行立法对秘密监听规制存在宪法规定薄弱、部门法规定空白的情况,应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杜筠翊 《理论界》2012,(9):77-81
结社自由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对其限制性措施应当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所包含的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在适用时可引入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民主社会所必需"原则,从而加强价值判断的作用。比例原则的适用以及利益衡量可以借鉴德国和美国的宪法审查基准模式。我国现行结社与社团立法中存在诸多不合比例原则的规范,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紧急行政程序是紧急状态下的一种特别的行政程序,在我国国家应急制度走向法治化的今天,理论界及实务界应充分关注紧急行政程序问题.域外的立法经验可以为我国紧急行政程序的规范提供借鉴.实行紧急行政程序应遵循效率原则、公益原则、比例原则.在紧急状态下,具备一定的条件后可以启动紧急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在对危险的等级和类型识别判断的基础上决定采取何种紧急行政措施,紧急行政程序中公民应当履行更多的法律义务,权利也将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对违反紧急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可以申请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4.
卢纯昕 《学术研究》2023,(10):73-77
利益衡量法为认定数字经济时代的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新的视角。利益衡量法契合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制法属性,亦符合不正当竞争的客观认定标准。在零和型竞争纠纷中展开利益衡量,要坚持多元利益的整体权衡,并以良好竞争秩序的制度利益作为最终衡量标准;在非零和型竞争纠纷中展开利益衡量,应借助比例原则实现受损利益与正当抵消利益等多重利益冲突的协调。  相似文献   

5.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实施,表现为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等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和限制转售价格、独家交易等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由于行业协会所代表的特殊利益性,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更可能排斥其他竞争者的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扰乱经济秩序,因此必须加以规制。通过与美国立法进行比较,我国《反垄断法》法律条文比较概括,没有规定判断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此外,对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规定也比较简单,不足以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和救济作用。针对这些问题,应在立法中明确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来判断行业协会的行为是否限制竞争,同时为了更好地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机构应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处治制度。  相似文献   

6.
权利主体的利益表达、利益主体的对话与协商和决策者的利益选择与整合构成了行政决策听证的利益基础。行政决策适用听证应进行成本与收效的衡量,听证主持人的确定应遵循利益中立原则或利益无涉原则,听证代表的确定应遵循利益多元化原则和代表性原则,而行政决策听证的实施要充分体现利益辩论和决策权的分享。  相似文献   

7.
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是弥补人大立法协调不足,提升区域立法质量,解决立法中疑难复杂问题,促使立法及时立、改、废,统一立法规划的需要。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的原则分为政府作为立法主体参与立法协调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政府作为非立法主体参与立法协调时应遵循的原则两种。协调方式也可以分为行政立法中政府参与立法协调的方式和人大立法中政府参与立法协调的方式两类。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参与立法协调促进相关立法机关及时有序地开展立法活动,为实现区域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8.
基于问题导向,环境健康风险法律规制呈现为环境联系健康的立法观与系统性的风险规制法制。然而,事实因应导向的环境健康风险法律规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过度干预权利、法律控制乏力与解释空间过大的风险,需要在既有理路框架下,由宪法从立法选择与法律实施层面对其进行结构性调适。在立法选择中,有必要重塑环境健康风险预防义务与基本权利并重的立法观,明确环境健康风险系统规制中事权协同的合宪性标准,搭建合理表达预防积极化与比例选择规制措施的规范结构;在法律实施中,需以基本权利作为解释标准,强化环境行政裁量与司法裁判的合宪性控制,避免给私主体增加不必要的损害或负担。  相似文献   

9.
反垄断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干预市场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各种利益的聚焦点,利益关系及其复杂,在维护市场竞争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同时还要兼顾国家利益、规制追求部门利益和地方政府利益的行政垄断。  相似文献   

10.
利益平衡原则是法律的指导原则,既包括立法也包括法律适用。实现利益平衡,要体现法律价值准则,考虑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主文化。对于信息网络行为是否需要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制,或者说法律规制的限度是什么,应当根据社会普遍认同的标准和利益平衡原则进行探讨。信息网络行为各种利益诉求以及法律控制的限度如何,应当考虑其对公共利益、公权力,以及自由、正义和秩序等法的价值的影响。  相似文献   

11.
反垄断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干预市场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各种利益的聚焦点,利益关系及其复杂,在维护市场竞争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同时还要兼顾国家利益、规制追求部门利益和地方政府利益的行政垄断.  相似文献   

12.
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立法权限的划分是地方立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现代行政国家的不断发展和行政事务的日益增长,加之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专业性、具体性和便捷性等立法优势,使得地方政府立法的增加成了一项无法阻挡的必然趋势,因此其立法的权限和范围不应再按照旨在对其进行限制和缩减的根据原则来划定,而应当遵循放宽束缚的不抵触原则,以满足复杂多样的行政事务对规章制度的要求。由此带来的消极因素则应通过完善地方政府的立法程序和监督机制加以弥补。  相似文献   

