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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攀枝花市某医院的劳资工作人员易小丽,6年来采取编造死亡职工名单的方法虚报冒领丧葬费金额达68万余元。最近,易小丽涉嫌贪污一案,已经攀枝花市东区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相似文献   

2.
正【案例】:张某系朱某雇用的司机。2011年4月,张某驾驶车辆时因发生车祸而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驾驶超载的货车进入小客车专用车道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2011年5月,张某家属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车主朱某、挂靠单位某运输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法院经核实,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22万元;朱某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13万元;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余各项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相似文献   

3.
案情简介 去年6月,石某、张某等6人委托法律援助中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诉书称,1998年6月丁某与某矿业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签订采矿经营协议,随后雇请石某之夫朱某、张某之子杨某到矿山采矿.同年7月11日矿井塌方将朱某、杨某砸死,丁某仅向每家支付2000元赔偿金.石某、张某等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定雇主丁某按照因工死亡的标准赔偿其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由某矿业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4.
案由 申诉人张某因单位解体,于1997年6月找到木材搬运个体商唐某,双方达成协议,由唐某安排张某从事木材搬运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系计件工资制,每半月发一次工资.工资由唐某造册,搬运工签字领取.1997年8月下旬,张某在抬木材上车时由于跳板滑落,被木材压伤.经住院治疗后,2000年1月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8级.就伤残赔偿问题,张某与唐某发生争议,张某申诉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相似文献   

5.
资讯     
<正>春风行动攀枝花市:“春风送岗”促就业精准服务助发展日前,攀枝花市人社局联合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等8家单位举办了“职等你来就在花城”攀枝花市2024年“春风行动”专场招聘会。攀枝花市作为全省“春风行动”暨就业协作专项服务活动3个分会场之一,与全省同步开启启动仪式。现场,129家优质企业提供3000余个岗位,包括钢铁钒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医疗及教育培训业等岗位,5000余人次现场求职,  相似文献   

6.
李小彤 《劳动世界》2016,(25):56-56
近期,媒体报道的一些用人单位发生的“奇葩”解雇事件引起人们的关注:一位劳动者因晚上加班后忘记关台灯被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负责人称其工作地点为文物保护单位,该劳动者的行为,给单位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贵阳市某体检中心员工小陈遭辞退,理由竟然是因为她“爱穿男装,形象与公司要求不符合”。浙江省某化纤公司员工张某在休息日自行来单位上班,被公司以违规出勤,事后又不服从公司处罚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最终,双方引起劳动争议,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7.
攀枝花市社保局始终坚持把优质服务窗口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全面打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新形象,2002-2005年先后被省劳动保障厅授予全省“三优文明窗口”和“优质服务窗口”单位,使社会保险工作真正成为了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一站式”服务和“阳光作业”2001年6月,攀枝花市社保局建成了当时全省一流的社会保险业务大厅,将主要面对参保单位和职工的日常业务集中到业务大厅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和“阳光作业”。同时,对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实行了聘用制,通过双向选择和竞争上岗,使工作人员的业务和思想素质得到了基本保证,按照商业服务机…  相似文献   

8.
《劳动者》2005,(8):41-41
Law博士:《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某职工发生工伤后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因工伤死亡,在领取丧葬补助金时是否要减去从社保领取的1500元丧葬费?  相似文献   

9.
攀枝花市社保局始终坚持把优质服务窗口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全面打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新形象.2002-2005年先后被省劳动保障厅授予全省“三优文明窗口”和“优质服务窗口”单位,使社会保险工作真正成为了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  相似文献   

10.
《中国劳动》2014,(4):42-45
<正>案情简介张某于2008年4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3月31日。2012年12月1日,公司通知其劳动关系将在2013年1月1日解除。2012年12月10日,张某突发疾病死亡。张某家属认为,张某突发疾病死亡与公司通知其劳动关系解除直接相关,故向公司提出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要求。公司则称:张某于2012年12月10日死亡,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劳动合同系劳动者死亡而于2012年12月10日终止,并不属于用人单位解除。故不同意张某亲属的请求。  相似文献   

