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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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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等教育之"高",主要体现在高等教育的层次之高、学科专业之高、知识之高、校长之高、教师之高、学生之高与文化之高等七个方面。层次之高是高等教育整体之高的标志;学科专业之高显示出高等教育平台之高;知识之高是高等教育之高的核心内容;人才之高是高等教育之高的最终目的;校长之高、教师之高以及文化之高是高等教育之高的重要保障。七者互为依赖和支撑,共同构成了高等教育之高。  相似文献   

2.
"华夷之辨"的思想是《春秋》大义之一。所谓华夷之辨,是要辨明诸夏(华夏)与夷狄之间的不同。华夷之辨是道德之辨和文化之辨,而不是种族之辨和民族之辨,华夷之辨无种族主义色彩,华夷之辨也无民族主义色彩。孙中山之民族主义完全是来源于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民族国家思想和理论。孙中山的民族主义彻底背叛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华夷之辨"的思想,孙中山之民族主义异于"华夷之辨"。凡论孙中山的民族主义继承了中国传统文化之论者皆失之。  相似文献   

3.
老子的圣人之道是无为之道,是对老百姓的终极关怀之道,是行不言之教的朴治修身之道,是了解老子思想核心的一把钥匙。  相似文献   

4.
高等教育之存在逻辑是高等教育之为高等教育的内在根据和基本要件。高深学问是高等教育之根本,学术自由是高等教育之灵魂,学术自治是高等教育之保障,高专人才是高等教育之目标,引领社会是高等教育之价值。只有时刻追问和检视高等教育的存在逻辑,才能永葆高等教育的本质和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5.
船山之礼和合哲学价值彰显为四个基本维度:和合之源是“礼乃正己率物之教”;和合之基是“循礼以居正”;和合之策是“以礼立身而立和”;和合之鉴是“动之不以礼非尽善之道而失和”。船山之礼和合哲学价值的四个基本维度,彰显了礼为人类安身立命之道,修道成性之教,对当今和谐社会的建构具有不可低估的价值。  相似文献   

6.
“自然”与“名教”之辩是魏晋玄学的中心议题。郭象对庄子自由思想的有意误读和曲解,旨在论证名教即自然。郭象对自由的论证有严密的论证逻辑:曲解庄子逍遥之义是其逻辑之始,自性论是其逻辑之基,自生和独化是其逻辑之干,自然即为命定是其逻辑归约,名教即自然是其逻辑之果。  相似文献   

7.
庄子的忧患意识可分为三个方面:生存之忧、生命之忧和语言之忧。生存之忧是观察与思考的升华,是情感与理智的融通,是现实与理想的碰撞,是个体生命的觉醒和感悟;生命之忧是个体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异化,对人生意义地追问而产生的焦虑;语言之忧是思想与载体的分离,是语言难以承载人类生命体验的忧患。庄子通过生存之忧借物以抒性,生命之忧借物以乐道,语言之忧借物与同化。抒性、乐道、同化从而达到情趣意象的契合,融化为一的整体审美境界。  相似文献   

8.
从总体上来说,道家、医家都以天人合一为基本哲学思路。但以《内经》为元典的传统医学中的天人合一是合于天、人的共同运作规律,即医学之道主要是生命之道,也是气之道,这为王充等唯物主义的元气论哲学提供了思想基础和理论依据。医家之境主要是生命气化之境,属认识论之本质、规律之境,属于系统论整体之界,即超越局部结构之和功能之界。显然,它不是一个静止的存在,而是处于永无止境的变化之中,即生命的绵延。  相似文献   

9.
人无精神则不立,国无精神则不强。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首次提出“伟大建党精神”命题,指明伟大建党精神是中国共产党的精神之源。伟大建党精神贯穿于党的整个奋斗历程,对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坚持真理、坚守理想”是理论之源,赋予了党披荆斩棘之动力;“践行初心、担当使命”是实践之源,强化了党勤政为民之责任;“不怕牺牲、英勇斗争”是品质之源,锤炼了党愈挫愈勇之韧性;“对党忠诚、不负人民”是价值之源,笃实了党矢志为民之决心。伟大建党精神是党永葆青春活力的动力源泉,是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的精神之源。  相似文献   

10.
《青玉案》是北宋词家贺铸的代表作,词中体现了愁之广、愁之密。其所写之愁包括仕优而不能仕之愁、望美人不至之愁、悼亡妻之愁、暮春之愁。这四愁是作者心境的表达,为不可分割的整体。  相似文献   

11.
古罗马时期所创造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诉讼系属和判决的既判力两层含义。由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合乎逻辑地向前发展,近现代既判力理论在承继了判决的既判力这一内涵的基础上也有所发展。既判力理论和"一事不再理"原则虽然在内涵上有所区别,但两者存在共同的逻辑前提和制度目标,结合概念、制度和实践相互作用的分析方式,这可以为中国既判力理论的建构提供一种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有利于深入探讨中国既判力理论的建构原理。  相似文献   