13.
林华  金麟 《学术月刊》2023,(5):94-105
老旧小区改造作为我国城市更新政策的本土化实践,尚未进入全面的法治化轨道。城市更新存在着复杂利益难以调和与社区居民权益保障不足,这共同构成了城市更新的“法治赤字”。城市更新的争议根源在于不同类型的权利冲突。在具体场景中判断社区居民各类利益诉求的重要性可以实现对复杂空间利益的权利化证成,进而确认相关利益得以进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城市更新需要引入分配行政理论,行政机关应当打造以利益汇集为核心的正当程序,构建区分化的程序机制,推进利益相关者的互相信任。在利益分配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以权利的抽象重要性为判断标准,运用比例原则的分析方法,坚持受益者出资原则,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补偿与运营,履行住宅权保障的国家给付义务,从而实现社区空间利益分配的再平衡。  相似文献   

14.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各地方政府从竞争转向合作,共同治理跨区域公共行政事务是共赢发展之道。府际合作能否成功,取决于各地方政府能否就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有效协调。促成府际间利益协调从政策调整向法律调整转型,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时势所需。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府际间利益协调当以法制协调为导向,关涉府际间利益协调的立法,可以采取"综合立法—单行立法"相结合、"中央立法—地方立法"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并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互信共赢原则和公开参与原则,通过构建利益表达机制、利益磋商机制、利益协议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利益协调监督机制与利益纠纷裁决机制,从而将府际间利益协调纳入法律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15.
公共利益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规制合意",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调适,政府规制应该以公共利益为中心展开。政府规制立法有两种模式,其一是通过原则立法,确定政府规制的基本框架,在演进中对法条意蕴进行解释;其二是专门立法,即根据特定历史背景及制度需要,制定规制产业的专门法案。美国对电力产业的政府规制,遵循原则立法加动态平衡下的专门立法模式并且取得了较好的规制效果,这种模式应该为我国规制者所考虑和借鉴。  相似文献   

16.
郝晶 《兰州学刊》2013,(2):158-164
解雇保护制度在我国劳动法制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劳资利益的衡平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是解雇保护制度的立法着眼点.通过对若干典型解雇纠纷案件的实证分析,发现我国解雇保护的相关立法规定仍存在一定的原则性和粗线条性,解雇保护的司法救济存在适用利益衡量原则的必要性.为防止利益衡量原则成为恣意适用法律、超越规范的任意行为,法官应在遵循必要的规范和程序的基础上,在利益冲突的格局中实现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权益衡平,以弥补立法的缺漏,最终实现个案的实质正义与社会的公平稳定.  相似文献   

17.
作为同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行业协会的私序规则和行业利益最大化追求,使得其具有限制竞争的天然倾向和内在冲动,而现实经济活动中,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情形也广泛存在.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给予反垄断法规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世界各国也纷纷立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类型、违法性认定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对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作出了规定,但就立法完善来说,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应当摆脱依附于垄断协议的立法现状,设立专章就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类型、违法性认定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以体系化思维重构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制度.  相似文献   

18.
在规制革新的浪潮中行政契约作为传统"命令与控制"手段的替代品获得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但是行政契约并不仅仅对规制机关与被规制企业产生影响,同时也对第三人也即公众及其环境权益产生影响,因此,行政契约中公众权利的保护乃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此,必须杜绝"密室契约"现象,在契约的缔结、履行、评估和司法执行中应当遵循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相似文献   

19.
张继荣 《中州学刊》2003,(2):190-192
行政机关作为重要的社会活动主体 ,应在提倡全社会遵循诚信原则情况下自己首先做到诚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屡有发生 ,影响极坏 ,因此 ,必须通过立法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诚信原则。立法应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经济活动 ,公务员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 ,行政管理 ,保护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等几个方面进行 ,对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经济活动由政府作为一个整体承担义务 ,以财政为不能履行金钱义务的执行对象 ;公务员违反诚信原则应清除出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对行政机关违反诚信原则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行政诉讼等充分的救济渠道 ;滥用职权有判定标准 ;行政机关违反诚信原则的虚假、违法行为在撤销权方面应予限制 ,撤销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生效的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对其产生了信任与依赖,进而即会以此行政行为作为依据开展相关社会活动。鉴于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被确立,它对行政主体撤销权、废止权等行政权的行使形成了约束与制约。以此为出发点深入研析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状况及困境,基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维度提出建议。在立法层面,指出要在宪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予以确立、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内涵进行明确界定;在司法层面,应适当拓宽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司法机关应统一信赖利益保护的司法审查标准;在执法层面,应提高行政人员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重视性、建立信赖利益保护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健全行政撤销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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