11.
案情简介张某1993年1月到某监理公司任会计,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自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8年11月28日,监理公司向张某出具通知书,以张某在工作期间有严重违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为由通知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张某在该通知书上书面表示了异议。2008年12月19日,监理公司在某日报上发表公告称:"本单位职工张某因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本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10日内到单位办理相关  相似文献   

12.
2008年10月28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唐小英上诉攀枝花市社保局工伤待遇认定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桩历时一年的行政诉讼案最终以市社保局胜诉而画上了句号。  相似文献   

13.
案情简介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之子陈某系被诉人单位山东省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从事印刷工作。2006年6月29日在工作过程中因设备漏电触电死亡,2007年7月22日某市劳动保障局作出因工死亡的认定。因此,申诉人提出申诉,要求被申诉人向其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120元、丧葬费7765元,并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214896元。  相似文献   

14.
<正>问:2011年6月,张某与某企业订立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该企业驾驶工作。2012年10月20日,张某无故不来单位上班。10月25日,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电话联系张某到单位上班,张某仍未来单位上班。11月5日,该企业决定以旷工为由解除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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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2011年7月20日,在某建筑公司工地务工的张某,当日加班工作到21点下班骑自行车回家,22时10分在回家途中被一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撞成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中,张某负次要责任,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张某亲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张某死亡性质为工伤死亡。争议焦点张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时间和路线是否合理,死亡性质可否认定为工伤死亡?某建筑公司认为,张某下班回家途中只需要几分钟时间,而下班后1个小时才发生交通事故,其死亡性质不应认定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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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实久职教中心(十九冶技工学校、十九冶建筑工程学校)位于“钒钛之都”攀枝花市,隶属中冶实久建设有限公司,是一所集中职教育、成人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于一体,以技校中专为主体的综合性职业技术学校。近年来,学校坚持“经营学校”的理念,秉承“励志、勤奋、实践、成才”的校训,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既服务企业,又面向社会,充分发挥职教资源作用.大力培养各类技能型人才.现已成为攀枝花市重要的实用型人才培养基地,是全国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四川省重点技校、四川省合格中专、西建大“优秀函授站”、职业技术教育先进集体、攀枝花市文明单位、卫生红旗单位、园林式学校。  相似文献   

17.
案情简介:张某系某国企单位职工,1993年3月向单位提出外出经商,单位决议同意张某停薪留职,外出从事经营1年期的活动,时间从1993年5月25日至1994年5月25日.然而,时间到期后,张某没有回原单位上班,也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或向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单位于1994年9月向其发出通知(某办发(1994)4号文件),要求张某书面向单位报告是回单位上班还是继续经商,否则视为自动离职处理.1995年1月,单位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要求张某回来上班或办理离职手续.  相似文献   

18.
有问有答     
问:张某于2004年9月到一家大型民营企业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2月9日在张某工作时不慎将左臂绞进机器,造成伤残。张某要求单位为其申报工伤,单位以其为单位临时招用的工作人员为由,拒绝承认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张某能提供他在工作时发放的工作服和工作证  相似文献   

19.
案情简介 张某于1987年11月15日到某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张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1999年1月公司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停止了张某的工作及工资的发放,让张某回家等待.张某对此不服,同年3月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被诉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被诉单位辩称:公司并没有辞退张某,是张某主动提出不干,是自动离职的行为.并认为张某的劳动合同早已期满,不同意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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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些单位来函反映,退休人员在受聘于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办、联办集体企业,承包、租赁经济实体以及从事国家政策准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期间,有关退休人员保险待遇规定如何执行的问题。现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精神,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退休人员被聘用或自办、联办集体企业,承包、租赁经济实体以及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因工伤残、亡的,其医疗费(含工伤复发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等均由聘用单位或承包、租赁人负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在合同期内(包括合同期满后仍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由聘用单位或承包、租货人负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合同期内(包括合同期满后住院治疗),其医疗费、一次性救济金由聘用单位或承包、租赁人负担;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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