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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我国目前的矿业权登记既是对于矿业权作为私权利的确认和公示,又体现了国家对于矿业权人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具有私权和公权的混合属性。人民法院对于矿业权的私权变动做出的司法认定,不能取代登记机关对于矿业权变动条件的公法审查。矿业权登记机关对于符合公法条件的矿业权司法认定,应该依法予以登记,对于不符合公法条件的矿业权司法认定,则仅可对于其私权的变动部分作他项权登记。  相似文献   

2.
域外关涉不动产登记机关设置的制度实践表明,独立与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时保护不动产的交易安全和社会财产的有序化意义重大.审视国情,我国大陆不动产登记机关具有较大的分散性与依附性及其成员的非职业性,这不利于不动产物权保护的安全性及其公信力.基于此,设置独立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局将是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3.
<担保法>颁布后,我国开始实行抵押权登记制度,但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抵押权登记制度所存在的一些矛盾与缺陷日渐暴露出来,如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行为缺乏司法性、登记程序不规范等.本文在分析我国抵押权登记制度存在的弊端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抵押权登记制度的一些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4.
登记生效主义的目的之一,在于将原本个人在不动产交易中承担的风险转由登记机关承担,以免造成资源的浪费。参考国外经验,我国的登记生效主义需要完善实质审查主义;明确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严格选拔登记官员;登记结果必须及时公示。  相似文献   

5.
确立我国物权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协调专家<草案建议稿>、<国家赔偿法>、<民法通则>的关系,并区别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以确定物权登记机关不同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确立我国物权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协调专家《草案建议稿》、《国家赔偿法》、《民法通则》的关系,并区别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以确定物权登记机关不同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李前伦 《兰州学刊》2007,(9):113-115,86
2001年我国台湾地区对公司登记制度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其反映了公司登记立法的时代要求与发展趋势.文章介绍和评价了我国台湾地区公司登记制度中公司登记的意义、公司登记的种类、公司登记的机关以及公司登记的效力等.  相似文献   

8.
在行政、民事混合侵权的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在性质上,不动产登记应属行政行为,登记机关因"错误"登记而引发的赔偿责任应为国家赔偿责任,其归责原则适用过错原则;在责任承担方面,登记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与民事侵权人按份额承担各自的责任;在责任的实现程序上,行政与民事问题应一并解决.  相似文献   

9.
我国数部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对股权质押的登记机关做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统一,而且存在冲突和抵牾,因此应当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修改,对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以完善股权出质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0.
不动产登记机关不统一,增加了不动产登记的社会成本;房地分立登记,损害不动产物权在市场交易中的安全;不动产登记缺乏配套的登记审查机制,难以保证效率与准确率的平衡;不动产登记缺乏配套的登记错误赔偿机制,难以保证救济渠道的畅通。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法》;统一登记机关,实现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实现房地统一登记、两证合一;建立配套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机制;建立的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11.
公司登记制度起源于古代的商事登记制度,该制度,以及基于该制度产生的登记行为的目的,不仅具有公法性质,其私法性质亦相当浓厚,这一认识对于界定公司登记行为的性质、内外效力,以及对公司登记机关自身的职能定位,都具有决定性意义.  相似文献   

12.
不动产登记是保护不动产物权的重要方式,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有效补充.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登记机关在登记错误时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救济体系.文章的目的就是对在新物权法的法律规范内,如何形成完善的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救济体系做一个探讨.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介绍了预告登记的含义、性质和效力,同时针对我国商品房预售中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不尽完善的地方,结合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应法律制度,分别从效力性、登记机关、预告登记请求权等几个方面探讨预告登记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整合问题。  相似文献   

14.
《新学术》2007,(2)
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着不足和缺陷是无争议的事实,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有必要根据商事登记制度的性质、目的和价值取向的需求对登记机关在商事登记制度进行重新定位,并使其在商事登记的各具体制度中得以体现,促进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5.
抵押权登记制度是一种基于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交易相对人及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制度。而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并没有相应的办理抵押登记的具体法律规定,当事人办理森林、土地、汽车等登记时,林业、土地、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拖延拒办现象多有发生,法律也没有登记程序、登记机关责任等有关规定,致使抵押权登记制度形同虚设,难以实施。  相似文献   

16.
房屋登记具有房屋物权的公示公信效力。要对房屋交易安全进行切实的保护,就必须完善现行的房屋登记制度。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设置统一的登记机关、明确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确立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重点。  相似文献   

17.
传统动产担保物权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然而,占有剥夺了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对担保动产的使用、收益;而根据担保物权之价值权特性,担保物权人也不得对担保物进行使用、收益.因此,移转占有的公示方法不利于物尽其用,故应当改革传统公示制度.以登记作为动产担保物权之公示方法更能够体现物的利用效率,电子化登记系统的出现,克服了传统文本登记的缺陷,使动产担保物权变动登记成为可能.而动产担保物权电子化登记系统的建立则要求改变过去多头执政的现象,统一登记机关,这是实现动产担保交易高效率、低成本的关键之所在.  相似文献   

18.
公益信托具有不同于私益信托的法律特点.公益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尚不成熟,公益信托的设立存在制度混乱、干预偏多、成本过高、登记机关缺位等诸多问题,这些均不利于我国公益信托事业的规模发展.登记主义更适合我国公益信托事业发展,应当推进由设立的许可主义模式向登记主义模式转变,构建全国统一的信托设立登记主管机关,从法律上明确公益信托设立登记的书面审查事项,创新与完善我国公益信托设立制度.  相似文献   

19.
不动产登记中真实权利人保护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不动产登记中真实权利人的保护是现实中提出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登记应由统一的行政机关实施,登记行为具有公私法上二重属性,这有利于从公法和私法两方面保护真实权利人。在立法完善上,应建立异议登记、变更登记和实质审查制度。异议登记是对真实权利人程序上的救济,变更登记才是对之进行实体救济。在真实权利人进行异议登记后,要引起变更登记,应构建异议登记催告制度,以便快速有效地保护真实权利人。  相似文献   

20.
彭姣 《社会科学家》2015,(2):109-113
异议登记是否具有限制权利人处分登记财产的效力,应结合文义、体系和比较法等多种解释方法予以把握。我国法律特设异议登记效力期间制度,较好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此之下,采取不限制处分的立法模式具有更高的制度效率,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应予采纳。异议登记效力期间制度也影响异议登记注销模式的选择,我国法律应允许登记机关在异议登记效力期间届满失效后依职权注销异议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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