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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 ,西部地区拥有良好的自然环境 ,关中土壤膏腴 ,巴蜀沃野千里 ,陇右水草丰茂 ,无论是农业经济还是畜牧经济都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秦汉据此一统天下 ,复据此统治天下 ,可以说 ,西部经济在秦汉时期为中国的形成与维系提供了物质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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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简牍材料来看,秦汉法律承认家庭的独立地位,维护家庭内部的孝亲伦理观念与尊卑等级秩序,其目的在于以家庭秩序的稳固来维持国家社会秩序的安定。秦汉法律维护家庭的内部秩序,其原因在于法律既需吸收与接纳自先秦以来即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家族孝亲伦理和礼制观念,也要适应秦汉时期个体小家庭脱离宗族成为社会主体单位的历史变化和社会需求。但当秦汉家庭秩序与国家秩序、家庭伦理观念与国家法律义务出现冲突且不可两全时,家庭秩序让位于国家秩序,家庭伦理义务服从国家法律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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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汉审美文化在中国古代审美文化史上的地位,目前国内主要有"过渡"说、"转型"说、"承前启后"说、"奠基"说和"关键"说诸种.我们认为,如同从中国历史和文化发展的总体来看,秦汉是一个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时代一样,从中国审美文化历史与发展总体来看,秦汉也是一个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时代.然而,以往论者大多注重秦汉审美文化"承前"和"继往"的作用,相对忽视它"启后"和"开来"的贡献,忽视秦汉审美文化的独创性.与先秦相比,秦汉实现了美的升值、情的上扬、自然审美观的发展和突破,在审美的独特性质和功用的探讨上,迈出了关键一步,审美走向自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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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会作为非政府组织的重要形式,其地位和作用日渐突出。而法律对商会法律地位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商会本身的组织结构和职能作用,进而影响到商事活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会在市场经济中究竟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文章阐述了我国商会地位的现状,并就我国商会的法律地位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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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于后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9(4):32-36
高等教育事业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显著成就,高等院校建设也得到很大发展,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和高等院校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为了进一步认清高等院校的法律地位,明确高校法人的内涵、高校的权利及义务,保证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规范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行为、保障高等院校的办学自主权、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对以《教育法》?为核心,以《高等教育法》为骨干的高等教育法律规范仍然需要加强贯彻落实。这对于理清高等教育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对保证高等教育事业面向未来、适应科教兴国战略的要求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保持健康和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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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会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商会在市场经济中究竟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文章回顾了商会产生的历史 ,对我国商会存在的必要性作了理论上的探索 ,并就我国商会的法律地位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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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受刑人享有婚姻自由权,使得我国受刑人的婚姻权处于事实上被剥夺的地步。受刑人婚姻权有行使的条件性、客观差别性、关联性、权利义务的两重非对等性等特点。应当以明确的立法保护受刑人的合法婚姻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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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发展到今天,其内容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形式上的主体,到实质上的法律主体,现代商事主体已经具有了独立的法律人格。现代商事主体的独立性是以现代商法的基本规则为基础的,传统民法理念已经无法适应和解释商事主体的这种变化了。公司是现代商事主体的典型代表,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商事主体从传统民事主体的体系中分离出来。现代商法对商事主体的独立性地位,是通过特别的法律控制体现出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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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秦汉时期商人慈善行为具有三大特征,即施惠主体的多样性,造成动机目的的复杂性;受助客体等级层次分明,使慈善行为缺少应有的较广泛的社会属性;慈善行为并非皆出于自愿,有时是被动无奈,甚至被迫参与。这就决定了其与真正意义上的慈善行为尚有一定的差距。先秦秦汉时期商人慈善行为具有较为坚实的社会基础,主要表现在政府对个人慈善行为的倡导与扶持,民众对慈善活动的认同与接受,除法家外的各大思想流派对慈善事业的肯定。先秦秦汉时期商人慈善行为在保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稳定社会秩序,增强社会凝聚力等方面作用重大,但也存在缺乏长远目标,多为临时救济,影响商业资本积聚等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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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信用社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农村信用社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究其原因是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界定不明确。文章在分析了农村信用社存在的客观必然性的基础上,认为农村信用社应该是从事信用业务的特殊合作社法人,即应该是信用合作社法人,具有特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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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存法律将高校法律地位主要定位为民事主体,这一界定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笔者认为,高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其身份是行政主体,与学生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其身份是民事主体,与学生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其纠纷解决机制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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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四新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3(2):8-10,38
现代许多民主国家的宪法,都将言论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予以保护。在一些国际和地区人权条约中,也制定了细密的表达自由之人权标准。这些规定既是对一种普世价值的认同,也为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律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本文依据中国现行宪法和其他法律与表达自由有关的规定,阐明了表达自由在中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人权入宪且中国政府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下,文章还介绍了表达自由的人权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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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与地位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与地位是高等教育体制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它关涉到高等学校与政府、教师、学生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分析当前高等教育领域法律纠纷和重新审视高等学校自主权的前提。本文对中外高等学校在不同制度下的法律性质与地位作了对比,分析了我国高等学校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多重性质与地位,并对如何完善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与地位提出了建议与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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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振羽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10):75-78
通过古今婚姻法律制度的沿革 ,探讨我国妇女的人身权益、社会地位 ,说明法律制度的进步有效保证了妇女权益的实现 ,从而为我们不断完善婚姻立法提供有益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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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保护奴婢人身权的划时代特征--据两宋民法看奴婢的人身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代封建商品经济前所未有地高度发展,导致统治阶级的传统观念发生变化.民事立法新增了保护奴婢人身权的规定,其根据是编敕,而非<宋刑统>.奴婢由民事权利客体转化为主体,在封建社会法制史上,唯宋代独有.目前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或硕士研究生用的<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材,在宋代民事立法的文中,或未见此说明,或引用<宋刑统>沿袭唐律的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皆不能反映这一律条在两宋已成具文的史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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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含混不清,其主要原因是理论界、立法者、管理层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性质的认识比较模糊.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从事金融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特殊合作社法人,它是为适应农业生产资金需求的特殊性而产生的,由农民自愿组织并实施共同管理,以满足自身需求、改善自身生产条件.农村信用合作社具有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它与公司法人、商业银行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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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河套地区是汉匈军事争夺的焦点,为中原王朝控制后,则成为经济开发的新区。这里曾经是汉军北征的基地,也是民族交往的走廊。讨论当时河套地区的历史文化地位,对于认识秦汉时期的军事史、民族史、经济史、文化史,都是有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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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洋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2(3):120-122
就民事主体问题,传统民法坚持民事主体二元化理论,即以自然人和法人为民事主体,而不赋予非法人团体以民事主体地位。笔者认为,传统理论有其缺憾,科学的做法是应赋予非法人团体以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文章从民事主体的发展历史、世界各国对待非法人团体的态度,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三个方面来论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