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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及其重大进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的重大进展,具体体现在四大方面:从控制走向尊重,法典精神得到了重大提升;严密了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正式确立了“政府主导、司法保障、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加强了与国际儿童保护规则的衔接。新法并没有,也不可能解决可操作性问题,这是由《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居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中“小宪法”的地位所决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不应与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保护法混同,而应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儿童法(或者称为未成年人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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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和谐法治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已经有了诸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象的全面化、政府为主保障儿童权利等方面的发展,但也仍然存在少年司法依附成人模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没有形成独立的体系等不足.未来应当完善适合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实体法、程序法,健全少年司法的法律体系,补充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规定,明确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构筑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信仰,以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3.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世界各国都充分意识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性,纷纷通过立法将未成年人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逐渐形成了完善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体系。我国目前根据“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初步形成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格局。但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法律是不完整的、欠缺系统的,各地方省市需要充分认识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体系的基础作用,根据上位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的地方预防条例,健全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针对性,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科学性。 相似文献
4.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为家庭保护赋予了新的含义。家庭保护的功能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生存与全面发展,实质是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家庭保护中突出的问题是父母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漠视.具体表现为在履行对孩子监护职责中的“越位”与“缺位”。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是父母对未成年人有效实施家庭保护的必要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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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我国,流浪未成年人是指年龄在18岁以下,脱离家庭和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和可靠保障而陷入困境的少年和儿童.民政部2006年出台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中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增加了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方面的内容,规定救助部门应定期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对存在心理和行为问题的受助未成年人,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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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至关重要.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尚存在亟待完善的不足之处,在立法上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规范不够具体;在司法中处理案件的理念比较落后,处罚措施和处理程序简单;在执法方面,没有独立的执法机构,职责不明确,缺乏统一协调的机制,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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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岁月:学术版》2014,(21)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社会难题,许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都源于不良的家庭环境和不当的家庭教育方式,因此,加强家庭亲职教育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我国亲职教育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是我国政府和社会对亲职教育重要性认识不够深刻,缺乏一整套成熟有效地运行机制来提升亲职教育实效,从而达到间接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目的。因此,成功的亲职教育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四方展开协同合作。 相似文献
10.
我国青少年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历来是党和国家所高度重视的.从当前情况看,我国青少年权利的法律保护,已从舆论、理论探讨向具体的立法和执法转化:从个别条文的规定向青少年专门法律、法规和条例转化;从个别地方的立法向全国性立法转化.特别是全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问世和实施,预示着我国青少年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一、我国青少年权利法律保护的发展进程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制定的《宪法大纲》、《劳动法》、《婚姻法》等法律中,就有保护青少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