12.
既判力的本质是在理论上如何说明既判力的效果来自何方以及作为什么现象来对待。借鉴民事诉讼的研究成果,行政判决既判力的本质应当同时包括实体法上的确定力和程序法上的确定力。由行政判决既判力的根据所决定,实体法上的确定力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并不直接指向行政相对人,只有程序法上的确定力才同时约束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为了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判决的既判力,不仅包括对诉讼程序的确定力,而且包括对行政程序的确定力,不仅在后诉的诉讼程序中表现出来,而且原则上也适用于以后的行政程序。行政主体不仅不得在其他诉讼中提出与确定判决相反的主张,也不能在以后的行政程序中实施与产生既判力的判决相矛盾的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3.
既判力主观范围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个判决作出之后,将对多大范围内的纠纷当事人产生“定纷止争”的效果。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判决区分为“对人判决”与“对物判决”,基于这两类判决的不同特征,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也是有所不同的。而对于外国判决而言,则还涉及到内国法院对其既判力效力的承认问题。  相似文献   

14.
论行政判决的既判力--兼与民事判决既判力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判决既判力指确定行政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的拘束力和通用性。对行政判决既判力应从实体法和诉讼法两个角度理解,行政判决既判力在其本质、根据、范围上都有不同于民事判决既判力的特点。  相似文献   

15.
大陆法系德日等国民诉立法及学说中的既判力、执行力等民事判决效力的扩张均有限定.而中国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实务报道却表明中国判决效力扩张存在随意性.预决效力扩张了既判力客观范围,既判力相对性也未得到严格遵循,其有时会不当地向他人扩张;合伙组织清偿能力不足时将合伙人追加为被执行人,是执行力扩张的示例.这些扩张不仅与传统理论不符,也不利于特定主体的程序利益保障.为此应限缩判决效力的扩张.  相似文献   

16.
现代民事再审原理论——兼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事再审作为既判力原则的法定例外,是对法院既判案件的再次审判,以纠正在诉讼程序上有重大违法或裁判基础资料有严重缺陷的确定判决和生效裁定,为当事人提供最后的诉讼救济机会。民事再审原理包括民事再审的本质和目的、民事再审之诉的标的、与既判力原则的关系、再审之诉的要件和再审程序的基本构造等。  相似文献   

17.
行政诉讼判决既判力仅就诉讼过程中某一时间点(基准点)之前的被诉行为或状态具有遮断效,对该时间点之后的事项不具有拘束力。与民事诉讼以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时之基准时不同,行政诉讼中应以被诉行政行为性质为标准,结合判决类型对既判力的基准时进行划分。对积极行政行为、显失公正行政行为判决的既判力基准时应该是行政行为成立时。对消极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履行(或给付)判决的既判力基准时为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时,而对其做出确认判决的既判力基准时是行政行为成立时。对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事实行为诉讼之判决既判力基准时均为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时。  相似文献   

18.
判决的既判力又被称为实质的确定力,以什么时点上确定的作为诉讼标的之权利和法律关系对后诉产生影响是认定这种“确定力”的范围和作用的关键,所以,基准时的概念被引入并且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因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的遮断效的范围不同,因此在区分遮断效与失权效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新旧诉讼标的理论下基准时之失权效的既判力效果和确定判决效果两种性质。  相似文献   

19.
论民事再审与既判力的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救济程序,在追求实体公正和司法本质上起着重要作用。它有着纠错、救济、保障和监督等多项功能。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完善则严重影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既判力和再审的发动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承认并采取正确的制度来平衡两者的冲突,进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相似文献   

20.
行政机关重复行为是一个在实践中导致“循环诉讼”困境、理论上与既判力功能维护及撤销判决效力保障等紧密关联的重要问题。针对行政机关重复行为的司法应对,现行法仅明确规定“重为判决+强制措施”的应对路径,但通过对重复行为的性质认定,依判决重作时强制执行的应对路径亦有适用余地,二者为择一适用关系。不过因前一路径为司法解释所明确致使后一路径在实践中基本未被运用。通过对两种路径进行分析和比较发现,“重为判决+强制措施”应对路径存在难以保障公民权益、无法避免“循环诉讼”以及削弱乃至架空既判力功能等缺陷,在制度功能上亦具有可替代性,应当予以摈弃。而单一的强制执行应对路径,不仅与重复行为的性质更相适配,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亦能避免“循环诉讼”的实践困境,而且还能有效维护既判力功能。另外,在前后两诉诉讼标的是否相同、撤销判决是否具有执行力等理论争点上,亦能做出合目的、合逻辑的解释,应将其确立为应对重复行为的唯一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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