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从新证据的概念入手,通过对美、德、日三国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剖析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3条对策,即:明确新证据的种类,限定新证据的采纳范围,废止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启动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2.
由于受原苏联和日本再审程序立法模式影响,我国原有的再审制度中没有法定的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立法上的缺失,不仅导致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神秘和灰色,而且造成实践中的审查程序不能统一和规范,直接威胁到司法权威的树立.尽管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事由审查阶段作了程序化的改造,但立法中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由于再审事由审查程序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最终能否被再审的关键环节,因此,构建一个符合当事人程序保障要求的申请再审事由审查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新证据问题特别是民事再审新证据问题,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完全弄清楚的一个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应持一种动态新证据观,并用这种观点来审视界定民事再审新证据应考量的因素和民事再审新证据的审查判断。  相似文献   

4.
刑事指令再审是刑事再审中经常被运用的程序,它对于纠正冤假错案发挥着积极作用。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指令再审程序予以了相应的修改与调整。尽管如此,从法理的角度考察,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从根本解决理论上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平衡、法的既判力维护、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侵害和司法中立原则的保护等困境和实践上的再审标准模糊、启动主体宽泛、审级制度复杂混乱和时效与次数不加限制等问题,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对刑事指令程序的研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5.
民事再审程序是对民事纠纷提供救济的特殊程序。它在于提供补偿性救济途径,弥补常规程序的不足或错误。然而,由于对再审程序的过分依赖,导致了再审程序的滥用,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终局性和司法权威。再审程序的进一步完善,必须放弃全面纠错思想,以程序功能有限性为基础,将正义的实现和秩序的维护有机统一起来,平衡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为诉讼当事人提供程序性救济。  相似文献   

6.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与此前司法解释和实践中存在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构成了并存适用的紧张关系,学说上由此产生了"选择适用说"与"替代适用说"的论争。根据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的一般原理,再审程序必须以重大程序错误为再审事由,不可能将保护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作为发动再审的根据。如果采用再审程序对案外第三人实施救济,不仅会模糊"案外第三人"与"当事人"的界限,导致这两个概念的混同使用,而且还会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审级利益。因此,应坚持统一适用撤销之诉对案外第三人进行救济,废止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的程序运作。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扩大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在最大程度上使立法目的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7.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诉讼构造,控辩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一审、二审中的法律规定同样体现控辩双方地位及相关权利的平等.然而在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环节,检察院在再审启动程序中的地位则打破了基本的控辩平衡.刑事再审启动程序以及刑事再审制度理念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二审终审形同虚设,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进而影响终审裁判的既判力.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改革既要维护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又要通过纠正错误裁判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并在两者之间达到一种平衡.从我国的历史传统、现实国情等约束条件出发,在三审终审制下设置民事再审程序不是最佳的选择,而在两审终审制下设置民事再审程序并进行再审之诉的改革更具有可操作性,应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改革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9.
对冤错案件的纠正需要通过刑事再审程序,而符合再审理由又是启动再审程序的前提。无方法论指导的任意解释再审理由,导致实践中冤错案件不能及时纠正等诸多问题。再审理由对法律颁行后的生效裁判和颁行前的生效裁判均适用,该特点决定了需依据多种解释方法对再审理由进行解释,平衡其中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维护法的安定性等多元目的。原判事实"确有错误"、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及程序违法等再审理由应在实践中进行不同程度的限缩或扩张解释,这是司法实践的必需也是再审理由得以践行的前提。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立法层次不高,规定不甚明确,导致司法人员理解差异较大,适用时掌握标准不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出现差异,有损裁判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司法实践中应当适度从宽掌握认定新证据的标准,科学合理地界定再审新证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